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保险精算实务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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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壽保險業萬能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商 品 精 算 實 務 處 理 準 則 研 究 委 員 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九 月 一 日1目錄第一章 目的.2第二章 適用範圍.2第三章 生效日期.2第四章 產品特性.2第五章 利潤測試.3第一節 精算假設.3第二節 利潤測試報告.5第六章 風險控管.5第七章 敏感度測試.8第八章 經驗追蹤.8第九章 送審文件.9第十章 文件記錄及存檔.9第十一章 其他.9第十二章 與本準則不一致.9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之補充說明.102萬能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第一章:目的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提出萬能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

2、則),做為精算人員從事萬能保險商品的研發、定價、利潤測試、風險評估、風險準備、資本適足規劃等相關工作時,技術遵循之依據。本準則同時可以協助精算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能夠符合 94.8.9 金管保二字09402522891 號函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八條及 90.12.20 台財保第0900751320 號函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之相關要求。精算人員應依據本準則從事精算工作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本學會同時擬定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之補充說明搭配本精算準則,針對實務作業可能面臨之問題,提供精算人員實務作業之處理方法。第二章:適用範圍1. 本實務處理準則適用範圍包含躉繳及彈性繳之萬能保險的個人與團

3、體保險契約,在此範圍內,其保險期間係終身型或定期型之壽險商品都應適用。2. 本學會對利率變動型年金及利率變動型壽險另有規範,故不屬於本實務準則規範範圍,惟本商品與利率變動型年金在宣告利率之機制有其共通處,為求規範之一致性,本準則於相關內容將引用利率變動型年金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作為本商品之規範。3. 本準則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商品特性遵循其他險種之精算準則或主管機關法令。第三章:生效日期本準則自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自生效日起新送審商品適用之。本準則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且仍繼續銷售中之保險商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悉適用之。第四

4、章:產品特性萬能保險係以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依該保險費所適用之宣告利率計算保單價值之壽險商品。本商品之主要特色包含:1. 保單之價值將因公司之宣告利率而有不同增加之幅度a. 宣告利率應於適用期間開始之前訂定,利率可以引用資本市場指標經過計算而產生、或是根據實際投資報酬按固定方式計算或考量其他因素產生。3b. 購買此類商品的保戶行為容易受到宣告利率水準的影響2. 萬能保險的資產歸類為一般帳戶3. 利率的變化對資產價值之影響度大一般帳戶資產中固定收益資產所占比例相當高,而且一般帳戶持有的固定收益資產存續期間往往較宣告利率適用期間為長,表示資產價值對利率敏感度是比較高的。4. 產品規

5、格常有下列不同的設計型態a. 保戶提領或解約價值,可能採用或不採用市價調整。b. 保戶之保險成本可能由保單價值中逐年收取。c. 保戶之保費以採用彈性設計為原則。5. 若商品提供不停效保證,則即使保單價值已為零,公司仍承擔壽險保障給付。第五章:利潤測試精算人員應於本保險設計及定價的過程中,採用適當精算假設,進行利潤測試,其結果須符合公司自訂之利潤衡量指標,並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對於商品開發過程中所採用之各項精算假設,除須與保單條款所載之內容相符外,亦應依其專業判斷及下列各點,採行適當且合理之假設。第一節:精算假設1.1 一般原則:a. 精算假設之設定宜有相關之精算理論或實際經驗資料為依據,其訂定的

6、過程及採用的方法須符合一般公認之精算原則。b. 各項精算假設之設定應避免缺乏理論基礎或缺乏實際經驗為依據,並避免採用過分樂觀之假設。c. 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用最近之經驗統計資料,並註明資料來源。而引用參考資料來源之順序,應以公司實際經驗為優先考量,其次為業界經驗,最後為國內外相關經驗,但精算人員仍可依資料之可靠度及其專業判斷做適當之選擇。引用國內外資料者應確實檢附影本,採用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檢附統計表報。依據所引用國內外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引用國外資料(含再保公司提供)或依據所引用資料(含國內外及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

7、定者,應注意與保單條款給付條件之適當性。d. 精算人員須瞭解及分析其所採用之經驗統計資料的可靠度,並加計適當之4安全係數,如引用資料之來源、品質、數量比較不完整、不可信賴(less credible)、不合適,精算人員應採用較高的安全加成係數。e. 精算人員於精算假設之設定過程中,可視情況需要加入其專業之判斷,但須敘明其理由並紀錄於文件中。f. 各項精算假設應適當反應商品種類、特性、行銷方法及通路、目標市場及趨勢等因素調整。1.2 死亡率:a. 可配合核保規則之篩選效應,反應其對死亡率的影響。b. 可考慮健康體選擇性脫退(Selective lapsation)對死亡率或其他假設之影響。1.3

8、 脫退率:a. 精算人員應注意保單脫退率及保費脫退率與宣告利率適用的方式(宣告頻率、適用新保費或有效保單、適用期間等等)有關,另外亦與銷售通路、繳費方式、保單經過年度、解約費用有關,上述因素之有明確差異影響時,應適度反應於保單脫退率與保費脫退率之假設中。b. 部分解約可單獨假設或併入保單脫退率考慮,但精算人員應了解其差異性。1.4 費用率:a. 應以公司現行之整體之經驗資料而定,並能合理反映未來各項費用率因通貨膨脹而調漲/降之可能性,或因達經濟規模而降低之情形。b. 相較於傳統保單費用假設應多考慮:1.4.1 系統及管理較為複雜。1.4.2 單筆追加保費之佣酬計算方式。1.5 稅率:應引用國內

9、現行營業稅、所得稅法相關規定。1.6 資產投資報酬率與宣告利率之利率差額(Interest Spread):a. 應反應公司宣告利率之策略所形成預期之合理利率差額。b. 應考慮是否有解約市價調整機制,使得資產價值減損能否移轉保戶,進而對利率差額所造成之影響。c. 應考慮影響資產投資報酬率之各項因素如資產減損成本(Asset default cost)或資產避險成本(Asset hedging cost)將其納入本項或於資產投資報酬率中直接折減反應。1.7 通貨膨脹率:得考量以最近三到五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來衡量費用之通貨膨脹率。1.8 貼現利率:a. 可以公司整體風險考量決定適用

10、所有商品之單一貼現利率或個別商品依其5風險設定本身貼現利率。b. 對部分利潤衡量指標貼現利率可採用投資報酬率或其他數值,但精算人員應評估其合適性。1.9 保費型態(Premium Pattern):得依商品特色考慮基本保費(Target Premium)與增額保費(Excess Premium)之間的關係及其保費脫退率之差異。1.10 業務分佈假設:年齡、性別、保險金額、繳費方式或年期、通路等之分佈假設及分析。1.11 再保應考慮再保種類、型態、自留額、再保費率及佣金率(或檢選折扣率)等。1.12 保證成本萬能壽險商品提供不停效保證或宣告利率以股價報酬為連結指標的之保證成本,精算人員在測試利潤

11、時,應將前述保證成本納入考量並作合理說明,且採隨機模型方式計算。在本學會尚未訂定隨機模型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前,得參採國外知名學(協) 會訂定之相關準則辦理。第二節:利潤測試報告應建立利潤測試模型,並檢附下列資料備供查核: 2.1 利潤衡量指標(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示)a. 淨利(損) 貼現值對保費貼現值之比率(Premium Profit Margin)b. 新契約盈餘侵蝕(New Business Strain)c. ROA (Return on Asset)d. 損益兩平期間 (Break Even Year)e. ROE (Return on Equity)f. IRR (Internal

12、 Rate of Return)2.2 精算假設。2.3 測試商品利潤指標之目標及測試結果。精算人員就其執行的各項利潤測試,應依據商品類型及特性,配合公司之經營策略,訂定其可接受之利潤目標,藉以檢驗或調整商品之設計及定價。第六章:風險控管第一節:基本原則經由上述的產品特性說明,精算人員應了解此類商品的現金流量對利率相當敏感,因此精算人員尤其需要能夠充分了解不同的產品設計和投資準則,對各類型財務6風險所產生的影響。精算人員也應能確認、分析並量化這類型商品內含保證與提供予客戶的選擇權利所產生之財務風險,才能審慎評估定價策略與建立風險控管程序,將承擔風險的合理成本反應於定價與利潤評估過程中,並確認有

13、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以承擔自留風險。本商品之風險,可能但不限於下限項目:1. 不適當之宣告利率風險2. 市場風險3. 信用風險4. 流動性風險5. 貨幣風險6. 定價風險7. 保證風險精算人員應針對保險公司因承保本準則所適用之保險商品而承擔風險時,與相關部門共同提出適切可行之風險控管方案,例如:資產配置計劃、再保險規劃、核保控管、商品結構等,以及其他由精算人員認定為適切之風險控管方法。研發萬能保險商品應遵循下列原則:1. 資產應有適當的區隔以及明確的投資準則2. 宣告利率應有合理的依據並以明確的公式計算3. 風險評估應具備質化與量化之分析4. 本萬能保險商品在定價、訂定宣告利率、評估風險成

14、本、或計算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等,應採用現金流量測試的方式第二節:本準則將分三階段逐步執行基於精算人員要依上述原則執行相關業務時,目前運用現金流量測試仍有相關的技術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同時也配合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對現金流量所規劃的階段性做法,對於萬能保險之實務處理準則亦將分為下列三個階段逐步推行:1. 第一階段: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底前完成萬能保險與其他產品的資產區隔並提出該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公司依符合本實務處理準則規範設定其宣告利率公式者,可依該公式計算結果提供宣告利率,且該宣告利率以不超過實際資產投資報酬率為原則。2. 第二階段: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之期間精算

15、人員須運用非隨機(Deterministic)現金流量測試,做為萬能保險之風險量化、定價、訂定宣告利率、評估風險成本、或計算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等之工具。73. 第三階段:民國一百年四月起精算人員須運用動態(Stochastic) 隨機現金流量測試,做為萬能保險之風險量化、定價、訂定宣告利率、評估風險成本、或計算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等之工具。本次公布之萬能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將以第一階段所需的內容為主,未來將逐步公布納入執行階段二與階段三所需內容,以建立萬能保險之完整的精算專業規範。第三節:第一階段應遵循之準則內容1. 資產應有適當的區隔以及明確的投資準則A. 說明:由於萬能保險現金流量具有與其他商品不同的特性,基於對保戶公平的原則,以及便於做資產負債管理,應該將該商品之資產與屬於其他商品之資產做適當的區隔。B. 對於區隔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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