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善现有基层调解组织状况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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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改善现有基层调解组织状况的建议对改善现有基层调解组织状况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创新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意识要求的不断提升,以及因社会发展,不断进步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事物、新观念的更新,各种矛盾纠纷的凸显等等因素,单纯依靠公安、法院的力量解决大量的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已经远远不能胜任。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减少矛盾纠纷的激化,方便人民群众、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理想”原则。我国至上而下不断设立一些专业的机构,研究一些措施来化解、处理矛盾

2、纠纷。然而,专业机构的设立、研究的方式、措施,人员的不断增加,投入的不断增大,收到的社会效果并没有达到期待的目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一、 机构设置 在机构设立方面,与过去相比,从上至下设立的专业机构有综治委、信访局、县乡的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乡镇调解委员会、社区、村、工矿、企业等调解委员会都是矛盾纠纷调处的直接机构。而这些矛盾纠纷调处机构,真正参与矛盾纠纷处理的主要力量是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村、工矿、企业等调解组织。而县级及以上的机构都是领导机构,只负责指挥、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追责等,以各种手段“制裁”具体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人员。很少有深入矛盾纠纷的一线去了解矛盾纠

3、纷的具体原因、种类以及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对策。由于基层组织为了考核或怕被追责,就会以各种方式来应付上级的检查、考核。逐级“加注水分”,报喜不报忧,到最高层机构的数据几乎就是没问题的。这样的结果,决策者在做决策时就会出现偏差。所以至上而下、专业机构的领导一定要到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调查研究,掌握实实在在的一手资料和情况,如实向决策者报告,才能真正达到设置这些机构的目的。 二、 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设置 在乡镇、村居,由于是基层机构,各项工作都很重要,能干事的人、会干事的人、有特长的人,各个部门都想要。而敬业心强、会干事的人又有限,往往在乡镇一级调解组织的人员,都安排的是一些“老

4、、弱、病、残”的人员在这个岗位上,认为这个岗位的人员是和老百姓“打嘴巴仗”,坐着谈,身体体质差点没关系。新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较多,基层业务工作不熟悉,没有调解经验,且人员少,没有更多的精力放在调解上。而村居的调解人员就更不用说了,随便安上几个人的名字,表示有这样一个机构、人员,应付上面检查、考核就行了。调解矛盾纠纷几乎是走过场。绝大多数调解员认为他们没有执法权,处理了也不算数,但又要接受考核、检查,所以三言两语、草率的给个处理意见或者调解意见,矛盾双方听就听,不听就算,叫双方到乡镇去处理,或向法院起诉了之。加之村居调解员都是民选干部,三年一届,一旦下一届不是村委委员,就不在村居工作了,新的人员接

5、受此项工作,又得重新进入角色。没有这方面的工作经验,谈不上具有法律法规知识,所以,调解就是把双方叫在一起“打一次嘴巴仗”。有的调解员因不深入调查,又不了解事实真相,主观臆断,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双方当事人都说他们“偏私”,“讲关系”等等。导致调解工作被动,说不服当事人,反而说当事人不讲理,甚至转身一走了之。有的调解员不讲原则,素质低下,乱收“调解费”或当事人的财物,在调解过程中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压制一方。不但导致双方矛盾纠纷越调越深、越调越激化,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总之,基层调解员因知识面受限或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致使调解工作走过场,达不到设立基层调解组织的目的。

6、为了解决好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突出的基层矛盾纠纷问题,让人民群众从基层内部就消化掉矛盾,笔者建议应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设置的县级以上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机构,不但要检查、督查、考核下级机构,同时要深入矛盾纠纷一线去研究、指导调解、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对重大、突出的共性矛盾,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法案、措施。要制定上下级之间制度职责分工机制,同时要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作出贡献的调解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尽职尽责的人员要清理,造成的后果要追责。 其次,对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考察,把熟知法律的、人民群众基础好、群众认可公正的、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的人员调到调解工作岗位上来。 再次,

7、对人民调解员要进行常态化的培训。新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等等,都要让人民调解员熟知,让他们在调解工作中把握好方向。同时,要对调解矛盾纠纷的程序、方式方法、卷宗整理、装订等各个环节进行培训,形成一套规范的管理流程。 第四、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随意的更换。从事任何工作,都要有一个逐渐熟悉的过程,领导干部不要认为一个干部什么都应该会干、都干得好,什么岗位都能胜任。稳定的人员,才熟知当地的民风民俗,对自己辖区内人民群众的特性、个性比较了解,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正确解决。 第五、基层调解组织要配强配齐人员,要有足够的人员从事调解工作,去化解矛盾纠纷,去调查分析矛

8、盾纠纷,有时间去处理矛盾纠纷。只有满足了人员、时间,才能真正了解矛盾纠纷的根源,制定调解方案。村居的调解员要从“杂货铺”中脱离出来,从事独立的调解工作。 第六、增加对调解组织的经费投入。政府要舍得投入调解组织费用,解决好调解员的办公费、交通费、出差费、培训费、书刊费、通讯费等等,不能“只要马儿跑好,又要马儿不吃草”。现在的基层调解员几百元一个月,去调解矛盾纠纷还要自己掏钱打车,自己掏钱打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如果真正负责的调解员,一个月处理远一点的矛盾纠纷,几件纠纷就把自己全月的工资搭进去了。就算是“活雷锋”也要生活呀,这也是草率调解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同时,要提高调解员的待遇,特别是经济

9、待遇,经济待遇提高了,才能产生激励、竞争,有了竞争机制,才能提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各级各单位要尊重基层工作人员,要关心、支持、帮助他们,要平等对待他们。最基层干部的工作是各项工作的基础,没有坚实的基础,要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伟大复兴梦就没有了根基。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社会的转型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新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需要有一套好的管理措施,有一批素质过硬的人员参与化解、处理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处理效果,对社会的稳定,政府的工作等各个方面肯定是有阻碍的。我国的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得到高度重视,一味去拖拉、去压制。时间长了,积压的矛盾多了,突出了,到那时再去解决所花的费用,也可能不是一个小数目,只有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正确认识,对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视及投入,让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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