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培训-股权激励计划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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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计划涉税问题内部培训Ruby Zhao & Lexie Zhu 2015/11/11股权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问题题2 011、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

2、票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3股权权激励所得相关政策依据4股权权激励的类别类别 及纳纳税义务义务 的判定1、股票期权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 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 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 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 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资、薪金所得”适用

3、 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 的,以股票期权的转 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股票增值权 和限制性股票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 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5股权权激励的类别类别 及纳纳税义务义务 的判定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另有规定的情形: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指可以转让该 股票期权),且在境 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这类股票期权在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 票期权。员工

4、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 ,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减去员工去的股票期权时实际 支付的价 款后的余额,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 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 属于财产转让 所得,按以下方式处理:个人将取得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期 权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 的股票期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依法缴纳税款。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

5、期权购买 股票时,不 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股权权激励的类别类别 及纳纳税义务义务 的判定3、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行转让 取得的所得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 所得 ”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4、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 为20%。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以下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1)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6、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股权权激励的类别类别 及纳纳税义务义务 的判定1、应纳 税所得额的计算注释:指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境外为证 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当日收盘价)。案例分析:8股权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规规定类别类别计计算公式股票期权权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 税所得额 =(行权股 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 施权价) 股票数量股票增值权值权股票增值权 某次行权应纳 税所得额

7、=(行权日股票 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某次解禁时应纳 税所得额=(股票登记 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 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对象实际实际 支付的资资金总额总额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 股票总份数)2、应纳 税额的计算(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股票期权权:个人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对该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 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股票增

8、值值权权和限制性股票: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 也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注释:需对员 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 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 工据以取得上述 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注释: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 ,具体是指个人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日期至可行权期的月份数,对于境外授权境内行权的,则以来境内工作日期 至可行权期的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注释: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

9、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 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所附税率表一确定。9股权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规规定3、应纳 税额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所得的,其在本年度内以后 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应纳 税所得额规定 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累 计已纳税款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所得,而且各 次或各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

10、数不相同的,规定月份数按如 下公式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 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加权平均数 )案例分析10股权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规规定4、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股票期权权:1) 授予日:员工取得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 场及挂牌价格的股票期权(即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授予当日;2) 行权日:员工取得除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以外的股票期权时,其个 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 行权当日。股票增值权值权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

11、义务发 生时间为 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 值权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 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11股权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规规定5、扣缴义务 人扣缴义务 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人, 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 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 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可以行使股票认购权 ,行使股票期权取 得的所得,仍由授予股票期权的企业代扣代缴个

12、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 和没有扣缴义务 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 行申报缴纳 税款。12股权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规规定6、相关资料报送实施及行权 1)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股票增值权计 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 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 、授权通 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 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2) 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 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

13、后15日内, 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 、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 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3)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 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 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 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 管税务机关。13股权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规规定7、其他相关规定扣缴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

14、支机构)和 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按100%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 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股权比例不满足要求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被激励对象为缴纳 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 致的,按原计

15、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 纳个人所得税。14股权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规规定股权权激励所得的企业业所得税问问题题15 021、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业实行股权激 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3、外管政策依据:汇发2012 7号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发布了汇综发 200778号,首次明确了

16、境内个人参与境 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及后续管理。此前中国员工不能合法参与 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汇发 2012 7号(以下简 称“7号文”)取代了78号文,更新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外汇 登记”及“后续外汇报 告”的要求。7号文强调了企业作为雇主须完成外汇合规的义务 。针对 企业的不合规行为,中国外汇 管理制度也规定了处罚 措施,以配合日渐加强的外汇登记和管理要求。这些迹象均表明 ,伴随着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普及,我国相关部门正不断完善各个领域的法规制定,加 大规范和管理的力度。16股权权激励所得相关政策依据1、实行后立即可行权: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 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 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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