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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订婚期间赠与的财 务是否应当返还家事案例评析案例 杜某与张某建立恋爱关系后,经双方父母 同意,在春节期间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 时,张某的父母给予杜某现金3000元,祖 传的绿玉手镯一副。张某为杜某购买戒指 和衣服,价值4380元。订婚后,在双方的 交往中杜某发现张某脾气暴躁,并有赌博 的恶习遂提出解除婚约。经张某同意解除 婚约,但要求杜某归还订婚期间赠与的财 务。杜某认为,案例 上述财物是张某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张 某无权索回。张某多次索要未果,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争鸣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张某在订婚期间赠与杜某的财物, 在婚约解除后,杜某是否应当返还。对此,在审 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订婚后,男女双方或者一方自愿 赠送财物并且已经将财物实际交付给对方的,应 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128条的规定 处理,视该赠送财物的行为为无偿赠与。赠与行 为具有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 在婚约解除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争鸣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保 护,当事人订立婚约后可以自行解除,不 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但男女双方订立 婚约后单方赠送或者相互赠送的财物不同 于一般的赠与,而是赠与中一种比较特殊 的形式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 后,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 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 的财物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