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02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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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结 算主 讲 教 师:袁芳 国际结算工具 票据INTERNATIONAIL SETTLEMENT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q票据概述q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q票据起源和票据法系q票据风险及其防范第一节 票据概述q票据的概念q票据的性质q票据的功能(作用)一、票据的性质和作用(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记载一定文字 、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车船票、 发票、提单、汇票、栈单、仓单、保单等。2)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或自己承 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

2、支付一定款 项的书面凭证。q是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 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q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专指汇 票、本票和支票三种。2、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q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案例1-1票据的具体运用q假定纽约公事A向巴黎公司B采购一批物品,订单号码为95E03LC001,价值为10000.00美元,约定装运后30天付款。巴黎公司C向纽约公司D采购一批商品,价值为10000.00美元,假定货物装运日期为2006年7月10日。而公司B与C之间刚好存在某种业务关系,如C向B借贷或提供物品与劳

3、务给C。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美国公司A法国公司B法国公司C美国公司D商品现金现金商品借贷或提供商品 与劳务(二)票据的性质q流通转让性q无因性q要式性q文义性q提示性q返还性q可追索性q设权性1、票据的流通转让性(Negotiation)q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q特点: 1)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 4)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 受影响。BAC货物债权票据票据. 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 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票据法第

4、13条第1款)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要求付款X受胁迫还赌债未履约贸易2、票据的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q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 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 据的权利。q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q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 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 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 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ABC3、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q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

5、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 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 合格的票据。4、票据的文义性q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义 务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 的含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 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ABC5、票据的设权性q票据的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 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 。q票据开立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 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q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 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 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是

6、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 重要区别之一。6、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q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 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 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 款。q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 。7、票据的返还性(Returnability)q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 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 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q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 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9、票据的可追索性q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合格票据遭到票据的付款人 或承兑人拒付时,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

7、票据权 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 ,要求取得票据权利。(三)票据的作用q结算功能(支付)q流通功能q信用功能q融资功能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P20 .伪造 背书的 处理持票人 的权利汇票派生出本票和支票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 类英美法大陆法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 持票人对票据有完全的 权利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 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权利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丢失票据的被窃者。票据的 分类票据绝对 必要项目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规定汇票绝对必要

8、项目 ,缺任一项汇票无效。(三)票据抗辩q票据抗辩的定义: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 的请求,依法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q类型:对物的抗辩: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 的抗辩。(记载、效力、债务)对人的抗辩: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第二节 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一、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关系人:q出票人(drawer)q收款人(payee)q付款人/受票人(drawee )前手和后手非基本关系人:q背书人(endorser)q保证人(guarantor)q承兑人(acceptor)q持票人(holder)应

9、用案例:q出票人A签发一张以B为收款人,以E为付款人的远期票据,在得到E承兑后,将此票据交与收款人B。收款人B收到票据后背书转让给C,被背书人C收到票据后要求F提供担保,从而使得F成为保证人。最后C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D是最后的被背书人,也即持票人。在此票据关系中,最后持票人D是票据债权人。在票据未获得付款人E承兑前,出票人A是该票据的主债务人,B与C是从债务人;在付款人E承兑票据后,其代替出票人A成为主债务人,A、B、C是从债务人。F在提供担保后就成为保证人而加入此票据关系成为另一个从债务人。它们之间的票据关系如图所示:.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背书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

10、DE(保证人)X(付款人) (承兑人 )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 )(被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含义与特征q票据权利指依据票据而行驶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的 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q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是债券与证券所有权 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 只能有一个。票据权利是双重性权利:只有一个债权人,但可以有多个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行使二次请求权,第二次即追索。2、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1)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受让)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

11、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 履行义务。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二)票据义务q票据义务的含义:是指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 记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q票据义务的特点:给付金钱票据义务是单向性义务:票据义务人必须单独承 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票据义务是法定连带性义务:凡在票据上进行必 要事项的记载并完成签名者,均为票据债务人。票据义务是双重性义务:票据义务具有金钱给付 和担保双重义务。三、票据法简介q(一)票据法的含义q(二)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q(三)两大票据法系1、英美法:1882年英国票据法、1952年美国统一 商法典P602、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日内瓦

12、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日内瓦统一支票 法公约19313、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q(四)我国的票据法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 日进行修改,并于当日起施行。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票据第二节 汇票第二节 汇票q汇票的定义q汇票的种类q汇票的票据行为一、汇票的定义q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q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书面命令。q汇票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应无条件付 款。二、汇票的内容(一)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缺一不可

13、1“汇票”字样(bill of exchage/exchage/draft)2无条件支付命令或委托(unconditional order)命令。支付必须是无条件。书面的。需签字。判断下列汇票中的文句是否构成票据的无条件支付 委托:q(1)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on delivery of B/L NO.123q(2)pay to C company or order provided the goods are complied with contract the sum of USD t

14、en thousand only q(3)pay to 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3、一定的金额 以金钱表示确定的金额大小写判定以下汇票文句是否构在确定金额:(1)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3%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2)pay to the order

15、of C 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by ten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lments.(3)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converted into HKD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4付款人的名称(the name of drawee)5收款人名称(name of payee)又称汇票抬头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不能流通转让pay to

16、C company onlypay to C company, not transferablepay to C company, not negotiable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 only 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pay to C company or order (3)来人抬头(bearer order),这种流通性极强,不用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7出票人签字(drawers signature)如出票人是公司,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如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签字,而委托人是公 司、单位银行或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加上“FOR”或“ON BEHALF OF ”或“FOR AND ON BEHALF OF”或“PER PRO”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面写上职务名称。如 For ABC CO. LTD., Newyor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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