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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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讲 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局货物及劳务税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系列补充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人员对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现讲解如下: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

2、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199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执行,此后,总局又以正式文件下发了这一申请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问题,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明确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

3、执行,一年多的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来的认定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总局颁布了22号令,统一和规范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原来的认定管理办法只是对申请认定工作进行规范,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资格认定及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

4、销售额。 此条有四个内容要着重把握:1、关于认定管理对象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认定管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主动申请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二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而申请认定或者是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三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不主动申请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四是个体工商户。2、关于个体工商户认定管理问题。现行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

5、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中要求:一是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二是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正常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在河北省、重庆市进行了试运行。为配合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 总局下发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

6、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规定:全国范围内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3、关于年应税销售额问题。首先是年应税销售额的时间界限问题。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

7、额。老的申请认定办法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因此对年应税销售额不同的时间界定,构成了新老办法根本区别之一:老办法是上年达到标准,次年元月底以前申请认定,新办法则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达到标准则须认定;其次是年应税销售额基本内涵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以下简称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第一条明确:上述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

8、期销售额。4、关于经营期的概念问题。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第二条明确:上述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新开业的纳税人的概念。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第十条明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

9、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概念。本条中所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拥有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注册登记的地点一致,而且能够提供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3、财务核算条件的把握问题。“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表述是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十三条和

10、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的规定进行了叠加后的综合表述,它沿用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一般来讲,是指纳税人能够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等增值税核算与申报纳税资料。4、注意核算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核算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1、的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再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纳税人在申请认定时,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核算机构的财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等有关财务核算情况。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1994】095号)规定的原则和权限进行管理,在税款预征方式上可选用现行电力、中石油、中石化等系统推行的“按当期实现销售额占比分配当期应纳

12、税额”的方式。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第三、四、五条分别明确了此条三个内容:一是其他个人的概念。上述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二是非企业性单位的概念。上述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三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的概念。上述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

13、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酒店生产月饼对外销售,就属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实际征管过程中,通常不进行增值税税种认定,应按规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代开销售发票。也有部分地方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为了方便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发票,进行了税种认定,向其发售了发票。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条所称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所属分局或者税务所,申请受理一般应在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

14、定机关)。本条关于认定机关的表述中涉及的“同级别的税务分局”是指与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级别相同的税务分局。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

15、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第六、七、八条分别明确了此条四个内容:一是关于申报期的概念。上述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

16、征管法及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二是明确了完成认定后的告知内容。上述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三是明确了纳税人达标未申请认定的告知内容。上述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进一步补充明确了纳税人不按规定申请认定的惩戒性规定。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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