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实务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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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出经纪人实务与案例 赵阳一、概述 (一)含义演出经纪人的含义是,在演出经 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 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 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经济组织。 (二)产生原因演出经纪人是演出在市场经济下 运行的产物,同时又是推动和促进演 出市场繁荣发展的主要力量,是健全 的演出市场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环节。(三)存在问题部分演出经纪人的盲目趋利及短 视行为所引发的不规范运作甚至违规 操作,是妨害演出市场持续健康繁荣 发展的重要根源,这在中国目前不甚 成熟的演出市场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四)中国演出经纪人发展历程 1、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和计 划经济体制的确定

2、,包括演出经纪人在内 的整个经纪行业在我国基本消失。 2、20世纪80年代初期,演出经纪人当时 谓之“穴头”一经出现,便引来了无数的 争议。 虽然“穴头”对发展演出市场、活跃社 会文化生活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人 们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看到的更多是他的 负面效应:严重冲击专业文艺团体正常的 艺术生产秩序、虚假广告坑蒙观众、演出 粗制滥造、哄抬票价,有的甚至以色情或 者变相色情的表演招徕观众,带来了极坏 的社会影响。 由于当时“穴头”并无正式的法律地位, 所以对“穴头”的扼制主要表现在对“走穴” 行为的规制,体现在1983年的关于严禁 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 1991年的关于加强演出

3、市场管理的报告 、1996年的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 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 3、演出经纪人最早出现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 ,是1988年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 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提出要“建立演出经纪人制度,组建和 发展国家、集体、个体演出公司”。 注1:著名歌手田震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因一 首我热恋的故乡走红,但涉及联系演 出、洽谈演出费以及服装等事宜还须亲力 亲为,直至1995年她与香港红星生产社签 订合约后,才有专业的团队协助她打理演 艺事务。注2:那英1993年签约台湾福茂唱片,1997年 6月签约EMI百代唱片,2001年签约华纳唱 片,被称为活跃在20世纪90年

4、代末到21世 纪初最具实力的内地天后级女歌手,这与 她签约辗转腾挪于几家知名唱片公司之间 显然是分不开的。4、1997年国务院颁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后来文化部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中对演出经纪机构予以了确认和 规范。 5、2005年和2008年分别修订了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2005年和2009年分别修订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内地先后出现了华 谊兄弟、九州亚华、橙天娱乐等签约一线 影视艺人的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专门经营影 视演员演艺事务的经纪公司。但较之欧美 以及韩国等国家仍有很大差距。(五)演出经纪人对于建立并促

5、进演出市场健康繁 荣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 发挥中介或沟通作用,提高演出交易的成功率; 优化演出资源配置,产生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 创新演出经营内容和演出营销手段,拓展演出市 场空间; 推动演出的国际合作; 促进演出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解读 (一)概述 1、营业性演出的含义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 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中国文化行政的 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 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部

6、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 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演出经纪机构 1、经营范围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 代理、行纪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 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注:营业性组台演出,是指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 立演出或者联合演出之外,临时组合的营业性演 出。 2、设立条件与申请程序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 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2)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决

7、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 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个体演出经纪人 1、经营范围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 、代理活动。 2、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四)演艺经纪中的外资与港澳台资金介入 1、外资 (1)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 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设 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2

8、)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营者 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 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 权。2、香港、澳门、台湾资金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 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 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2)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 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 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 主导权;不得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五)营业性演出规范 1、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1)申请机关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

9、演出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2)提交的申请材料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 演团体、演员; 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2、禁止性规定 (1)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2)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国际”等字样。 (3)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不得误导、欺骗公众。(4)营业性演出不得有的情形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 全

10、,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 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 观众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三、演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一直被称为是支撑娱乐界的金 字塔的塔基。每个艺人身后会有一纸经纪合约。有人因为演艺经纪合同而如同火箭般窜入天 际,有人则因为它被长时间“雪藏”。从以下蔡依林案可以看出演艺

11、经纪合同的重 要性。“金钥匙”竟成“卖身契”蔡依林为“赎身 ”支付巨额赔偿金案在蔡依林与其经纪公司台湾大声音乐制 作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中规定,蔡依林需 要每半年发行一张专辑,使她觉得音乐才 华被迅速掏空,遂于2001年8月15日向大声 提出终止经纪合同,遭到大声公司雪藏。 后赔偿大声公司900万新台币结案,转投于 索尼唱片公司及福隆经纪公司。(一)演艺经纪合同性质艺人和经纪公司所签订的经纪合 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 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 形式。1、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 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 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

12、同终 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此种情况下,公司和艺人所签署合同属于正 规的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交五险一金(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但在演艺圈中,经纪公司很少和艺人 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经纪合同。如果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虽然名义上是经纪合同,但是事实上是劳 动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如 果可以认定为艺人实际上是以作为经纪公 司的员工的身份开展工作的,那么双方之 间的经纪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 定。 在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应为艺人 支付工资,负责缴纳五险一金等相关 费用。 同时,经纪公司可在“经纪合同” 约定竞业禁止的相关

13、条款,约定艺人 在离开经纪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在其他 企业从事与原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相关 的演艺活动。 2、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 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 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 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 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演艺圈中,大多数公司和艺人签署 的经纪合同都属于此种性质,“经纪人 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 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 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处理事务”。(二)演艺经纪公司法律风险规避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经 纪公司与艺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如果主要 是委托的条款,则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关系 ,而委托的一方

14、是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 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时间范围内解约,无疑 会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一般情况下,经 纪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考 虑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约定优先续约权 为了确保自身的投资回报,经纪公司 一般考虑和艺人签订长期经纪合同并规定 了优先续约权,垄断艺人成名后的商业回 报。著名艺人胡兵曾与广州电视艺联制作有 限公司签订了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 ,合约期限为5年,有效期自1996年1月 至2000年12月,但合同还约定了一个优先 续约权条款,即艺联公司享有在经理人合 约到期后7年的独家续约权。2000年7月,艺联公司委托律师将书面 续约通知交予胡兵,要求胡兵完善独家续 约的手续,

15、但胡兵因不满艺联公司此前处 理其演艺事务的工作方式及财务账目等问 题,即单方面提出解约。艺联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纠纷 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 裁庭认定了优先续约权的法律效力,裁定 胡兵须支付艺联公司100万人民币赔偿金, 以及向艺联公司支付仲裁费及律师费 102550元,胡兵应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支付完毕前述款项。2、约定违约金 经纪合同中对艺人违反协议规定巨额的违约 金,但法院是否会认可呢?根据合同法的规 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 失的,且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调整的, 可以进行调整。何为过分高于损失呢?法律尚未 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

16、合同的司法解释 中规定了以不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认 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可以作为处 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 案例:柯以敏违约金被判决调低案著名超女评委柯以敏(马来西亚女歌手 )于2000年2月10日与台湾常喜音乐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专属艺人合约,其中合约中规 定:。双方同意常喜公司作为柯以敏 演艺全球经纪人,为柯以敏经纪全球的各 项演艺事业。柯以敏如有与任何第三 者私自签约或协议违反合约等行为,则需 赔偿常喜公司新台币2000万元违约金。2005年,常喜公司起诉柯以敏违反专属 艺人合约。原告常喜公司认为:柯以敏在合约有效 期内私自与他人签约参与表演活动,包括 擅自参与拍摄电视剧蔷薇之恋,擅自 作为嘉宾参加费玉清上海及澳门等九场演 唱会,构成违约,应支付1000万新台币的 违约金。法院判决柯以敏支付常喜公司违约 金450万元及其利息。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在对于违约 金数额的判罚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是极大的,个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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