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及建设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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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二一年十二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报告人:刘林 博士 研究员 13708362117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2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主要内容 国发【2010】23号文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3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1国发【2010】23号文l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 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 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 系统等技术装

2、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 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4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减灾自动控制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

3、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5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2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

4、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6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

5、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 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 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第三条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在驻辖 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

6、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7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五条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第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

7、、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8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接第六条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 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 硐室。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 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 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 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根

8、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体式 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 燃、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9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七条 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第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3

9、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0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九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CO21.0%,CH41.0%,CO2410-6,温度35,湿度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

10、临时人员。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1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井下建设紧急避险设施。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建设井下避险设施。第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救生舱。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2中国煤

11、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十二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由煤炭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

12、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3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 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 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 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第十五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 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第十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

13、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 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 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4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第十七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 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前后20米范围内巷 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 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第十八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 门结

14、构。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 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 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0.75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 人,不宜多于10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 管。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5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第十九条 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15、。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第二十条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米。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150 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6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第二十二条 永久避难硐室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

16、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 系统。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 取保护措施。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 分离功能。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 避险时的需要。硐室内部和外部应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对硐室内外的O2、CH4、CO2 、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硐室出、入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 话或应急通讯设施。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7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第二十三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 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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