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类】保护著作权教育宣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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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著作權教育宣導 校園著作權須知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7/12/28明志科技大學Part I著作權與合理使用什麼樣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創意的 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 思想 即使只是信手拈來的心情筆記、塗鴉,或是手機拍的 照片等,都很有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 已表達出來的著作,僅有具體的表達成果受保護,其 所傳達的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 闡述該思想。著作權從什麼時候開始受保護?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

2、 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原則上是屬於著作人(作者)。 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於著作創作完成的時候,就自動 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在著作上表示自己的姓名 或是要公開發表才受保護,因此,匿名發表的著作, 或是已完成但沒有發表的著作,一樣還是受著作權法 保護。什麼是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各種著作利用權利的集 合體 重製權、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 送權、公開傳輸權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 開演出權;錄音著作的報酬請求權 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什麼是合理使用? 著作利用行為的合法性

3、 原則:自行創作,或取得授權才可以合法利用。 例外: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風險: 判斷標準不明確,認定權並非操之在己)。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為合理使用的個別規定 ,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 、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 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 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為合理使用的概括規定, 不屬於個別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 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合理使用判斷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 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4、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 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 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合理使用判斷基準 是不是可以得到商業利益? 是不是用於教育目的? 利用的性質是不是有特殊性? 使用他人著作的質或量,占該被 利用的著作的比例有多高? 會不會影響他人著作的銷售量?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一) 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依法設立之各級 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 行為主體為學校或教師,不包括學生。 須為

5、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不包括一般補習班 或其他民間公司的教育訓練。 須限於合理範圍內。 所重製者應避免專用於銷售予學生的著作。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二) 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 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 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 私人重製為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 不得以散布為重製之目的,須為個人或家庭內 的使用。 是否合法取得著作,可能被列入考量。 學校圖書館自助影印機,可以透過這一條規定 ,讓使用者的影印行為受到保護。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三)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 、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6、。 本條為處理引用的合理使用條文。 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 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 論點之用。 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 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 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四) 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 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 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須為非營利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收費。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須用於特殊活動,不包括用於例行性的行政或教育支

7、援的業務。 適用本條時,須特別注意其範圍與限制條件。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五) 著作權法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 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 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 利用之 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Ex. 參觀台北101大樓(屬建築著作)時,學生可 否拍照留念? 攝影也是一種重製,但因有本條合理使用規定,所以 拍照留念都不需要取得授權。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六) 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 或網路上有關政治、

8、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 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 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 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本條限制頗為嚴格,解讀時要小心。 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以取 得授權為宜,或僅提供連結。Part II校園常見著作權侵害案例重製與公開傳輸 重製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指以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 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 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

9、 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 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 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侵害重製/公開傳輸權之刑事處罰 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

10、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侵害重製/公開傳輸權之民事賠償 著作權法第88條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第2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3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 依民 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 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 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 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第4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 院依侵害

11、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部落格常見著作權問題(一) 部落格使用者可能的侵權風險 將內容上傳部落格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 重製及公開傳輸。上傳之內容不論是文字,或 是相片、音樂,甚至是影片,都是著作權所保護的著 作。若部落格中出現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的著作物( 例如照片、文字、音樂、影片等等),即有可能發生 侵害他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問題。 一般部落格內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內容均係部落客自行 提供並上載於該部落格所在的伺服器中予以公開傳輸 ,不論其係哪種類型的著作,其既未取得著作權人授 權,或是不符合著作權法

12、所規範的合理使用規定時, 基本上該部落客應對其重製或公開傳輸等行為負責。部落格常見著作權問題(二) 部落格使用者趨吉避凶的大原則 不論是文字、音樂、照片、影片,儘量避免將他人之 著作物任意上傳供人使用或下載。 如欲在自己的部落格內張貼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時 ,要注意去取得授權,或者取用已採行創用CC授權( creative common)而在網路上流通的著作,以共同建 立部落格的網路秩序,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糾紛而 誤觸法網。 在部落格張貼的自己享有著作權之作品為其他網友使 用時,亦可在部落格主頁(如使用規則)或評論頁上 ,標明其同意他人利用其部落格中的作品,或採用 創用CC授權條款授權他人利

13、用著作。BT (BitTorrent)/eMule BT與eMule之原理示意圖(資料來源:軟體王http:/ .tw)BT等P2P軟體的著作權問題 BT(變態軟體)與eMule(驢子) 本質為運用P2P(點對點)概念所開發出的下載工具 進一步創造出多點對多點的技術 使用傳統點對點技術,同時間下載人數多時,因為 HTTP 站點或FTP 站台下載伺服器頻寬不足,導致速度 減慢 運用多點對多點技術,當使用者下載檔案的同時,該 使用者便會將所下載完成的部分檔案,以使用者自己 的上傳頻寬將檔案再分享給其他下載者,如此交互下 載/上傳,使得速度提升到最快,但也使得下載者同時 成為公開傳輸者。網路拍賣影音

14、光碟之著作權問題 網拍影音光碟 將已看完不想收藏之合法影音光碟在網路拍賣刊登、販賣。 夜市買來的盜版影音光碟看完後,在網路拍賣刊登、販售。 從網拍買來盜版影音光碟,看完後在網路拍賣刊登、販售。 著作權法上之散布 著作權法28-1I: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59-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 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 散布之。網拍侵權光碟之民事/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 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92條 第1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 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

15、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 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 光碟,不在此限。權利管理電子資訊/防盜拷措施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指有關著作權利狀態的訊息。例如,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是誰、欲利用著作者,應向何人取得授權等資訊。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 防盜拷措施 指著作財產權人為避免其著作遭人擅入而利用,而採取的防護措施。例如,帳號或密碼、鎖碼技術。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違反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防盜拷措施之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96-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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