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应急救援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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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场应急救援法规中国民航安全学院报告人:赵玉明二 、相关的法规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5.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则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7.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8.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二 、相关的法规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1、确定了安全生产国家综合监管,以及各行业职能机构专项监管两结合的监管体制 2、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四个责任对象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介组织 3、规定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监督

2、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制度、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 4、引入了三套对策体系事前预防超前预防对策体系事中救援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事后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体系 5、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东航包头空难事故原因公布 12责任人受处分 l2006年12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 部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12名责任 人受党纪、政纪处分。l安监总局、监察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 布会上公布了事故原因: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 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

3、, 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 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l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 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 有进行除霜(冰)。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 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 理中存在薄弱环节。东航包头空难事故原因公布 12责任人受处分l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 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朝庚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 大过、党内警告处分。l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 200机型B-307

4、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 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 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 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二 、相关的法规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 ,是民用航空法规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 、规章的依据。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 方可开放使用。(四)具备处理特殊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 的设施和人员;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二 、相关的法规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发生的事故,其应急 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按照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 则执行;发生在上述区域以外的事

5、故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二 、相关的法规要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 事故征候调查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 、相关的法规要求5.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发生的事故,其 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按照民用机场应 急救援规则执行。目录总则 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 应急救援的演练和设备 奖励和处罚 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系

6、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紧急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本规则所称紧急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机场固有设施发生、可能发生严重损坏及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的情况。第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并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各种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全面协调。(指挥权的问题) 实施应急救援时,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 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 级 第四条 机场紧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预案理论与方法)航空器紧急事件:(一)航空器失事;(二)航空器空中故障

7、;(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四)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五)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第二章 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 级 非航空器紧急事件:(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二)建筑物失火;(三)危险物品污染;(四)自然灾害;(五)医学紧急情况;(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第五条 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一)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行动展开)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

8、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第六条 非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不分等级。 第三章 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每个机场应当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其常设的办事机构。(组织文化) 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 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应急救援

9、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根据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最高领导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全面负责指挥中心的指挥工作。指挥中心对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报告工作。 第九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将获知的紧急事件情况按照应急救援计划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二)及时了解机长意图和紧急事件的发展情况,并报告指挥中心;(三)负责发布有关因紧急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四)及时提供紧急事件所需要的气象情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驻场消防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

10、灭火工作;(二)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第十一条 驻场公安机关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协调驻场部队、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工作; (二)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 (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六)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七)进行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 第十二条 驻场医疗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进行伤情分类、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二)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情况;(三)进行现场处置、人员伤亡及后送等情况的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航空器营运人及其

11、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机场设立接待机构,负责接待、查询; (三)负责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四)在指挥中心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允许下,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告之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六)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七)负责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第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九条、第

12、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急救援单位以外的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 十九条订立的互助协议加以明确。 第四章 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紧急事件的类型和应急救援的等级;(二)各类紧急事件的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三)各类紧急事件中所涉及的单位及其职责;第四章 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四)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五)机场所在城市、社区应急救援的潜在人力和物力资源明细表和联系方式;(六)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第十六条 制订应急救援计划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

13、及低能见度的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计划中应当根据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要求的互助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应急救援互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 救灾机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公安 机关、运输部门(包括陆海空)、当地 驻军等单位订立应急救援互助协议,就 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互助协 议应当每年复查或者修订一次,互助协 议中列明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应当每月 复查一次,并将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互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协议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二)协议单位设备、人员的情况,所处

14、位置;(三)参加救援工作时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第十八条 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应 急救援计划应当报民航总局审批,其他 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报所在地区的民航 地区管理机构审批。应急救援计划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 机关备案。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 府救灾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人民 政府救灾机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 公安机关、运输部门(包括陆海空)、 当地驻军等单位订立应急救援互助协议 ,就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互 助协议应当每年复查或者修订一次,互 助协议中列明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应当 每月复查一次,并将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互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

15、内容:(一)协议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二)协议单位设备、人员的情况,所处位置;(三)参加救援工作时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 (四)协议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五)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应急救援计划制定的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 第二十条 参与救援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内容包括参加救援的人员构成、信息传递、通信联络、职责、处置步骤及救援设备清单。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该图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油库,以及机场内外消防水源、医疗部门及救治能力的准确位置

16、,并标明机场内外供消防取水的道路和进出机场道路的准确位置和走向。 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另行绘制本机场的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该图应当详细标明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油库、道路、水源、消防栓、集结等待区、围界、通道口等准确位置; 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和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均应张贴于参与应急救援单位的日常办公场所及拟用于应急救援的车辆内。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计划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紧急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且通知内容应当 简单、明了。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无线电专用频道,在紧急事件发生时,任何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指挥中心应当与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之间,建立有效、合理的通信网络,配置必要的扩音设备,保障紧急事件发生 时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递。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在指挥中心许可下,可设有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频道。第二十四条 指挥中心及参与应急救援的主要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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