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二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045097 上传时间:2017-08-2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二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二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二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二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二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二(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二(二)不动产权人承担注意义务的范围1、异常危险的警告义务不动产权人对合法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要求不动产权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进入者免受不合理危险的损害,如果他们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合法进入者免受此种危险的损害,则当合法进入者遭受不合理损害危险损害时,不动产权人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人们将不合理的损害危险称为异常危险(unusual danger)。所谓异常危险,是指进入者在进入不动产权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从事活动或完成自己任务时通常会发现的危险。因此,进入者遭遇的危险是否是异常危险,只能通过进入者进入不动产权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的目的来决定。司法判例普遍认为

2、,下列危险是异常危险:康复医院在非常古怪的地方设置了台阶;小区内十分滑溜的台阶;商店安置的台阶因为腐朽而变黑,两边的扶手脱落,顾客很难看得见;在露天电影院,观众投抛出来的爆竹爆炸;食品商店以不寻常的方式放置的纸箱。某种危险是否是异常危险,其标准是客观的,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进入者的种类。例如,对单独一个人的小孩可能是异常危险的危险可能对与其家长在一起的小孩可能不会构成异常危险,因为,当小孩与成年家长在一起时,人们期待家长会提醒小孩警惕危险或防范此种危险。一旦被告的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存在异常危险,他们即应承担危险的警告义务,通过合理的方式提醒合法进入者,让他们在进出时当心所存在的危险。如

3、果他们没有警告进入者或者虽然对危险作出了警告,但是,警告的方式存在问题,则当合法进入者遭受异常危险损害时,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童康源诉吉林省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和上海达益物业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第一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的下属单位自行设计并请施工队对四楼卫生间至开水间段的公用走廊进行装修,铺设了异常光滑的地砖,且在走廊两侧刻意制造了斜面。原告途经走廊在卫生间门口时滑倒,当场昏迷,送至医院经诊断为颅脑外伤、颅底骨折,重症监护四十八天后出院。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第一被告的过错在于设计不合理,刻意制造斜面;对地砖异常光滑这一事故隐患没有采取任何警告提示

4、措施;该过道面临厨房、卫生间,地面容易有水,对此隐患在装修时没有合理注意并采取警告提示措施,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的过错在于其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并警示隐患。两被告属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曹女士诉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到某医院结算业务时,因该医院器械科楼前的道路上有残留积雪致使其滑倒,导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医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门前的积雪存在危险,应当予以警告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危险;被告没有承担警告义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两个案件中,被告知道或者应当

5、知道自己的物件或者环境存在异常危险,应当对危险作出警告,被告没有作出警告,使合法进入者遭受人身损害,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危险活动的警告义务如果不动产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从事对合法进入者有危险的活动,则他们在从事此种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合法进入者遭受自己危险活动的损害;如果他们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合法进入者遭受损害,则应当对合法进入者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第 341A 条规定:如果不动产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从事活动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应当对应邀来访者遭受的有形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并且也仅仅如果他们期待

6、合法进入者将不会发现或者意识到此种危险或者不会采取措施防范此种危险的话。Prosser 教授指出:“众所周知,一旦不动产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从事积极的活动,则他们在从事此种活动时应当对被许可进入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被许可进入者免受自己活动的损害。在美国大部分州,当不动产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驾驶火车时,或者当他们在自己的不动产上发动机器时,或者当他们在倒卡车时,他们都要考虑这样的可能性即一旦他们许可他人进入,则他人有可能会来到自己从事活动的现场。” 通常情况下,被告履行自己合理注意义务的方式是对危险作出警告,一旦他们在从事此种活动时对活动存在的危险予以警告,则他们

7、的义务即得到履行,当原告遭受已经被警告的危险红的损害时,法院不得责令不动产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彭延茂的家属诉被告江西上饶供电公司弋阳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彭延茂在被告吴业权家庭经营的鱼塘钓鱼,结果因钓鱼竿不慎触及塘边的高压线,当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彭延茂当时使用的鱼竿是碳素鱼竿,鱼竿上标有“导电危险,注意雷电、高压”等警示语。而被告吴业权家鱼塘对外经营垂钓时,却未在有高压线的地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死者的家属索赔未果后将线路的产权所有人江西上饶供电公司弋阳分公司、鱼塘的承包人一起告上法庭。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被告从

8、事的电力供送活动是高度危险的活动,他们在从事此种危险活动时,应当对所存在的危险予以警告,让其他人在从事活动时能够当心所此种的危险。由于被告在从事危险活动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警告义务,因此,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时,即便不动产权人已经对危险活动所具有的危险作出了警告,如果不动产权人的警告发生存在问题,则当他人因为其危险活动遭受损害时,不动产权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田某诉四川泸县公路分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告于 2004 年 7 月对 219 省道泸县良田玻璃厂段进行维修,7 月 17 日夜间在白天未完成维护的部分地方放置了警示标志予以警示,但由于怕放置的警示标志被盗,因而放置了比较陈旧的

9、警示标志且放置的数量较少。当晚,原告田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维修路段时,因未及时发现警示标志而跌入公路上挖掘的坑内,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回肠穿孔、全腹膜炎,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对危险作出了警告,但是,设置的警示标志陈旧不能起到明显警示作用,因此,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3、对未知危险的检查和发现义务所谓检查和发现义务,是指不动产权人应当采取措施,看看自己的物或者财产是否存在自己不知道会引起他人损害的危险;如果通过检查,发现自己的物或者财产存在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危险,则他们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他人遭受自己物或者财产的损害。否则

10、,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检查和发现义务仅仅针对不动产权人不知道的损害危险而言。如果不动产权人物或者财产存在的损害危险是不动产权人已经知道的,则他们不承担此种义务;只有在不动产权人自己不知道自己的物或者财产存在损害危险时,不动产权人才可能要承担危险的检查和发现义务。例如,被告的树木可能已经被蛀虫所腐蚀,可能会倒塌并因此伤害他人。被告不知道自己的树木所存在的此种状态。此时,如果法院要责令被告就其树木倒塌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话,法院首先要确定被告是否要对原告承担检查和发现树木的危险状态的义务。在潘平的家属诉江西武宁县莆田乡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潘平在该乡政府综合服务大楼下楼

11、梯时,用手扶铁制的电梯扶手时触电身亡,后查明是因为一楼的一个日光灯镇流器质量低劣漏电,通过楼面钢筋传到扶梯上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乡政府对电梯疏于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未履行其检查义务,而造成潘平的死亡,要求乡政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乡政府对其综合服务大楼内的各种公共设施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要对这些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和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乡政府疏于对公用电梯的检查,未能发现安全隐患而导致潘平在该乡政府综合服务大楼下楼梯时,用手扶铁制的扶手时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周某的父母诉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13 岁的周某与邻居家小

12、孩刘某、苗某在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大院内原工业学校凉房顶上玩耍时,不慎被距地 1.12 米,通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锅炉房的380 伏裸线击伤。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医院诊断为电击伤,周某已经处于植物状态。周某的父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使用人、所有人及维护人的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职业技术学校、鄂尔多斯电业局东胜供电局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200 多万元。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方都没有尽到检查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职业学校、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各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167 万元的 40%、30%、30%。(三)被告侵权责任的免除一方

13、面,不动产权人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契约方式免除,可以通过适当的通告(notice)免除,可以通过有关公布的管理规章等文件免除。在 Ashdown v. Samuel Williams and Sons Ltd 一案中,第二被告拥有一座工厂,该工厂被第一被告的土地包围着,进入第二被告工厂的途径有两条道路,其中一条道路是安全的,而另一条捷径则不安全。第一被告在第二条捷径路口发布了通告,警告经过者不要经过这条道路,否则,一旦经过者遭受损害,第一被告将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者应当后果自负。第二被告的雇员去上班,他看见了第一被告在路口发布的告示后仍然经过这个路径,结果被过失调配的铁路敞车所伤。原告向

14、法院起诉,要求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第二被告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第二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进入工厂工作的安全路径,法院同时认为,第一被告也不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他们可以通过适当的通告方式排除自己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即便合法进入者遭受异常危险的损害,不动产权人也可以免责,如果合法进入者知悉此种危险存在的话。这就是所知悉的危险规则或者公开危险和明显危险规则。英国法律和美国法律对此原则都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在英国,英国 1957 年不动产权人法律责任法第 2(3)(B)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人有权假定那些从事某种活动或者职业的人去了解和防范该种活动通常具有的

15、危险。如果原告在从事某种活动时不去了解或者防范其活动通常具有的危险,当他们因为此种活动或者职业所通常具有的危险而遭受损害时,根据该法的规定,他们无权要求不动产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第 343A 条规定:不动产权人不就自己所从事的任何活动或者自己不动产上存在的任何环境引起的有形损害对合法进入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合法进入者知道此种危险或者如果此种危险对他们是明显的话,但是,如果不动产权人应当预见到合法进入者会遭受此类危险损害的话,则他们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决定不动产权人是否应当预见合法进入者将会遭受某种已知危险或者明显危险的损害时,法院要考虑合法进入

16、者有权使用公共不动产或者公用企业设施的事实,因为这是表明不动产权人应当预见损害的重要事实。四、不动产权人对非法进入的成年人承担的注意义务(一)我国司法判例对非法进入的成年人采取的法律规则如果被告不是合法进入者而是非法进入者,当他们擅自进入被告的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并因此遭受危险物件或者环境损害时,他们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司法判例有两重不同的态度即肯定理论和否定理论。肯定理论认为,即便原告不是基于被告的邀请或者同意进入被告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被告仍然应当对原告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非法进入者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使他们免受其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存在的物件或者环境的损害;否则,应当就其没有尽到合理控制义务的行为对非法进入者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法院对非法进入者实行过失相抵规则。在朱海霞诉华凤新型建材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朱海霞随其男友曾伟到攀枝花市华凤新型建材厂找厂长毛明华拉电子游戏机,在该厂氧化车间池埂上行走时,不慎掉入硫酸池内,致全身大面积烧伤,颈部构成九级伤残,面部构成十级伤残,左胸部、颈部瘢痕需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