社会保险法解读高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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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保险法解读主讲:徐树理2010年12月28日及政策的运用前 言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保险法 的颁布是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成果。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建立起来的,经历了由企 业保险到社会保险并逐步向全民保障的转变,形成了以5大保险为主要 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和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并在改革 发展中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是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总结和完善。并将其用 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大大增强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形成劳动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到 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社会保险制度 的

2、落实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给企业带来成本上升的压力和用工管理的挑 战,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的要求和实操方法,对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 谐发展意义重大。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新变化新要求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二、社会保险实现跨省市转移和衔接三、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四、确立了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五、办理社保登记成为企业的义务六、法律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七、加大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八、对企业的影响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内涵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 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

3、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 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含义有三:1、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体系,即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 项社会保险制度。2、从制度上涵盖了全体公民,不仅包含各种类型的职工 ,还包含城乡居民。城乡所有居民都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3、明确了社会保险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 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法定 权利。 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二)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含义有三:1、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

4、费的义务人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 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和没有参加工作的居民等三个层面的主体;(1)从用人单位层面涵盖了各类企业。包括乡镇企业、民办非企业、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招用合同制员工的机关事业单位;(2)从职工层面涵盖了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全日制、非 全日制的人员;(3)从居民层面涵盖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2、个人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三)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

5、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三)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1、法律的含义(1)强调国家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确定基金筹资方式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3)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4)缴费满15年;男满60岁,女满55岁,可

6、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三)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2、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1) 统一了保险制度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 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 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了二元障碍,实现了体制创 新,解决了一部分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居民 (包括农转居人员)的参保问题。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 遗漏人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三)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2、我市城

7、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2) 统一的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缴费。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 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96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城 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7420元)。居民可在下线 和上线之间选择。 (3)统一的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 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 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城乡居民 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 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三)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2、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实现五个统一 (4)统一的衔接办法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

8、费记录 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 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 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 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 养老待遇。 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三)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2、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实现五个统一(5)统一的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 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门 账户,对本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区县财 政

9、部门按同级政府批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 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除此之外,对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 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 养老保障待遇。每人每月享受200元。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四)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 家庭六十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 分,由政府给予补贴。1、法律的含义(1)在全国范围内建

10、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筹资渠道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3)明确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四)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我市目前现状(1)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市自2003年开始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目前全市13个涉农区县从2007年开始统一人均 筹资标准,即2007年220元,2008年320元,2009年420元 ,2010年520元。2009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筹资 11.9亿元,其中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筹资占筹资总 额的85.7%。个人出资不到15%,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格局 基本形成。2010年新农合报销比

11、例上调。住院由2009年的50%提 高至60%,门诊由2009年的32%提高至40%。 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四)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我市目前现状(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 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标志着我市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凡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 岁,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 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残疾人员筹资标准为 每人每年1400元,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

12、助1100元。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四)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2、我市目前现状(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标准为: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按比例分担。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无业居民大 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二、社会保险实现跨省市转移和衔接(一)法律规定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13、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 计算、统一支付。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 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法律的含义1、跨省市流动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养老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统一支付;3、医疗和失业是当期、当地享受待遇。 二、社会保险实现跨省市转移和衔接(三)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

1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社会保险法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立了以下强制措施:(一)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二)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 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划拨社会保险费。(三)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四)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

15、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 抵缴社会保险费。其目的就是为更好的保证基金正常收缴和受益人应得的权益。 四、确立了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一)法律规定第三十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 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 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 伤保险基金先行支

16、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追偿。 四、确立了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二)法律含义1、凸显了劳动者权益优先保障的原则,避免了职工有病、有伤无人 管的问题;2、确立了代位追偿的原则,社保机构垫付费用的同时获得了向第三 人追偿的权利;3、明确了追偿的手段和措施。 (三)法律实施的难点1、如何证明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用人单位不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将成为实践中一个难点,如何细化和规定第三人 或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的条件和情形成为本法是否具有现实意 义的关键。2、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工伤职工在第三者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 下医疗费救济途径。但没有规定工伤保险其他待遇和第三者侵权竞 合情况下的是否兼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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