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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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老年人社会福利第一节 老年人社会福利概述 一、老年的含义 老年人是指达到或超过老年年龄的人。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老年年龄起点界限 为60岁或65岁。 日历年龄(life age) 生理年龄(physiological age) 心理年龄(mental age) 社会年龄(social age)二、老年人的福利需求 六个老有: 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乐 老有所为 老有所教 老有所学三、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含义 (一)定义 在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 参与下,对处在特殊困境下的无劳动能 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 人的孤寡老人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家 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所提供

2、的供养、医 疗、康复、娱乐和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二)老人社会福利几个相关概 念的比较 老人社会福利、老人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1)在覆盖范围上,老人社会保障的范围 大于养老保险和狭义的老人社会福利, 其对象是全体老年人,而不仅仅是退休 者。 (2)在内容上,老人社会福利的内容也比 较宽泛,除养老的基本物质(经济)生 活保障外,还包括老年人的医疗、护理 、休闲娱乐、生活照顾、福利服务等各 方面的内容。 (3)在提供保障和服务的主体上,老人社会 福利除了政府等正式的机构外,还包括广大的 社会部门、社会工作者等;老人社会保障、养 老保险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由国家立法强制 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

3、加。 (4)在提供保障和服务的目标理念上,老人 社会福利除了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外,还有更 高层次的老人发展、老人精神生活以及各种老 人服务。而老人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的目的是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 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三)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 1、机构养老服务 2、社区养老服务第二节 老年人社会政策法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于年月日通过,自年 月日起施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概括

4、起来共三大类九小项合法权益。 三大类-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 -社会保障的权利; -社会发展的权利。 九小项-家庭赡养与扶养权、 -住房权、 -婚姻自由权、 -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生活保障权、 -健康权、 -文化教育权、 -生活照料权。(一)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有五项权利: 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2、住房权 3、婚姻自由权、 4、财产所有权 5、继承权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 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 人。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供养。 扶养-是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照顾义务。具体权利表现为: (1)获得基本生活

5、需要的权利-即经济上的 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2)获得特殊需要的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二是帮助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 的林木和牲畜。2、住房权-指老年人有权居住在条件良好的房屋 及拥有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的权利。3、婚姻自由权-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 和处理婚姻问题,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 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也不能因为老年人的 婚姻变化而放弃赡养义务。4、财产所有权-老年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须征得子女或 其人亲属的同意。5、继承权-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 或者其他亲属的

6、遗产的权利。(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有四项权利: 1、生活保障权 2、健康权 3、文化教育权 4、生活照料权1、生活保障权-是指老年人由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生活保障的权利。即老人除拥有从家庭成员中获 得赡养与扶养外,也拥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 保障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养老保险;二是社会救助 (城市给予救济、农村给予五保)。2、健康权-指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 顾的权利。即老人除拥有从家庭成员中获得医疗 照顾外,也拥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 利。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医疗保险;二是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3、文化教育权-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受教育以 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

7、术创作和其他文化 活动的自由。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二是 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4、生活照料权-指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生活照料的权利。即老人除拥有从家庭成员中获 得生活照顾外,也拥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照 顾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老年福利设施(老人院、 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 化中心);二是社区服务(社区养老);三是特 殊优待。(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发展 权 它是指指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会和 家庭作贡献的权利,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国家和社会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 2、国家和社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

8、发展创造条 件; 3、国家和社会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 动。案例分析:案例1: “常回家看看”不是子女 义务?王老太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一直 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 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老太的几个儿 女都推说工作太忙,不肯再回家探望老人。王老太老两口十分伤心。邻居劝她说,精 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王老太心里也认 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 感日益加重。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 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 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 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 从法律层

9、面上看,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 神物质保障;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 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 求精神生活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子女应 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案例2:房屋居住权子女说了算? 背景:2001年,陈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与 儿子共同居住。去年7月,陈先生的儿子和女 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考虑到自 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先生于是 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了 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地和陈先生住在了一 起。然而,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 陈先生产生了反感。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 且陈先生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先生搬 到外面租房子住。对此,陈先生十分气

10、愤,却 又觉得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然房屋已是 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 算。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 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 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 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 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 ,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 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所以,本案中陈先生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 ,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案例3:签了赡养协议就得照着办 ? 背景:老谢夫妇有三个儿子,他们相互间常因 赡养老人的事发生争执。为解决这一问题,去年 ,兄弟三人在征得老谢夫妇

11、的同意后签订了一份 赡养协议: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赡养母亲 。兄弟三人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后,老谢夫妇也在 协议上签了字。此后,兄弟三人开始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去年年初,老谢病故,所花的费用由老大、老二 按照赡养协议进行了分摊。前不久,老谢的妻子 也因病卧床不起。考虑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老 三提出,能否由兄弟三人共同承担赡养母亲的义 务。不料,不仅老大和老二对此表示拒绝,就连 老谢妻子也认为老大、老二已没有继续赡养自己 的义务。说法: 依照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在有 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对赡养费可以协商 解决,但不得损害赡养人的权利。不过,协议 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应有

12、利于被赡养 人的生活。否则,有关的协议将丧失法律效力 。本案中,老谢夫妇的三个儿子所订立的赡 养协议,规避了父母一方先亡后,部分子女对 尚在世的被赡养人应尽的赡养义务。就这部分 内容而言,有关的协议并不合法,也是无效的 。老谢的妻子依法有权要求所有的子女共同承 担赡养自己的义务。案例4:放弃继承权子女无须再尽孝?背景:刘老太中年丧偶后,独自一人 含辛茹苦地把一双儿女拉扯大。如今, 儿女均已成家,但刘老太依旧过着孤苦 的日子。不久前,生病的她为了上医院 ,不得不向儿子要钱治病,可儿子只给 了她100元钱。钱不够,刘老太只好又去 找女儿,女儿却说:“你的财产将来我都 不继承,所以你的生活费和治病钱

13、,我 没有义务分担。”说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遗产是一项权 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 ,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予以免除。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 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无论其 将来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都应当在经 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担负一定 的赡养费。分享与总结。 哪些权益受损: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中的享 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住房权,财产所有 权、继承权等; 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等。 如何维权: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或街道等进行 调解;可以借助相关部门,如老龄协会、司法 局(老年维权扶助合议庭 等)、妇联、残 联、进行处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里 有可以用到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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