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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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管理 法律法规体系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部门规章四、企业规定、办法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部门规章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6、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8、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2、暂行办法 9、其他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四、企业规定、办法1、股份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股份公司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3、股份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4、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5、集团公司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6、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u第一章 总则u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u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 务u 第四章 损害赔偿 u第五章 罚则 u第六章 附则 共六章,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 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不动产 中的动产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4、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 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 泽民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n 第一章 总 则n 第二章 建筑许可n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n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n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n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n 第七章 法律责任n 第八章 附 则共八章,八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 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 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

5、 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 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 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

6、月10 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 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为了对建筑法确立的一些制度和法律责 任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对参与建筑活动的各 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对处罚的额度 予以明确,以更便于实际执行,进一步增强执 法的力度,有必要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 第一章 总 则n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n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n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 n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n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n 第七章 监督管理n 第八章 罚 则n 第九章 附 则共九章,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本条是关于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 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n本章共九条(第二十五第三十三条)。规定了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应承担的质量 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 中的行为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并在

8、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 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 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 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 量负责。施工质量是以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 标准为依

9、据来确定和衡量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 量负责,是指施工单位应在其质量体系正常、有效 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的实 物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 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 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 连带责任。经建设单位许可或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 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时,应当同分包单 位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根据分包合同 的约定,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 单位)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质量责任应注意以下

10、两方面问题:一是对于总承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面质 量及经济责任。在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 以依法及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 偿。二是对于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问 题以及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向分包单位请 求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 偿全部损失。总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根据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 的那部分赔偿向分包方追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 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 差错的,应当及时

11、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条是关于施工依据以及有义务对设计文 件和图纸的差错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 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 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 位不按图施工或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 修改工程设计,其直接的后果,往往违反了原 设计的意图,影响工程质量,严重的将给工程 结构安全留下隐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偷工减料,是一种非法牟利行为。在工程 的一般部位,如施工工序不严格按标准要 求,减少工料的投入,简化操作工序,将 产生一般性的质量通病,会影响工程外观 质量或一般使用功能;而在关键部位,如 结构中使用劣质钢材、水泥,无相应

12、技能 、无岗位资格的人员上特殊岗位,如充当 焊工等,将会造成严重的结构隐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 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检 验工作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进行,按现行的标 准、规定的数量、频率、取样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的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建立健全材料检验管理制度,包括试验管理、 岗位责任、仪器设备

13、管理、标准养护管理、试 验委托管理等。试验报告数据及结论要准确可 靠,不得涂改,必须有试验员、审核员及试验 室负责人的签字,因试验室工作差错而造成损 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试验单位的责任。试 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使用在工 程上的,是一种违法行为,要追究批准使用人 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 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 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 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质量检验,是指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 验,或称为过程检验。有预检及隐蔽工程检验 和自检、交接检

14、、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 等。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 序质量的前提,只有严格控制过程质量,整个 工程的质量才能得以保证。所谓严格工序管理,不仅是对单一的工序加 强管理,而是对整个过程(工序)网络进行全 面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了控制施工质量,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用 特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一 下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试验,并根据其结果 来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 工程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

15、术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 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 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单 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 者返工、改建。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 所谓返工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 理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 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 的要求。 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 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 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

16、问题或竣工验 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 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 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 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教育 培训通常包括各类质量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所指的人员,主要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 ,如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量体系内审员、 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 、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砼工等等。规定培训而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 的,无相应的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 作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部令(2006)2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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