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韵国际财富广场临时管理规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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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韵海韵国际财富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国际财富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亳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2、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第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 海韵国际财富广场坐落位置: 人民路西侧文洲路北侧物业类型: 【商住】占地 7.08 亩,建筑面积;22690 平方米, 。第六条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

3、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2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 、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七条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凡未纳入公摊且未计算销

4、售面积的部分或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八条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物业管理企业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第九条第九条 物业公司在不影响业主的情况下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自主经营活动。第三章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物业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

5、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3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交纳费用如下:1、装修除渣费:4.5 元平方米(按建面收取) ;2、装修管理费:1 元/平方米(按建面收取)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

6、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禁止的行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00 时至 12:00 时,下午:14:00 时至 19:00 时。周末上午:9:00 时至 12:00 时,下午:14:00 时至 19:00 时。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

7、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安宁及公共安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44、侵占或损

8、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林、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发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10、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物业的维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

9、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

10、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有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5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

11、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总房款的 3,交纳方式为:现金,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

12、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线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第五章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物业的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1、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

13、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6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3、对欠费业主停止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姓名及违约情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2、因维修

14、、养护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备的使用;3、因不可抗拒导致的中断服务;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方式: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以物价局核定价格收取)1、高层住宅:0.70 元平方米/月, (含电梯年检 保养)2、沿街商业:1.20 元平方米/月3、集中商业:2.00 元平方米/月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按照物价局核定价

15、格收取。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共用的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7物业的服务费用按年/月交纳,各业主应在年/月 5 日前履行缴费义务。第六章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

16、、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日常维修资金。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库)地由建设单位所有。1、业主有权按:车库车位 80 元个月标准向建设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交纳车位租赁费用。2、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 30 个月的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3、特别说明:无论室内室外停车库(场)只提供停车位使用及场地清洁和维护特别说明:无论室内室外停车库(场)只提供停车位使用及场地清洁和维护公共设施维护服务。所收费用仅为使用及场地清洁和公共设施维护费,不含车辆公共设施维护服务。所收费用仅为使用及场地清洁和公共设施维护费,不含车辆的盗损保险费和保证费用。故入库(场)停放车辆车主须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盗损保险费和保证费用。故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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