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金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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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组织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金锦萍 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引子:一个采访在物权法草案中为什么没有提到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权呢? 答:物权法中不需要特别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权,因为非营利组 织一般以法人(例如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和法人形式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的形式存在,在物权法草案中有关于法人财产权的规定。 所以对于符合法人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就可以直接适用其关于法人 财产权的规定。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只能 采取法人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无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对于无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财产权,应该适用关

2、于合伙的相关规 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 以采取法人、合伙和个体的形式。尽管对于合伙和个体形式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批评不绝于耳,但是如果实践中仍然存在合伙和个体 形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应该直接适用民法中关于合伙和个体的 财产制度。 但是需要郑重指出的是,非营利组织存续期间,其成员不得就其财产 进行分配。在非营利组织终止时,对于财产的归属也有特殊规则,对 于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也不得由其创办人撤回,而应该转移给 具有类似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引子(续)怎么合法,有效地监督他们的财产? 答: 对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的监督问题已经超越物权法的 范围了。非营利组织的财产问题

3、还涉及到对非营利组织 的捐赠、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增值和保值、非营利组织不 得分配收益原则、非营利组织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问题 。作为主要规定财产归属的物权法不可能对上述问题都 逐一作出详尽规定,应该通过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来予以 明确。例如捐赠行为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财产管理的监督则属于监管和治 理结构方面的问题。我国目前相关的行政法规大致涉及 了这些问题,但是有待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要阐述的几个主要问题谁对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享有所有权?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特殊性“公益产权”概念的值得肯定之处“公益产权”概念的不可承担之重对非营利组织财产进行法律保障的途径思 考谁对非营利组织

4、的财产享有所有权?首先,有必要明确所有权的概念: 经济学上的“所有权”是指企业的“所有人” 所享有的以下两项名义权利:对企业的控制权 和对企业剩余利润或剩余收益的索取权。国内 经济学界对于企业所有权的界定也未能逃脱从 西方语境机械翻译的厄运。 但是,从严格角度上讲,简单地将西方语境中 的“ownership”翻译为大陆法系中的“所有 权”的确存在很大的误读,至少在法律意义上 是如此。 在法律语境下,公司的股东并不是公司所有人 ,他对公司所享有的并非所有权,而是股权。谁对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续)其次,法人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对自己的财产当然享 有所有权,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真正对法人拥

5、有所有 权的是法人本身。 在营利性法人中(例如公司),股东是法人的成员,股东所享 有的股权是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所以从法学视野 审视,并不存在其他任何人(包括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 在非营利法人中,法人所有权依然屹立,但是作为成员的权利 却有了明显的变化。 在非营利社团法人中,社员享有的权利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 利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相同点在于社员所享有的权 利与股东所享有的权都属于社员权,都有共益权和自益权之分 。但是在具体内容却差别很大:股东权中包含有剩余利益索取 权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股份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而非营利 社团法人的社员却并不享有这一权利。而对于非营利法人

6、中的 财团法人来讲,根本就不存在成员,也就无所谓社员权的问题 。 再者,如果非营利组织是非法人性质的,例如合伙或者 个体,则适用民法关于合伙和个体的相关财产制度。 当然实践中大量的非营利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特殊性非营利法人的“非营利性”的具体涵义在于: 第一,从法人的目的上来说,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 就是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 础上谋求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或 者一定范围内的公益。 第二,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非营利法 人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而获得剩余收入, 但是这些收入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这 一原则即“不分配限

7、制原则”。 第三,不得将非营利法人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 人财产。非营利法人的产权所有目前还存在分歧,但 是各国法律对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的态度却基本一 致:当非营利法人解散或破产时,它们的剩余财产不 能效仿企业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 公共部门(政府或其他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特殊性(续)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25条 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 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

8、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 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 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 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特殊性(续)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7、28和33条

9、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 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 ,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 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 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 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 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特殊性(续)民办非

10、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1、22条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 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 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 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

11、赠、 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特殊性(续)注意: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合理回报” 问题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 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 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 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 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 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

12、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 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特殊性(续)从这些规定可以得出: 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属于非营利组织所有; 非营利组织的成员并不享有对非营利组织财产的所有 权,也不得对其进行分配; 非营利组织解散时,其财产依然不得进行分配。 这些特征使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组织,所以 有学者提出了公益产权的概念。例如王名教授 就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界定为“公益或互益资 产”,属于社会。他在这里并非指非营利组织 实行的是“社会所有制”。这里的社会是一种

13、 虚拟的范畴,可以说是一种假定。公益产权概念的值得肯定之处能够揭示出非营利组织财产不同于营利组织财 产的特性:在营利组织中,其财产能够为成员 所分配,甚至其设立就为了使其成员获得财产 ,最终称为私人所有的财产; 能够引起对非营利组织财产问题的关注:需要 有特殊的法律规则:例如政府和支持和税收优 惠; 能够使非营利组织吸引社会捐赠。 但是同时也要承受特殊的管理规则:例如 信息公开; 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严格遵守不得分配原则公益产权概念的不可负担之重但是所有这些值得肯定之处也无法使非营利组 织的财产取得优于营利组织财产的法律地位;因为非营利组织也要进行民商事活动,与其他 民事主体进行交易(买卖

14、合同、租赁合同、赠 与合同);也会与其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提出公益产权的确揭示了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特 殊性,但是非营利组织在从事上述活动时,必 须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凌驾于其他主 体之上。公益产权概念的不可承受之重(续)为什么不能够将非营利组织的财产赋予特 殊的法律地位? 首先,非营利组织仍然是私法人,与公法人 不同,所以其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 位; 其次,如果我们赋予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以特 别的法律地位,那么其结果反而对非营利组 织不利:其他民事主体将不愿意与非营利组 织进行民商事活动,因为其要承担更多的交 易成本和风险;对非营利组织财产进行法律保障的途径思考政府支持、政府采购和税收政

15、策的倾斜; 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可以考虑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 用权。国土资源部2001年发布的划拨土地目录中,规定公益 事业用地也可以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中第五项明确例举了: 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场 所。 同时北京市国土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细则的通知中第七项中了例举了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 、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场所。 但是目前实践中申请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困难很大,而且需要 由使用权人完成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 明确非营利组织对其自身所有的财产的所有权,民法中关 于所有权保障的所有途径都可以适用:侵权责任、违约责 任、缔

16、约过失责任等等; 利智个案中,是合同纠纷。首先要明确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尚未 成立,也可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非营利组织自身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自身能力建设。 内部监督机制 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相关监管一些事例20世纪90年代对于美国的慈善组织来讲,是一 个多事之秋: 美国联合道路(The United of America)的主席,Bill Aramony, 因为诈取该组织120万美元而身陷囹圄; 新世纪慈善基金会的创建人兼主席,John Bennett, 也因诈骗而被判刑; Peter Diamandation,阿德澳非大学(Adelphi University)的主席,因浪费奢侈而被迫辞职; 俄克拉荷马州儿童福利院的主席因滥用资金而被迫辞 职;类似的情况还很多。 结论政府所给予的特殊待遇并没有赋予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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