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类】SLIDE 1 - 开放经济与贸易信息资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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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东盟自贸区重要协议解析商务部研究院:李光辉研究员、博士报告框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协议解析自贸区建设的历程自贸区的基本框架自贸区建设与安徽商务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历程u自由贸易区 又称为对外贸易区、自由区、工 商业自由贸易区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通过达成某种协定或条约取消相互之间 的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的 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u自由贸易区对非成员国的某种排他性。现实 中比较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u建立自由贸易区可获得的利益:贸易创造效 益、规模经济效益、贸易转移效益(一)自由贸易基本概念(一)自由贸易基本概念中国-东盟图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的发展历程(二)达成共识与签订协议(二)达成共识与签订协议前期研究:从2000年 开始研究;2001年与 东盟达成共识在十年 之内建设中国-东盟自 由贸易区2002年11月,在第六次中国 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签 订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框 架合作协议确定了2010年 建成中国-东盟 自由贸易区的目标。2004年1实施早期收获计划 2005年7月货物贸易协议签署 2007年1月服务贸易协议签署 2009年8月投资协议签署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一)中国(一)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1、背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 速发展;中国外经贸 战略的转移中国周边环境并不

3、安 宁;东盟有合作的意 愿。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一)中国(一)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主要内容: 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十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框架协议是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16个条款,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主要内容如下: 朱镕基总理与东盟签署协议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一)中国(一)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1)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内容 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

4、务贸易 、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 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 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2)谈判时间安排 货物贸易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应于2004年6月 30日前结束。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 ,并应尽快结束。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 (一)中国(一)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 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 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 (一)中国(一)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盟全

5、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3)自贸区建设的时间框架 双方应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的关税,2010年 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建成自贸区,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建成 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 ,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4)“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 收获“ 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 是税则一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 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一)中国(一)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5)关于给予

6、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 这些国家发展,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 国待遇,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6)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 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 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 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双方业已密切 的经贸合作关系,也对亚洲及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 的贡献。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

7、领导人会议 在老挝万象召开。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十国领导 人的见证下,时任商务部部长与东盟十国 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 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 )。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进程 全面启动。这标志着货物贸易协议正式进入 了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 程全面拉开了帷幕。 部长在货物贸易协议签署会场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 税安排和非关税措施等问题的法律文件,共有23 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

8、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 、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1、自贸区产品的分类 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产品分为正 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 。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 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分为一般敏 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 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

9、到 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 关税。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负 面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 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 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 。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关税减让 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规定有: (1)降税步骤: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正常产 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

10、07年1月1日和2009年 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 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 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 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 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降税的起点税率: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 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 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一般来说 ,目前实施税率较高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大,降速 较快,关税较低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小,速

11、度也较 慢,这样可以保证全部产品的稳步降税。与中国 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 ,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3)二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 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 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 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将 为零。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在2012年1月1日取 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 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 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

12、限制,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 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 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3、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1)敏感产品的种类敏感产品是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 进行保护的产品,因此其最终税率不为零。货 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分 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中国对东盟十 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十国;东 盟十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 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中国。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 (二)中国(二)中国-

13、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3、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各方按照其各自情况 ,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敏感产品。我国提出的敏感 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 工品、数字电视、木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 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 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 敏感产品。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 (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敏感产品的上限敏感产品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 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 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

14、额 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协议同 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 (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敏感产品的上限 中国与东盟老成员:不超过400个六位税目,进 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以2001年数据为基础 ); 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 ,不设进口额上限;越南: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 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敏感 产品进行一定幅度的关税削减。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 (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

15、议货物贸易协议(3)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有所 不同,一般敏感产品由于敏感程度较低,其最终 税率要低于高度敏感产品,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 量也要受到一定约束。 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中国与东盟老成员 :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 削减至5%以下;东盟新成员:2015年1月1日削减至 20%,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 (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3)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中国与东盟老成 员应在2015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 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6 位税目。 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 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越南的高度敏感产品的 数量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柬埔寨、老挝和缅 甸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协议 (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贸区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4、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 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 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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