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新《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宣贯

上传人:n**** 文档编号:49918283 上传时间:2018-08-04 格式:PPT 页数:77 大小:5.2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新《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宣贯_第1页
第1页 / 共77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新《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宣贯_第2页
第2页 / 共77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新《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宣贯_第3页
第3页 / 共77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新《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宣贯_第4页
第4页 / 共77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新《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宣贯_第5页
第5页 / 共7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新《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宣贯》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新《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宣贯(7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食品检验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为什么进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五章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 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 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相关配套法规 是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 是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的体现“评审准则”和“条件”的关系 “条件” 卫生部颁布,2010年4月实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 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之外的特殊条件 第二条规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

2、全法开展食品 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准则” 国家认监委颁布,2010年11月实施 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条件” “评审准则”主要内容=“条件”条件是资质认定的 基本前提,是评审 准则的核心内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 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 则”的关系 特殊要求和通用要求 评审时 二者同时使用 相辅相成准则要求的解读“评审准则”基本框架章节节主题题条款第一章总则总则16第二章参考文献16第三章术语术语 和定义义11第四章管理要求516第五章技术术要求422合计计12条51款1. 总则条文解读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

3、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特制定本准则。 目的-依法履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资质认定评审活动条文解读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 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 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适用范围 强调评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品检验机构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条文解读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 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 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4、。 食品检验机构定义范围 检验机构 依法设立或经批准的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检验结果几个概念食品检验对象(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对象(食品安全法)条文解读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 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主体 国家认监委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资质认定内容 评价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评价依据是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资质认定结果 资质认定证书条文解读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 公正、科

5、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 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资质认定评审原则 客观公正 科学准确 统一规范 利于检测资源共享 避免不必要重复条文解读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 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 评审方法二者同时使用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通用要求 本准则 特殊要求2.参考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3.术语和定义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测

6、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5:2008)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8346:2001)4. 管理要求释义和评审要求条文解读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 检验机构,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法设立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 法、动植物检验检疫法等法律规定建立的食品检 验机构 如卫生、农业、质检、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部、粮食局等监管部门依法建立的 食品检验技术支撑机构 经批准(注册)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被批准执业的检验机构 如私营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条文解读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

7、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 检验机构,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的名称及其证明 1)依法登记或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检验机构 以检验机构名称申请和认定 出具登记或注册证书 2)登记或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非检验机构(院校、科研机构)下设食品检验机构 以授权法人名称申请和认定 出具所属法人证书 出具设立和授权证书 3)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和授权食品检验机构: 以授权法人名称、出具所属法人证书、出具设立和授权证书 4)对其食品检验能力发放CMAF证书。(综合实验室中的食品检验能力)条文解读 4.1.2 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担任,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

8、者应当由其 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 强调最高领导者的作用 独立法人机构 法定代表人担任最高管理者 非独立法人机构 鼓励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最高管理者 授权人员担当也可 强调法律责任 有授权,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法定责任条文解读 4.1.2 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担任,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其 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1、食品检验只是所在组织从事业务的一部分,通过法人授权 的方式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 2、所属法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授权:必须四独立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 ,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3

9、、法人代表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法人代表不担任最高管理 者时明确法律责任(经济处罚、民事赔偿) 4、对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5、非独立法人单位的两个授权 法人单位对机构的授权、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授权条文解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 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 。 正式聘用 食品检验机构应与检验人员建立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证 明)并正式聘用 聘用协议书应明确其相关职责和权限 检验人员不能兼职 检验人员也应承诺只同时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检验人员要有承诺文件条文解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

10、的检验人员,检验人 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 。 禁止聘用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违法罚则,规定“受 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十年内 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检验人与检验人员的概念区分 检验人:指食品检验机构中与食品检验活动相关的所有人员的总称,包括检 验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检验人员:指具体进行检验过程的实施和操作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样品抽 (采)样人员、样品前处理人员、上机操作人员和结果处理、报告编制人员、 授权签字人、审核人、批准人等人员。 条文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

11、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 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 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 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 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 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 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

12、验活动。检验能力 广义“检验能力” 包括过程和结果的检验能力准确性的评价 其检验能力准确性评价(至少包括人、机、料 、法、环、样品、质控)内容在“通用要求” 和“特殊要求”的其他部分体现 狭义“检验能力” 是指“检验能力的范围或检验能力的结果”, 也就是“食品+项目+方法”或“项目+方法+食 品”组合 根据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检验活动范围 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范围 界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确认的范围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二章第十一条) 隐患检验(第二章第十四条) 标准检验方法建立和验证(第三章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发许可证前的食品检验(第四章第二十九、四十四

13、、第六章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复检(第五章六十、第八章七十七条) 初步筛查检验和执法检验(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进出口食品检验(第六章第六十二、六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检验和委托检验(第四章第三十六、三 十八、第六章六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的致病因子分析检验(第七章第七十二 条)食品安全标准(第二章) 第一次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 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 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二十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第二十四条)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 企业

14、内部适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 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 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 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

15、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包括基础标准(污染物、微生物、农残兽残、食 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其他)、生产规范、检验方法(理 化、微生物、毒理) 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 品相关产品。第二条也明确了适用的有关的食品 安全活动,而不只是局限于狭义的“食品”概念 食品检验同样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 产品条文解读 4.3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实 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 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 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 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同时符合检验工作规范 强调了几个制度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五年)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 监督抽检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度条文解读监督抽检制度 1)工作:政府指定、针对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