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 “德古”的调解纠纷理论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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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凉山彝族 “德古”的调解纠纷理论之我见作为通晓习惯法的家支头人,”德古”在旧凉山彝族历史的舞台上扮演着独特的角色,也呈现了自身独有的特征。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与条件下,通过角色、职能、资质、组织等方面的再造活动,对“德古”进行合法、适时地改造,将有助于他们在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彝族“德古”的形成背景彝族聚居地区江河奔流、群峰竞爽,险峻的自然环境使得彝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与外部环境相对隔绝,而此种状况尤以大、小凉山地区为甚。彝族人民在漫长的岁月中逐步形成了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他们的法律生活也与外界不同。彝族习惯法文化形成于彝族人民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由于地理环境、社会经

2、济状况、宗教、风俗和历史条件的差异,彝区和中原的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它具有特定的规范体系,蕴涵着特殊的价值观念,反映出独特的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在凉山彝区的山野田间,至今仍活跃着被称作“德古”的特殊职业群体,他们是家支的头人,是习惯法的熟识者与传播者,也是民间的调解人。通过“德古”调解来化解纠纷,是千百年来凉山的彝人们解决家支内部及外部矛盾最主要的方式。凉山彝区在历史上并未形成统一的国家形式,家支组织各自为政,互不统辖;这样的社会结构并未使凉山成为无法无天的强盗世界,在这个没有国家和法官的社区中,人们的法律生活依旧秩序井然。凉山彝区的“德古”并非世袭,也非由特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而是在

3、日常生活中通过人们的认可自然形成。他们不仅需要能言善辩、精熟各类规范的内容,更需要有刚直不阿的性格和无私奉献的崇高品质。二、彝族民间法官“德古”的发展历史彝族谚语说“彝区是德古管事,汉区是官吏管事,藏区是喇嘛管事”,“德古”是指通晓彝族习惯法,能言善辩,办事公道,为大家信任和尊敬的人。解放前,由于凉山彝族聚居地区交通闭塞及中原封建统治阶级长期推行的反动民族政策造成的民族隔阂等历史原因,“德古”作为彝族社会的司法官,在本民族内源渊流长,有着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威,但其它地区的人们对它的了解却很少。1956 凉山进行民主改革后,国家对凉山彝族聚居区的渗入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与政治控制同时

4、进行并且与之互为表里的是自上而下建立新的意识形态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凉山彝族固有的许多知识、信仰、观念和行为方式,被视为愚昧落后和陈旧过时的东西遭到批判和禁止,“德古”被认为是为凉山奴隶制和奴隶主服务的工具,遭到彻底否定。1976 年文革结束后,国家权力逐渐向上收缩,原来具有行政职能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被实行村民自治的村所取代,“德古”又重新活跃起来,成为凉山彝族纠纷的主要调解者。 本文首先系统描述了”德古”研究的历史及现状,并说明了对“德古”进行研究的意义;接着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阐述了“德古”的起源,“德古”- 2 -调解纠纷时所依据的规范,所使用的程序;再接着运用田野调查法展示

5、了当前“德古”已成为凉山纠纷主要调解者的现状,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最后对“德古”的未来进行了适当的预测,并做了适当的总结。 本文的结论是:一个不同于国家正式制度所构想和构建起来的凉山彝族社会的秩序是客观存在的,凉山彝民所拥有的规范知识并不因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彝民之所以尊奉一些长期流行的习惯,依靠“德古”调解纠纷,是因为这些习惯和“德古”具有根植于凉山彝族社会生活的合理性。所以当“德古”的处理决定同国家法相冲突时,不能僵化地以国家法来否定“德古”的处理决定,而应当寻求国家法和“德古”的处理决定之间的相互妥协和合作。三 、 “德古” 调节理论的特征1、依托家支制度,维护家支利益

6、在过去的彝族奴隶制社会中,没有统一管理凉山彝族地区的政权组织,更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官吏制度,有的只是森严的等级制度,兹伙(土司)、诺伙(黑彝)是统治等级,曲诺(白彝)、阿加(安家娃子)、呷西(锅庄娃子)是被统治等级。与奴隶社会相适应,即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庭联合体,它便是家支,彝语称为“此伟”,它按照等级可分为“黑彝家支”和“白彝家支”。作为统治集团的“黑彝家支”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履行奴隶制政权的作用,也正是借此来实现维护黑彝贵族血统的纯净和等级特权。因而,传统意义下的家支带有很强的阶级统治色彩,其组织和制度是建立在奴隶制度下等级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即使在经过民改和一系列制度革新以后,它的

7、思想基础仍残存在人们头脑中旧有、狭隘的等级观念和血族观念中,当然,也自然地遗留在家支头人“德古”的思想意识和日常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但是正如彝谚有“猴子靠树林,彝人靠家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支既执行着政权组织的职能,又是凉山彝族主要的社会组织管理形式,是支撑该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德古”作为每一个家支中的头人或核心人物(当然其本身也必须是同血缘家支内的成员),不仅是家支制度的维护者,还是凉山地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协调者,整个凉山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基本上都是通过他们以及其他头人得以实现的。2、通晓习惯法,以“法”办事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习惯法,总称为“节威”,意即“规矩”、

8、“制度”等,它是调节凉山彝族社会公共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行为准则。实际上,凉山彝族的习惯法更多地沿袭了原始氏族社会条件下习惯的旧形式,是“祖先留下来的规矩”,是凉山地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家支之间各类纠纷和事务的不成文法。“德古”便是这一不成文法的执行者和仲裁者。在很大程度上说,”“德古”在凉山社会中的角色和权威的形成完全取决于他们是否依存于习惯法以及他们对传统习惯法的掌握和运用。凉山彝族的习惯法内容丰富。它一方面规定了作为政权机关的家支组织的活动规范,另一方面,系统而具体地规定了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这- 3 -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关于继承、租佃、典

9、当、买卖、债务、婚姻家庭制度等民事方面的习惯法;关于惩罚抢劫、盗窃、杀人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刑事方面的习惯法;也包括了案件处理的形式和程序及其执行。应该说,彝族的习惯法是包罗万象,完整而系统的。但是,在传统社会中,彝族习惯法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合理性和落后性:它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权;公开确认和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特殊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力;公开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当然它也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原始公社若干行为规范的残余。而“德古”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执行和应用习惯法,以维护和坚定习惯法的尊严和权威。3、自然显现,众望所归“德古”是彝族人民在日常活动中自然产生和形成的,他们不需要

10、选举,也不是加封的,而是得到家支或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公认的。他们在获取“德古”角色的过程中,恰恰是符合了传统习惯对其的考验和认可。按照传统的要求,一个合格的“德古”必须熟知家谱、习惯条文、谚语、民族的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还要掌握以前的典型案例,同时必须反应敏捷,口才出众,品行良好,行事公正。在一定意义上说,他们是民族文化和习俗的百科全书,是全能型的管理者。“德古”一般是家传,很少传外人,而且在传习的过程中,一般只是通过口述和观摩得以实现的,并没有严格要求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识字的能力。他们的产生必须要通过层层考验,在被认可之前,他们要接受民众对其基本功的测试,比如要求背家谱以测其熟知程度和反应能

11、力,在测试过程中,他们并没有作任何的准备,很多时候甚至是在熟睡后被突击检查的;另外,他们也具有一定的观摩过程和实习阶段,在实习过程中他们有可能被针对性地加以当场测试,以考验其判案能力和其他各种素质。有些“德古”就是因为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突出才很快地被民众所接受和认可,从而树立权威,有资格被邀请处理其他纠纷。同样,一旦处理问题不公,或者处理问题失效,道德败坏,失去公众的信任,众人有事就不再找他,他也就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德古”的地位和荣誉。4、地位显赫,却平等相处上面说过,”德古”在传统凉山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承担了重大的公共事务,是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一员,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在同

12、一等级中,大小不同的家支的头人是平起平坐的,没有一个统一的高踞于其他头人之上的头人,尽管他们的威望有范围广狭的不同,所能号召的群众多寡有别,但相互间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即使在同一家支内部,无论是贫是富,不管是头人还是其他成员,也都是一律平等的。“德古”的地位不存在世袭,所谓“老人懂事是德古,其子无才去牵马”,没有当头人所需的才干,头人的儿子也成不了头人,而即使是才干突出的妇女,也可成为头人;同时,他们也没有固定的俸禄,自身处于边劳作边办事的生活状态中。四、“德古”的传承和发展- 4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寻祖攀亲现象重新滋长,家支观念重新被强化,社会民众对于“德古”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13、,其权威性和协调作用重新被认可。目前,一般来说,在彝族聚居地区,一个村落就有一两个“德古”,他们在村落中仍有很大的威望,是民间事务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者,他们在地方政策的制定、地方纠纷的处理、地方事务的协调过程中,依旧显示了不可低估的“权威”性和参与性。根据调查,在凉山地区,特别是在老九县,除了重大的杀人案件以外,当地的其他纠纷,主要是民事、婚姻方面的纠纷 90%左右是由“德古”来协调解决的。在这些纠纷中,很大部分是民众依据习惯法自愿送交“德古”处理,一些是因为当地乡村干部解决不了才邀请或召集“德古”进行调解的,也有的是经由国家法定程序判决后,行事双方皆不满意又重新请求“德古”进行庭外裁决的。而

14、对于一些公共事务,一般的乡村干部特别是资历较浅的年轻干部也会借助“德古”的权威和作用来协调处理一些事务。但是显然,“德古”的权威是直接来源于民众,没有法定效应,再则由于他们的知识水平低,文化素质(特别是学历)一般不符合类似于国家公务员的法定条件和素质要求,所以,很少介入政府部门,甚至很少担任村落或社区的某些基层组织的管理员。总之,目前“德古”参与凉山社会事务管理的方式基本上是属于非正式性的,他们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与现存制度和现实不相符合的东西,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凉山彝家”德古”进行重新审视并作适应性的再造工作。参考文献1 张 清.学习推广新型“德古”调解经验N.四川法制报,2010-11-26. 2 张邦铺.实现彝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基于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实证分析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83. 3 何 真.从传统德古调解到新型德古调解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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