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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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内容提要:n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n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n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n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n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标准n职工维权及劳动监察n劳动争议及劳动仲裁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法 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行政法规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 规 章 部或省政府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 定劳动者要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2、合同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1、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个月用工之日支付两倍工资合法视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已订

3、立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一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 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2、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 第三十六条(2)劳动者提出协商 第三十六条2、单方面解除: 主动解除 (提前三十日 ) 第三十七条(1)劳动者解除:被动解除 第三十八过失性解除 第三十九条超过医疗期解除(2)用人单位解除 非过失

4、性解除 (提前三十日 ) 不胜任工作解除 四十 条情势变化解除经济性解除 第四十一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

5、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7、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8、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的终止n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n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n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n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 告失踪的;n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n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情形 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38条) 二、劳动者非过失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0条)三、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法定情形,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41条)四、用人单

9、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的; ( 36条)五、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 (44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1、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本单位工龄 经济补偿本单位工龄 = 1年 1个月6个月 本单位工龄 1年 1个月本单位工龄6个月 半个月n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 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 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利。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类型失 业 保 险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10、 社保类型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生 育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农村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n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 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n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企业全部职工 工资总额的20%)和个人(个人工资的8%)缴费以及政 府补贴等组成。2、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 )和

11、职工(个人工资的2%)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 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3、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凡我国境 内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为受雇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12、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 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排除的情形4、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

13、业保险,由用人单位(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职工(个人工资的1%)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5、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不承 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n社会保险法规定:n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 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n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

14、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n (3)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标准工时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至少保 证劳动者休息一日。这是是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实行其他 工作和休息办法。2、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 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15、小时。3、休息休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休息休假条款及假期种类种类假期名称假期天数 备注带薪假 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的,共11天; 法定年休假一般不超过2周 法定探亲假探望父母20天;配偶30天非国有企业自定婚假3天,晚婚10天 法定丧假3天(直系亲属);1-3天(岳父母、公婆) 法定其它假事假企业自己规定 自定病假根据工龄确定 法定女职工 假 期保胎假病假的范畴 法定产前假2个半月 地方立法产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 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15天/个法定流产假3个月以下 30天;3个月以上7个以下 45天 法定哺乳期 1年 法定哺乳假 6个半月地方立法五、工资支付与最低工资标准1 1、工资支付要求、工资支付要求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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