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胡某案谈诉讼欺诈应否单设罪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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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胡某案谈诉讼欺诈应否单设罪名从胡某案谈诉讼欺诈应否单设罪名胡某,男,某村委会主任。1996 年从乡经管站购稻种分售给本村 11 位农户,由农户签字。农户在当年上缴提取款时交齐了稻种款。乡经管站于 1997 年给该村委会出具 2张收据。XX 年,胡某串通乡经管站工作人员高某将给村委会的收据改为给胡某个人的收据。胡某持乡经管站的收据和农户的签字对 11 位村民提起诉讼,要求 11 位村民偿还稻种款 4400 元。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判令 11 位村民还款 4400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后经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开庭时,胡某撤回起诉,法院遂撤消原判。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伪造证据、虚构债权的诉讼欺诈案

2、件。所谓诉讼欺诈,又称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诉讼欺诈行为,应否单设罪名,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有分歧,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应单设罪名。理由主要有二:1、敲诈勒索罪是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而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诉讼欺诈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交付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告的财物。2、实施诈骗是利用被害人的弱点行骗,比较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大。而法官负有审查案件事实辨别真伪的职责,且有专业技能,行为人搞诉讼欺诈得逞的可

3、能性相对较小。因为,即使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也会提出上诉,争取改判;即使二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仍有获改判的机会。由此可见,把诉讼欺诈看成是敲诈勒索的一种特殊方式、方法更为恰当。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构成诈骗罪,不应单设罪名。理由是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诈骗,即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直接向财物所有人进行诈骗;二是行为人通过诈骗财物持有人或管理者而侵占公私财物,或借助于国家权力实施诈骗行为。后者的典型例子就是诉讼欺诈,行为人通过诈骗国家机关,借用国家权力达到其非法取财的目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构成诉讼欺诈罪,应单设罪名。理由是诉讼欺诈不仅扰乱了司法机

4、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将无辜的人卷入诉讼,主观恶性和行为后果都很严重,应以犯罪论处。由于其主观方面并非单一指向财物,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因此应纳入妨害司法罪。刑法已经对行为人提高他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规制,但对行为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规制,因此应当单设诉讼欺诈罪。第四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但不应单设条文。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实施诉讼欺诈必定从证据着手众所周知,打民事官司也就是打证据。行为人要实施诉讼欺诈行为,必定会虚构、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但是,他决不会将事实方面的东西赤裸裸的展现在法庭上的。行为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常常会通过各种手段去收集对自己有利的

5、证据,甚至伪造证据,消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这样做势必违反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违反法律对收集证据的要求,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从这一点看,恶意诉讼的根本是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可能构成伪证罪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及非特殊主体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伪证罪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则是指在刑事

6、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发生并且是一般主体可以构成的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诉讼欺诈的过程中,要达到欺诈的目的,往往会在证据上作文章,甚至不择手段,极有可能会触犯以上两个罪名。轻微的诉讼欺诈行为民事诉讼法已有制裁措施诉讼欺诈行为实质上就是证据作假行为,要进行诉讼欺诈并达到目的,就要作好基础性的工作作伪证或通过他人作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7、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从本条规定看,涉嫌诉讼欺诈行为的有第、项。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行为现行刑法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

8、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质上,诉讼欺诈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二是行为人通过他人毁灭、伪造证据。上述规定已经明确对后一种情况作出规制,那么,有没有必要单设条文对前一种情况作出规制呢?笔者以为不必另设条文,如果那样的话,两个条文的犯罪构成将是一样的。最多只需在原来的条文中增加“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即可解决上述问题。诉讼欺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特征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受害人,让被害人信以为真,主动、自愿地交出财物。 而

9、诉讼欺诈中的行为人并未直接欺骗被害人,欺骗对象是法院,被害人的财物是在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之下归行为人所有,而非由被害人自愿交出。此外,诉讼欺诈行为不仅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侵害了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与诈骗罪侵犯的单一客体是不同的。因此,在现行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情形下,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只能对这种行为宣告无罪。认为诉讼欺诈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认为行为人是通过国家法律的震慑力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力来“迫使”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交出财物。实际上,这一观点是将法院的强制力作为“威胁或要挟”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并且行为人是借助这种特殊的“威胁或要挟”方式,达到了自己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种观点把法院看成了行为人的工具,忽略了法院自身的功能。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为人的诉求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否则是不行的。所以,法院的判决一般是公正的、权威的,不能将法院的强制力看作“威胁或要挟”的一种特殊方式,自然,诉讼欺诈行为不同于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胡某请求的诉讼标的只有 4400 元,并在再审时主动撤回起诉,情节不是十分严重,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但必须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应受到司法行政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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