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50162010 上传时间:2018-08-07 格式:PPT 页数:50 大小:1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5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曹筱春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 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规 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涉税处理。 这标志着我国自2009年1月1日全面实行增值税 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 税。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 处理 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 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 同)固定

2、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 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科目。 (一)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涉及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购建固定资产时,首先应明确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范围。按实施细 则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 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实施细则还规定:购进纳税人自用的应征 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

3、抵扣;购进货物或劳务用于不 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不 允许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 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由此可见,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允许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 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那些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其进 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科目。对于那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 成本。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 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4、按实际支付 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 得货运发票后,按税法规定可以按运费 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 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具体 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处理方法一 致。 【例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 同)2010年月日采购机器设备一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货款已付 。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上载明支付 了3000元运输费。 运输费用可抵扣增值税=3 0007%=210(元) 根据上述资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

5、产 102 79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21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例2】某企业2010年1月购入一台需安装的生 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为400 000元,增值税额为68 000元,运输部 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上载明支付了5 000元运输 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 企业外购的原材料一批,成本8 000元,购买 该批材料支付的增值税为1 360元;领用本企 业生产的产品一批,成本为20 000元,计税价 为25 000元;应支付工人薪酬为3 000元。 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 个

6、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施细则中明确单 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 同时实施细则也明确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据此可知安 装生产用的设备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安装设备时领用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 需转出,将自产产品用于生产用设备的安装也 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1)支付设备价款、税金、运输费时。 借:在建工程 404 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350 贷:银行存款 473 000 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68 000

7、+5 0007%=68 350 (2)领用安装材料、计算应支付的工资等费用。 借:在建工程 11 000 贷:原材料 8 000 应付职工薪酬 3 000 (3)安装设备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库存产品 20 000 (4)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435 650 贷:在建工程 435 650 (二)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 该项固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 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自行建造 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企业有可能使用本 企业自产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或者将 一般物资转作固定自产建造使用,

8、涉及 的增值税应分情况处理: 如果建造的是机器设备类的,处理原则与上例安装设 备时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企业原材料的处理一致。 即自行建造机器设备时领用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需 转出;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设备的建造 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如果建造的是厂房等不动产在建工程类的,建造时领 用本企业自产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就属于将其用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将一般物资转作固 定自产建造使用就属于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3】某企业2009年自行建造一座厂房,购 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2 000 000元,支付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 0

9、00元,款项以银行 存款支付。工程先后领用了所有的工程物资; 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200 000 元,购进该批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 000元;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批,成本为 60 000元,计税价为80 000元,该产品适用的 增值税率为17%;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劳 务支出24 000元;应支付工程人员薪酬50 450 元,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2 340 000 贷:银行存款 2 340 000 注:为建造厂房购入工程物资属于购入 时就知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外购 工程物资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 资的成本。 (2)工

10、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 340 000 贷:工程物资 2 340 000 (3)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234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000 (4)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 借:在建工程 73 6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600 (5)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劳务支出、应 支付的职工薪酬。 借:在建工程 74 45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24 000 应付职工薪酬 50 450 (6)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2 722 050 贷:在建工程 2 722 05

11、0 本例中,如果是自行建造的是一条生产线, 其他条件不变,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000 贷:银行存款 2 340 000 (2)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 000 000 贷:工程物资 2 000 000 (3)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4)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 借:在建工程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5)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劳务支出、应 支付的职工薪酬。 借:在建工程 74 45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24

12、 000 应付职工薪酬 50 450 (6)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2 334 450 贷:在建工程 2 334 450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 重组、接受捐赠、投资等形式取得的 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 捐赠、投资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依“视同 销售行为”原则处理。 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 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 数,贷记“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 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股

13、本”( 接受投资取得)等科目。 二、固定资产销项税的会计处 理 (一)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有房屋建筑物与设备之别 ,税法对房屋建筑物与出售设备有不同 的政策,因此,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分 别核算出售已使用的设备与出售已使用 的房屋建筑物。 1、出售已使用设备的会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 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 值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 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 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围试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