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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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中的国家 工作人员,是指: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 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 关人员的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2、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照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被选举、被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 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 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 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 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 的,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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