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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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2011.03.17易制毒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 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 质。目前,我国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 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 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 年月日国务院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年月日起施行。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 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 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 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 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2、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 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 学配剂。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 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 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 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 易。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 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 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

3、主管部门 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 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 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 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 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

4、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 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 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 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 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 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 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 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 物品;必要时,可以

5、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 ,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 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 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 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 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

6、管部门或者 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 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 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 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 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 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 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 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 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 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 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 购

7、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 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 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 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 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 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 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 安全管

8、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 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 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 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 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 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 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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