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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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 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 1 安全、卫生规定 安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8 8 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

2、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7.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

3、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 2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 2 - 1 带电体电压( 项目 10及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 m) 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 带电体的距离(m) 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 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 25m,距生活区不小于 15m。 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 20m。 3. 易燃废品集中

4、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 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爆 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 62 表 5 - 1 存药量 (t) 距离 (m) 库房类别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10 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上述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适当减少。反之应增加。 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 5规定; 表 5 - 6 爆破器材名称 允许最大贮量( t

5、) 硝化甘油炸 药 40(净重) 梯恩梯 120(净重) 硝铵炸药:如 2#岩石水胶炸药,浆状炸药 200(净重) 导爆索 120(皮重) 导火索 不限 雷管、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120(净重) 硝酸铵,硝酸钠 400(净重) 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超过 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3 1. 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 的有关规定; 2. 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3. 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

6、不应低于 止人员自由出入。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角的距离应不小于 25m; 4. 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应不小于 200m。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 2. 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3. 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 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危险 警戒标志; 5. 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 气温低于 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 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

7、等运输爆破器材; 8. 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1. 2 卫生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88 产生有毒、烟雾、粉尘、噪声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避开生活区。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含汞、砷、六价 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分别符合表 2 2规定。 噪声标准 表 2 - 6 每个工作日接触 噪声时间( h)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 允许噪声 A)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 允许噪声 A) 8 4 2 1 85 88 9

8、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 过 115 64 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2 - 7 编号 粉 尘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mg/ 1 含有 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 (石英、石英岩等) 2 2 石棉粉尘(含 10%以上石棉) 2 3 含有 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 4 4 含有 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6 5 含有 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10 6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4 7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5 8 其它粉尘 10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 高允许浓度 表 2 - 8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mg/ 编号 有毒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9、( mg/ 1 一氧化碳 30 21 氧化锌 5 2 乙醚 500 22 铅烟 二甲苯 100 23 铅尘 二氧化硫 15 24 四乙基铅(皮) 二硫化碳(皮) 10 25 硫化铅 丁二烯 100 26 黄磷 丁醛 10 27 酚(皮) 5 8 五氯酸及其钠盐 8 硫化氢 10 9 丙酮 400 29 氯 化氢及盐酸 15 10 丙烯醇(皮) 2 30 溴化烷(皮) 1 11 甲苯 100 31 溶剂汽油 350 12 甲醛 3 32 滴滴涕 3 光气 3 甲醇 50 14 金属汞 4 氰化氢及氰氢酸盐 5 有机汞化合物 6 松节油 300 35 三氧化铬、铬酸盐 重铬酸盐 7 环氧乙烷 5

10、36 敌敌畏(皮) 8 苯(皮) 40 19 氯 30 20 臭氧 7 性碱 苯胺、甲苯胺、 二甲苯胺(皮) :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2 土石方工程 开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94 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

11、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65 其它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83 钻孔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图进行。 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过训练的炮工,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洞室群几个洞室同时放炮时,应有专人统一 指挥,确保点炮人员全部及时撤离。 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 30m 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 15停止一方工作单项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 5自上而下贯通。 爆破前应将施工机具撤离至距爆破工作面不少

12、于 100m 的安全地点。对难以撤离的施工机具、设备、应加以妥善防护。 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 30m 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 30m 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锚固与支护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 94 预应力锚束永久性防护涂层材料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 1)对预应力钢材具有防腐蚀作用; ( 2)与预应力钢材具有牢固的粘结性,且无有害反应; ( 3)能与预应力钢材同步变形,在高应力状态下不脱壳、不脆裂; ( 4)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强碱条件下不降低其耐久性。 锚夹具的强度、精度及材质硬度匹配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预应力钢材在锚束的永久防护完成前,都应作好临时防护。 临时防护应符合以下

13、规定: ( 1)切断腐蚀源,避免与有害物质直接接触; ( 2)防止受潮、受腐蚀气 体侵蚀; ( 3)禁止将预应力钢材及锚束直接堆放在地面或露天储存; ( 4)锚束安放后,应保持围岩孔内水质的 大于 10。 锚束安放后,应及时进行张拉和作永久防护。张拉前,对临时防护措施应定期检查,并确保锚束得到可靠的保护。 预应力锚固施工前,必须制定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 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 7 - 85 用作锚杆或锚索的钢筋或钢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二、牌号不明或混合存放的材料,经试验证明其性能指标满足要 求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前经过调直、除锈、去污等处理。 竖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必须封闭严密。 二、喷射机置于地面时,竖井内输料钢管宜用法兰联结,悬吊应垂直牢固。 三、采取措施防止机具、配件和锚杆等物件掉落伤人。 四、操作平台应设置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可升降的操作平台必须符合 66 现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 砌石工程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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