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生-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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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瓦斯分院 赵旭生 研究员 总工程师 1398383321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概 况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条款解读概 况要回答的主要问题 是一个什么办法? 为什么制定这个文件? 具体内容是什么? 什么时候实施?一、四部委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 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

2、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二、制定的必要性 1、等级鉴定的重要性 矿井瓦斯等级是实现矿井分级管理及监督监察的依据; 鉴定除了确定瓦斯等级外,还是矿井掌握瓦斯涌出特点及 其构成的重要途径,为采取瓦斯防治措施提供基础资料; 每年各矿都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方法非常重要。二、制定的必要性 2、现状与问题(1)全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2009年)二、制定的必要性 2、现状与问题二、制定的必要性 (2)矿井瓦斯等级

3、特点突出和高瓦斯矿井总量上升瓦斯灾害严重地区的格局没有改变贵州、四川、湖南、云南、山西、江西、重庆、河南8个省高瓦斯 突出矿井比例较高,占全国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总数的88.6%。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灾害加重二、制定的必要性 瓦斯事故主要发生在低瓦斯矿井“十一五”期间我国较大瓦斯事故矿井瓦斯等级分布情况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低瓦斯矿井占37.5%; 高瓦斯矿井占23.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30.7%; 未鉴定矿井占8%。二、制定的必要性 (3)一些省市对鉴定比较重视 部分省市出台省级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和鉴定中介机 构管理办法; 严格审批程序、网上公布; 加强培训; 提高管理标准,部分低瓦斯矿井按照高瓦

4、斯矿井管理; 强化对鉴定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二、制定的必要性 (4)鉴定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些矿井进行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存在问题,方法不 正确、结果不符合实际;不少矿井没有技术力量组织鉴定;没有全国统一的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一些煤矿企业重视不够,不积极、拖延时间;个别矿井人为降低矿井瓦斯等级;部分矿井不愿鉴定为突出矿井。所以,制定统一的鉴定方法,规范鉴定行为很重要。二、制定的必要性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强制性行业标准 AQ1025-2006 各省制定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如: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重庆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等二、制定的必

5、要性 4、等级鉴定规范等存在的主要问题规程和标准更多地从鉴定工作的技术层面进行规范,而 对鉴定工作管理方面要求较少。 由于历史和习惯原因,不少矿井对行业技术标准的执行 力度远不及行业行政规章,导致鉴定工作不规范、鉴定结果 不准确等问题。低瓦斯矿井 瓦斯事故比例最高,有必要提高瓦斯等级鉴 定标准,提高管理的超前性,从严要求瓦斯现场管理工作。瓦斯等级只能通过鉴定确定,安全监察、检查中发现问 题时无法及时变更。现行标准与防突规定等存在不一致之处。三、主要内容1、本次制定的原则和设想从严管理。 技术上提高标准,严格把握瓦斯等级的界限和标准、增 加瓦斯等级认定要求、严格降低瓦斯等级的条件、改变观念 ,让

6、低瓦斯矿井重视瓦斯管理工作,减少低瓦斯矿井因为忽 视管理带来的瓦斯事故;管理上从严要求,增加鉴定工作的过程管理要求,明确 责任、严格程序、先管后定、增加责任条款。简单易行。合并两个标准、延长鉴定周期、省略部分鉴 定工作、增加附录具体鉴定工作。三、主要内容2、主要内容 鉴定管理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方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方法; 鉴定报告; 鉴定责任;三、主要内容3、办法的主要章节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第五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第六章 鉴定责任第七章 附 则附 录共计46条四、实施日期2012年

7、3月1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解 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 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 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 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8、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监管监察机构的在鉴定中的职责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行管部门:审批 抄送 上报备案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和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明确鉴定的对象 鉴定指标:

9、涌出强度、涌出规模、涌出形式和煤层瓦斯参数曾考虑瓦斯浓度指标、瓦斯事故指标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取消低瓦斯矿井的概念 提高瓦斯管理的意识曾考虑划分为两级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三)为新增条款,目的是强化突出矿井鉴定和管理第二章 矿井

10、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还应该有一款: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存在高瓦斯工作面的矿井直接定为高瓦斯矿井,取消瓦斯 矿井的高瓦斯区概念。没有采面生产的在建、改扩建、整合等矿井,不用(一) 和(四)指标。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

11、/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还应该有一款:(五)未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没有采面生产的在建、改扩建、整合等矿井,不用(一) 和(四)指标。鉴定为瓦斯矿井而设计为高瓦斯矿井的在建、技改和整合 矿井,建议按高瓦斯矿管理和建设。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一条 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鉴定周期延长

12、,减少鉴定工作量。减少不必要的鉴定,但要掌握相关参数。突出矿井不得改变等级。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二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它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 和防突规定保持一致谁评估?按照什么方法评估?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三条 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

1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四)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 对可能影响矿井瓦斯涌出强度、规模和危险性的矿井应该 重新鉴定。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四条 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结果有可能与实际不符,平时检查时,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随时可以按照第九条认定高瓦斯矿井,解决等级的动态改变、鉴定不准或虚假鉴定情况。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五条 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

14、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 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条件,和防突规定一致,但要 求先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六条 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七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突出矿井(煤

15、层),或半年内完成鉴定 ,否则直接定为突出矿井。突出事故认定的可不鉴定,直接定。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鉴定单位及资质要求。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资质一般由 省级行管部门认定,从事鉴定的煤炭企业需要认定否?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十九条 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用于鉴定的设备应有要求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二十条 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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