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洼口小学教代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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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 洼 口 小 学 教 代 会 、 工 会 工 作 制 度教 代 会 、 工 会 是 学 校 的 常 设 机 构 , 履 行 教 师 代 表 参 与 学 校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职 责 。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教 育 法 、 教 师 法 赋 予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权 利 ,加 强 学 校 民 主 建 设 , 完 善 各 项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 使 我 校 的 民 主 管理 程 序 化 、 制 度 化 、 特 制 定 教 代 会 工 作 制 度 。1、 明 确 各 小 组 的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 制 定 工

2、作 实 施 细 则 ;2、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确 定 小 组 的 工 作 计 划 , 检 查 工 作 计 划 的 执 行情 况 ;3、 经 常 开 展 活 动 , 深 入 群 众 听 取 意 见 , 及 时 同 行 政 有 关 部 门 沟通 , 并 参 加 有 关 会 议 , 参 与 有 关 方 案 、 措 施 的 起 草 制 定 ;4、 平 常 向 教 代 会 工 作 机 构 工 会 委 员 会 汇 报 工 作 情 况 。 教代 会 工 作 汇 报 和 研 究 制 度(1)学 校 教 代 会 工 会 主 任 , 定 期 向 学 校 党 组 织 汇 报 教 代 会 工 作的 情 况

3、, 重 大 问 题 和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共 同 研 究 , 协 同 配 合 ; 遇 有重 要 情 况 和 问 题 要 随 时 向 党 组 织 请 示 报 告 。 必 要 时 提 请 由 党组 织 出 面 , 召 集 党 政 工 的 民 主 管 理 联 席 会 议 。( 2) 学 校 党 政 工 民 主 管 理 联 席 会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 研 究 学校 教 代 会 和 民 主 管 理 工 作 。 遇 有 重 要 情 况 和 问 题 时 , 由 党 组 织临 时 召 集 联 席 会 , 研 究 情 况 , 采 取 对 策 , 使 问 题 得 到 及 时 、 妥善 的

4、 解 决 。江 洼 口 小 学 教 代 会 提 案 的 征 集 和 处 理 制 度1、 教 代 会 代 表 和 教 职 工 群 众 按 照 每 次 大 会 的 议 题 , 围 绕 贯 彻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 政 策 ,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 科 研 、 生 活 等 重 要 工 作 的 管 理 、 建 设 和 发展 , 提 交 大 会 讨 论 处 理 的 书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 提 案 可 以 由 个 人 提 出 , 也 可 以由 几 个 人 或 单 位 集 体 的 名 义 提 出 。2、 作 为 教 代 会 的 提 案 , 它 与 平 常 的 一 般 工 作 意 见

5、 和 建 议 不 同 。( 1) 它 关 系 到 学 校 建 设 、 发 展 和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的 解 决 , 不是 个 别 人 的 一 般 的 具 体 问 题 的 解 决 , 也 不 是 对 学 校 领 导 人 员 个 人 的 一 般 批评 和 意 见 ;( 2) 它 的 提 出 应 有 一 定 的 规 范 性 , 包 括 提 案 人 、 提 案 的 主 题 、 理 由 、 整改 措 施 和 办 法 等 ;3、 在 每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之 前 半 个 月 左 右 开 始 进 行 。 要 对 代 表 进 行专 题 培 训 , 深 入 宣

6、 传 大 会 的 中 心 议 题 , 要 求 代 表 以 主 人 翁 姿 态 围 绕 中 心 议题 接 着 酝 酿 和 提 交 提 案 ;4、 要 印 制 统 一 的 提 案 表 , 然 后 交 提 案 人 认 真 填 写 。 一 事 一 案 , 一 人 提 出两 人 以 上 附 议 才 能 成 立 。 它 要 经 提 案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和 筛 选 。教 代 会 提 案 处 理 落 实 制 度1、 提 案 的 处 理 要 按 一 定 的 民 主 程 序 进 行 , 一 般 都 要 经 过 教 代 会 进 行 审 核 、立 案 讨 论 。2、 由 提 案 工 作 小 组

7、 具 体 承 办 。( 1) 审 核 : 分 析 收 到 的 提 案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一 看 是 否 属 于 本 校 和 教 代 会的 职 权 范 围 ; 二 看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规 ; 三 看 是 否 符 合 提 案 的技 术 规 范 。 符 合 这 三 点 要 求 , 可 以 视 为 审 核 合 格 。 不 合 格 的 提 案 可 以 退 回提 案 人 并 声 名 情 况 , 由 提 案 人 收 回 或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出 。( 2) 立 案 : 对 经 过 审 核 的 合 格 提 案 , 在 分 析 研 究 哪 些 可 以 立 案

8、, 对 符 合党 和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 学 校 有 条 件 办 理 , 又 确 实 需 要 办 理 的 提 案 , 应 当 给 予立 案 ; 对 提 出 的 问 题 正 确 , 但 一 时 没 有 条 件 解 决 的 , 可 向 提 案 人 作 出 解 释 ,暂 不 立 案 ; 说 明 : 一 些 不 符 合 立 案 要 求 但 有 参 考 价 值 的 提 案 , 可 作 为“意 见 和 建 议 ”, 转 送 有 关 方 面 , 直 接 答 复 提 案 人 。 正 式 立 案 的 提 案 , 要 整理 分 类 , 登 记 造 册 。( 3) 落 实 : 大 会 闭 会 后 , 提 案

9、 工 作 小 组 要 会 同 学 校 党 政 工 领 导 , 协 商 决定 提 案 由 哪 个 部 门 制 定 实 施 计 划 和 措 施 , 做 到 定 计 划 、 定 人 员 、 定 进 度 。提 案 工 作 小 组 要 经 常 与 实 施 部 门 保 持 联 系 , 对 提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查 , 并 努 力 为 提 案 的 实 施 创 造 条 件 。( 4) 再 审 : 提 案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困 难 或 执 行 不 力 , 提 案 工 作 小 组 要 调查 研 究 , 作 出 判 断 。 属 于 应 该 执 行 的 , 要 督 促 有 关 部

10、 门 人 严 格 执 行 。 属 于条 件 变 化 , 不 能 按 原 计 划 执 行 的 , 允 许 有 关 部 门 说 明 情 况 , 经 过 同 意 暂 缓或 停 止 执 行 。 但 同 时 要 给 提 案 人 做 合 理 解 释 。( 5) 反 馈 : 立 案 的 提 案 , 不 论 是 已 落 实 的 还 是 没 有 落 实 的 , 都 要 在 规 定的 时 间 内 向 代 表 汇 报 或 张 榜 公 布 ,并 征 求 提 案 人 对 处 理 结 果 的 意 见 。 总 之 , 提 案 要 做 到 案 案 有 着 落 , 件 件 有交 代 。江 洼 口 小 学 教 代 会 大 会 工

11、 作 制 度( 一 ) 教 代 会 预 备 会 议 主 要 议 程1、 听 取 工 会 委 员 会 关 于 大 会 筹 备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2、 听 取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提 请 通 过 ;3、 听 取 有 关 行 政 领 导 和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就 提 交 大 会 发 言 的 文 件 说 明 ;4、 审 议 通 过 本 次 代 表 大 会 的 议 题 和 议 程 ;5、 讨 论 决 定 本 次 教 代 会 大 会 的 有 关 其 他 事 项 、 预 备 会 议 由 学 校 工 会 主 席主 持 。( 二 ) 代 表 大 会 工

12、作 和 活 动 的 领 导 制 度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正 式 会 议 由 大 会 领 导 小 组 主 持 召 开 。 领 导 小 组 主 持 大 会 的工 作 和 活 动 ,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轮 流 担 任 大 会 执 行 主 席 , 并 根 据 需 要 由 执 行 主席 召 开 领 导 小 组 全 体 会 议 , 讨 论 、 审 议 和 决 定 有 关 事 项 。( 三 )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 决 定 形 成 和 修 改 的 制 度 。1、 凡 要 在 教 代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做 出 的 有 关 决 议 和 决 定 , 必 须 经 过代 表 的 充 分 讨 论

13、 , 由 全 体 代 表 过 半 数 通 过 方 可 有 效 ;2、 凡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 非 经 过 代 表 大 会 同 意 , 学 校 任 何 组 织和 个 人 都 无 权 修 改 ;3、 学 校 校 长 对 教 代 会 通 过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有 不 同 意 见 , 校 长 可 保 留 自 己 的意 见 , 报 告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机 关 和 上 级 工 会 进 行 协 调 ;4、 如 代 表 大 会 做 出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在 闭 会 期 间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 需 要 修 改 或变 通 ,应 由 教 代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召 集 教 代 会 代 表 组 和 专 门 工 作 况 , 经 过 同 意 暂 缓 或停 止 执 行 。 但 同 时 要 给 提 案 人 做 合 理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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