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第十六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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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第五篇 涉外金融法 第十六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第十七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1 1第十六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概要涉外金融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从涉外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客 体或内容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在国外这一 标准来衡量,涉外金融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 ,涉及到涉外金融活动的各个领域。但从我国 现行涉外金融关系的管理立法来看,我国的涉 外金融法主要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境外中 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和外债管理法 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2 2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对外 开放”也在不断深入和拓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WTO)以

2、来,大量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营业和投资 ,我国国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也逐步走向世界参与国际 金融竞争,如何规范涉外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金融活动 的开展以及由此产生的涉外金融关系?就成为摆在我国 立法机关、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面前的共同课题。 而我国现行涉外金融立法较为普遍地存在立法层次低、 稳定性差、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性、操作规范性的问题 ,3 3需要我们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和采取国 际金融监管惯例,尽快建立一整套既充分维护我国经济 和政治利益,又体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既反映我国金 融市场特色,又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既具有高度统一 性、稳定性、权威性,又具有适当的灵活性、透明性和

3、 操作性的涉外金融法律体系。本章主要就我国现行金融 法律、金融法规、规章对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加以介绍。 4 4第十六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关键术语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代表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境外证券类机构 境外保险类机构 5 5第十六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6 6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 督管理规定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7 7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4、一)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设立和发展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其采取何种组织形 式,本质上是外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设在 我国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 ”)。8 8由于我国实行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政策,所以 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及其业务的管理呈现下 列4个特点。步入21世纪后,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 织以来,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稳步扩大。 9 9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立法概览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组织 及其业务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概括起来可分为银行业、证 券业(或称“投资银行业”)

5、、保险业等三大 类,每一大类又可分为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和 非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即代表机构)两大类 别。1010总体说来,我国现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 立法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稳定性差,分 业立法内容重复、衔接配合不够、立法资源 浪费,规范性、准确性、条理性、全面性、 透明度等都有待提高的问题,需要根据金融 体制改革和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向全 面集中监管、统一立法迈进。1111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一)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立法变 迁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一般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

6、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我国对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的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1212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 定(二)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监管规定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直接就外国银行在华设 立代表处的监管问题作了规定。1313其规定内容主要有: 1、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的条件及程序。 2、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监管规定。主要监管 内容包括: (1)名称与从业人员监管。 (2)业务范围监管。 (3)财务会计监管与报告制度。 (4)撤消监管。 141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

7、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三)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规定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指中国 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 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 处。我国现行关于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有效 监管规章主要是2006年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外国 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515其规定内容主要包括:1、设立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条件与程序。2、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主要监管规定。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1)名称监管。(2)对代表 机构工作人员监管。(3)业务范围监管。

8、(4)变 更与撤消监管。(5)报告制度与监督管理。1616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四)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规定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总 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指在中国境外依法 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 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 出机构。现行对其有效监管的规章是中国证监会1999 年4月发布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1717其规定内容主要有:1、设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条件与 程序。2、对外国

9、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主要监管 规定。 1818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一)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概述 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依照东 道国法律的规定,独资或参与部分股本,经东 道国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在其境内设立和从事营 利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1919由于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在东道国的金融活动 直接对该国的金融同业和产业界产生作用, 并有可能影响到该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 面,所以东道国在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 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方面历来都持十分谨慎 的态度,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普遍实行 审慎监管。2020从各国监管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

10、主要包括机 构的审批和业务的监督检查两个方面。发展 中国家基于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和政治利益的 考虑,一般还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 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 2121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二)对营业性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定我国现行对营业性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规范主要是外 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222其主要内容规定有: 1、营业性外资银行的种类。2、营业性外资银行的设立条件。3、营业范围与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此外,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还就营业性外资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2323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

11、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三)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 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合资保险公司、外国资本保险公司、外 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我国现行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规范主 要是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424其主要内容规定有:1、设立与登记。 2、业务范围。 3、监督管理。此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还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2525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四)对中外合资证券类公司的监管规定中外合资证券类公司,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中外合资投资银

12、行类机构,主要受中外合资投资 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调整;二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主要受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 立规则的调整;三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这三类机构本质上都是合资证券公司,其设立规则大同 小异。 2626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一、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三、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监管 四、境外中资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2727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一、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指关于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 设立及其活动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 中国境内金融机

13、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或收购的从事存款、贷 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 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还 很不完善。2828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 按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两个通知 等的规定,我国对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 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立或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设立或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程序 (三)境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2929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 理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

14、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于2001年8月9日发布了商业银 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就有关国有独 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或收购 的营业性银行机构(包括银行分支行、 全资附属银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的控股和参股银行)的监管问题作了规 定。3030主要内容包括: (1)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 机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增减资本 金或营运资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 、转让股权或修改章程,应事前向人民银 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向 东道国监管当局申请。3131(2)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 据监管法规和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保证内部控 制的充分和有效。商

15、业银行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授权管 理,完善请示报告制度,严厉查处越权行为,确保境外 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商业银行应建 立包括境外机构在内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境外 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评价和管理,保证全系统的 安全性。商业银行应完善境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 、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3232(3)人民银行每年制定商业银行境外机构 监管计划。建立包含境外机构在内的商业 银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商业银行实 行综合并表监管。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 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进 行全面或专项检查。333

16、3(4)人民银行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 关跨境银行监管的要求,与东道国监管当 局在划分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交 流监管信息,确保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得到 充分的监管。3434(5)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代表机构、设 立或收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由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予 以规范。商业银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设立或收购的境外机构,依 照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执行。 3535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三、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监管 (一)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设立申请、审批及监管 (二)变更管理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定期报告制度3636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四、境外中资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1、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概念及其依据 。2、设立审批。主要包括设立条件与申请、审查批 准、设立后的报告等内容。37373、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4、监督检查。此外,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 办法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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