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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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 规宣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法律法规及施行时间n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n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7.20n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11.1n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7.7.1n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0.4.1n食品检验工作规范2010.4.1n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10.1n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0.11.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n第一章 总 则n第二章 组织机构n第三章 检验能力n第四章 质量管理n第五章 人 员n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n第八章 附 则第

2、一章 总 则n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 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n第二条 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 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 构资质认定。第一章 总 则n第三条 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 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 、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 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n第四条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 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 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 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第二章 组织机构n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 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 担法律

3、责任。n第六条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 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负责并承担责任。n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 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 检验机构中执业。第二章 组织机构n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n第八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 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 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 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 合格证。第三章 检验能力n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 多项检验能力:n(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 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

4、 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 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第三章 检验能力n(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 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n(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 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第三章 检验能力n(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 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n(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 鉴定;n(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 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n(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 他检验活动。第四章 质量管理n第

5、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四章 质量管理n第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 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 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 预案等。n第十二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 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 人 员n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 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 术管理人员。n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 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 掌握检验操作

6、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 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 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第五章 人 员n第十五条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 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 ,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n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 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 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 求。 第五章 人 员n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 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 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 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n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 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

7、以上 (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 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第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 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 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 、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n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 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 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 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 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 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 控制的区域范围。n第二十一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 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 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

8、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 实验室进行。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第二十二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 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n(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 等环境监控设施;n(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n(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 消毒灭菌设施;n(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 其他废弃物的设施;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 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 独立空间;n(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 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 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 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 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9、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第二十三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 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 的设施。n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 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 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 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n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 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 的措施。n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 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 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 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 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n第二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 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

10、、 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 质)或标准菌(毒)种等。n第二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 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 足溯源要求。第八章 附 则n第二十七条 本认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n第二十八条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 构的认定条件另行制定。n第二十九条 本认定条件自2010年4月1 日起施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n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作用和意义n (1)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是食品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行为规范。n (2)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水平,是食品 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管理体系建设和进行实验 室质量控制和管理

11、、持续改进的工作准绳。n (3)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 上,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n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 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n1、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为依据制定,食品检验工作必须遵循食品安全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食品检验工作的规定执行。n2、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培训和宣贯,并保留记录。n3、食品检验工作的基本定位: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法”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n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

12、食品安全法 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n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 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 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 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 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n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 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 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 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 告。n客观、公正、准确实数据和结果n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质量职责 完善、运行有效、持续 改进的管理体系 与检验检测能力相匹配的资源配置 积极组织和参加内外部质量控制活动 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流程和质量承诺 学习新技术,新知识,不断

13、提升 技术能力。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n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的后果n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 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 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 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 开除的处分。n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 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 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 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 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 格。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n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 独立于食品检验活

14、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 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 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 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 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n保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程序和措施(制度)中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n (1)严格的组织管理措施,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 明确的质量管理职责及其各个关联业务之间的关系和 权限;n (2)制定并有效实施相关工作程序,严格以客观数 据为依据,实事求是;n (3)独立公正的判断、尊重客户的知识产权、保守 客户机密信息;n (4)有政策和制度的保证,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的声 明、服务和公正性承诺、规范的操作程序等;抵抗和防 止不正当影响和

15、商业贿赂,不弄虚作假,诚实可信。食品检验工作规范n第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 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 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n 检验人是食品检验机构内部与食品检验活动相关的人 员统称。有关人员在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规定的位置 签字,以确定其检验和责任顺序。n 检验人员为食品检验机构内部实施具体验活动的人员 个体。食品检验工作规范n 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检验机构的最终产品和成果,是 食品检验机构整合内部资源,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 验规范,由检验人运用科学知识、原理和方法对食品 样品进行分析、检验做出的书面意见。n 食品检验报告具有内容科学性、形式规范性的特

16、点, 食品检验报告必须按照文件控制程序进行管理。n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受控的统一格式出具有法人或法人 授权的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有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或 经法人授权的检验专用章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工作规范n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n 学习和培训国家有关安全、尤其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的 法律、法规。n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对安全风险因素的调查和 分析,确立风险点,确定防范手段和管理制度,建立 安全管理体系,确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必要 时,编制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建立管理 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预案。n 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地处置发现的 和潜在的隐患。食品检验工作规范n第八条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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