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培训4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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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00九年出口退税培训演示文稿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 烟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第二节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管理第三节 出口企业退(免)税证明管理第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管理第五节 办税员制度 第一节 出口企业退(免)税认 定管理自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实行后,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规定(国税函2004955号文),对出口企业 退(免)税实行认定办法。 只有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 ,才具备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2、税 的资格。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时限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 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 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三十日内持已办 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三 十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附送的资料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如下 资料:1、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三份;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外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4、

3、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与外(工 )贸企业签定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需提 供);6、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 本(原件及复印件):7、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小规模 纳税人不需提供);8、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9、生产(办公)厂房、设备是租赁的应提供租 赁合同;10、出口企业退(免)税情况调查表三份;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性农产品出口企业除符合现行 政策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4、登记表 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农产品收购、生产、 加工、出口业务。(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程序:1、出口企业应持上述资料并填写出口企业退( 免)税认定情况调查表后,先到县级国税部门办 理认定手续,经县级国税部门审查后,如资料齐全 ,填写准确,符合政策规定的上报退税机关签发认 定表。如资料不齐、填写内容不准确,不予受理, 并返给企业更正后重新上报。为方便企业,各县市区国税部门对申请办理出口认 定的企业,先办理认定手续。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 有: 1、企业是否有固定的厂所,生产出口货物的资 金是否有足够的来源;2、企业是否有生产出口货物所需的设备,是否 已具备相应生产或出口能力;3、企业是否

5、有财务人员,是否已按规定设置各 类帐簿;4、企业是否设立专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办税 员,其是否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 对出口企业认定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核实工作要在接到企业返还的已签发认定表后7个 工作日内完成。 国税部门在调查中,凡调查内容与认定内容不符的 ,要告知企业限期进行改正,同时将上述企业列入 “出口退税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在企业第一次申 报退税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重新进行调查,符合 退税规定的予以办理退税。 2、主管退税机关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凡资料齐全,填写准确的,当时应签发出口企业 退(免)税认定表并交企业。同时,各县市区国 税部门在接到企业经市局签发的出口企

6、业退(免 )税认定表的当月,须将认定表信息准确录入出 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税收征管CTAIS系统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时限 出口企业如认定内容发生变更,应于备案登记 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认定 变更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附送的资料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时,企业应提供 下列资料:1、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表(3份);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 复印件);4、变更后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 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批

7、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代理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自理报关 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退税开户行及帐号变更的,提供开户银行出 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 印件); 8、出口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 人的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原件及复 印件);9、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的,提供 新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合同(原件)。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程序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时限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附送的资料(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程序 四、其他规定1、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

8、口企业 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2、出口企业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认证前 ,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凡因特殊情况 IC卡已认证,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逾期未办 理的,其发生的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免)税。3、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应当书面报告主管退税机关并登报公开声明作废, 同时申请补发。4、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同 时要与税务机关签定“防范骗税责任书”,增强守 法经营的意识。 第二节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管理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 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 持有关凭证按月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还或免征增 值税

9、和消费税手续。 一、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申报 (一)纳税申报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 于次月十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 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手续。逾期不申报的,

10、除另有规定 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 ,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按月进行的免、抵、退税申报,必须 在每月15日前收齐有关退(免)税单证,按月填具 免、抵、退税申报表,并应将以下申报表和资料按 顺序装订整理后报送县市区退税部门。1、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 总表(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退 税部门、主管退税机关、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 细表(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退 税部门、主管退税机关、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 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 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 期收汇证明;(6)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 出口协议”(副本);(7)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8)申报软盘;(9)预审情况审查表;(10)其他要求附送的资

12、料。二、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 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 供下列凭证资料(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 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 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 的供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 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和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 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需要说明的是:1、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

13、免、抵、退税申报 手续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 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需报省局核批(部分企业除 外)。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 ,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 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 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 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同时 ,对生产企业90日内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额或180日内提供 不出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 2、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 复出口业务 采用“实耗法”

14、的,根据当期收齐进料加工复出 口单证情况,先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 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后在免、 抵、退税申报时需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正式的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 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第一次进行免、 抵、退税申报时应附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和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在海关将登记手册 需 要说明的是核销后,最后一次进行的免、抵、退 税申报时应附送进料加工已核销登记手册复印件 。3、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 复出 口业务采用“购进法”的,按当期全部 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15、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9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售 ”仅限于特殊用机动车;2、发展改革委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 认书;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 5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 备退税备案审批表6、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原 始存根(复印件)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验资验货报告。四、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一)、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委托方在申请办理 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 、“代

16、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 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2 、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 一笔报关出口的,受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的复印件;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 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 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 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 税专用)”复印件;4 、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 、出口发票6、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税申报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的退税申报七、国际招标国内中标货物的退税申报 八、援外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 九、对免税出口货物的申报规定 第三节 出口企业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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