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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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 箱货被火烧毁;(2 )600 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 (1 ) 1000 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 ) 600 箱货中已燃的 40 箱为单独海损,其余 560 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

2、海损; (3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 )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我国 A 公司与某国 B 公司于 2001 年 10 月 20 日签订购买 52500 吨化肥的 CFR 合同。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0 日,由于 B 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 2002 年 1 月 20 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 B 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 1月 21 日驶离装运港。A 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 年 1 月

3、 30 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 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 A 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 (3)A 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 CFR 术语,风险由 A 公司即买方承担;而 A 公司购买了水

4、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 A 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1994 年 2 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 1000 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 月 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 月 25 日, 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 船体严重受损,于 2 月 26 日沉没,3 月 20 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

5、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 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 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

6、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案例分析二:承运人故意违约导致“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 1998 年 8 月 3 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某贸易公司,保险标的物为布料,保险金额为 48.1 万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航程为青岛至莫斯科。该批货物于 1998 年 8 月 12 日装船,承运人为贸易公司签发了青岛至莫斯科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贸易公司,收货人为与贸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达卡公司。货物由青岛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10 月初运

7、抵目的地。尔后,买方持铁路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贸易公司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于是派人持正本提单至莫斯科提货,并在提不着货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提走,去向是明确的,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审判过程及结果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提货不着” ,不仅包括因承运人“交货不能”所致的“提货不着” ,还包括其他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 。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贸易公司作为本案中货物海运正本全程提单的持有

8、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持有提单却提货不着。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应当认为,只要被保险的货物“整件提货不着”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据此,海事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贸易公司赔偿损失 39.2 万美元及其利息。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虽然本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提货不着” ,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的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从字义上对“提货不着”作出的解释,不符合保险合同只对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给予赔偿的本意,不适当地扩大了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贸易

9、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提货不着” 。提货不着虽然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是,保险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的特征。本案是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持有正本提单的贸易公司提货不着的。但这种提货不着是可预见的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特征,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 实际上,当承运人故意违约无单放货时,贸易公司应当根据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

10、,向这个确定的责任人追究违约责任。贸易公司不去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却以“提货不着是约定的风险”为由,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可以说是告错了对象。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混淆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界定,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因此,二审法院正确地解释了“提货不着” ,其判决是正确的。案例三 公路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2009 年,沈某购置了一辆货车作为物流运输使用,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 年 7 月,沈某运输 24 吨大蒜。运输过程中,由于线路老化,货车起火,一车大蒜都化为灰烬,早晨损失 3.8 万余元。沈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向保险公司

11、索赔 2 万元,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在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规定,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内。保险公司认定大蒜属于蔬菜,不能赔偿。但是沈某则认为,大蒜和花椒、大料一样属于调味品,并不适合蔬菜。2010 年 8 月份,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在被告方投保后,履行了各项投保人的义务,被告应当对其在保险期 2 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辩称大蒜是蔬菜,但未提供证明材料,保险条款中也没有对蔬菜的范围做出界定。参照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大蒜的解释:多年生草本植物,花白色带紫,叶子

12、和花轴嫩时可以做菜。地下鳞茎味道辣,有刺激性气味,可以做调味品,也可入药。而原告拉载的蒜头即为大蒜的地下鳞茎,所以不是蔬菜,而是调味品。2010 年 12 月 7 日,法院依法判决沈某胜诉。 案情分析 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袁某介绍,在受理此案后,就大蒜是不是蔬菜的问题,法官之间也产生了争议。因为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大蒜就是蔬菜。但他们查阅的多部词典对大蒜是否是蔬菜未作出明确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

13、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袁某说, 现代汉语词典对大蒜的解释中提到大蒜可做调味品,所以法庭认为大蒜是调味品。启示:投保货运险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货物种类进行选择和投保,避免出现由于种类选择错误而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发生。案例四 综合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2003 年 12 月,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 5000 篓,价值 90000 元.铁路运输,共 2 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 3500 元.2003 年 12 月 25 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14、 2004 年 1 月, 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 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 2 米,货物丢失 120 篓,冻坏变质 240 篓.直接损失 6480 元.当时气温为零下 20 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 120 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 240 篓.认为造成该 240 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 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问题: 1,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 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 问题一: 造成本案货物损害的原因有 3 种: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天气寒冷 问题二: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在世界多数保险法中,都把近因原则看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近因原则,也就是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非直接原因只是一种条件,不是法律上的原因. 如何准确界定直接结果于非直接结果的界限 只要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着中介的行为或事件,保险人便可以,以非直接结果 为理由免除责任.我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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