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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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的特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的特 点、原因及对策点、原因及对策XX 年,xx 县人民检察院共向法院提起公诉普通刑事案件 264 案 349 人,其中,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 2 案 2 人,分别占 0.76%和 0.57%;XX 年,xx县人民检察院共向法院提起公诉普通刑事案件 258 案 405人,其中,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 7案 9 人,分别占 2.71%和 2.22%。提起公诉的 11 人均被法院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罚。一、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1、犯罪类型以侵财犯罪为主。06 年提起公诉

2、的 2 案 2人是抢劫、盗窃案件,07 年提起公诉的 7 案 9 人中,4 案6 人是抢劫、盗窃案件,占 57.1%和 66.7%。2、故意犯罪案件比例高。提起公诉的 9 案 11 人中有8 案 10 人属故意犯罪,分别占 88.9%和 90.9%。过失犯罪案件仅 1 案 1 人。3、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也比较高。提起公诉的 11 人中有 5 人系未成年人,占 45.5%。二、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的原因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1、家庭因素。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部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如今,人口流动性

3、很大,许多家庭父母双双出门打工,一些青少年往往由祖父母隔代监护或亲友临时监护,因祖辈年事已高或其他临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缺乏亲情沟通等原因,使监护流于形式。如常某等三人在 XX 年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其父母或其他临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疏于教育、监督和管理,导致三人因盗窃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2、自身因素。被宣告缓刑人员本身法律意识淡漠,不懂法、不学法,被宣告缓刑释放后,往往认为万事大吉,没有什么事了,思想上懈怠,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容易重新走上犯罪。3、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

4、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同时,刑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化规定及相关措施等原因,使刑法上的规定未能落到实处。犯罪分子在被宣告缓刑后往往脱离监管,失去制约,增加了重新犯罪的机会。三、预防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的对策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在对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并宣告缓刑,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5、重新犯罪,使宣告缓刑失去意义,刑法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预防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1、加强法律宣传力度。针对被宣告缓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要加强对他们的法制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严格遵守刑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避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2、积极开展对被宣告缓刑人员的帮扶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帮助和扶持被宣告缓刑人员搞好生产,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能够通过诚实劳动,自食其力。对未成年人,要督促他们的父母切实担当起监护职责,做好监督、教育工作,用亲情、温情感化他们,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成长为对社会有用之才。3、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加强对被宣告缓刑人员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把刑法的规定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可考虑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按照刑法的规定,统一负责对宣告缓刑人员、假释人员、被判处管制人员的监督管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有效地预防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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