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修正案中有关权利的解读--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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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关权利的修正案中有关权利的解解 读读 主讲:蔡华律师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一)一次修改:1996年 (施行16年) 225条 增加61条 二次修改: 2012年 290条 增加65条 制定:1979年 施行:1980年 (施行16年) 164条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鲜明特点弘扬了一个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凸显了一个重心发挥庭审功能贯穿了一条主线尊重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三 )强制措施 证 据 制 度特别程序 辩护制度 侦查措施 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 2012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多达140多处 刑事诉讼

2、法的修改情况(四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关乎国家如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 且还涉及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力的 科学配置。所以,其修改的复杂 性、困难性、敏感性比任何一部 法律的修改都要突出。检察检察法院法院公安公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1979年颁布的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刑法已经修改补充了20多次。1997年刑法大修以来,刑法又修改了10多次,比刑法早一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至今才修改一次。授课内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扩充与变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扩充与变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

3、变更 (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3条第1款) (二)委托人的范围扩大(二)委托人的范围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第33条第3款) (三)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三)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 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34条第1款)2、除了原来的盲、聋、哑人,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4、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4条第2款)3、除了原来可能判处死刑的,现在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4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 (四)增加了(四)增加了“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 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0条) (五)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五

5、)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4条第1款)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 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54条第1款)3、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4条第2款)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 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6、(第56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 (六)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六)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1、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概括为6种:(第72条)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 金的,可以监视居住。2、监视居住的执行概括为4种情形:(第73条第1款)(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7、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4)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3、监视居住的通知(第73条第2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 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

8、抵刑期一日。 (七)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应送往看守所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83条第2款)2、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第91条第2款)3、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 行。(第116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 (八)规定了强制措施变更申请权以及获得答复权(八)规定了强制措施变更申请权以及获得答复权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5条)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

9、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 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95条) (九)规定了在押期间不得延长(九)规定了在押期间不得延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103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 (十)规定了人、财、物强制性措施的申诉、控告权(十)规定了人、财、物强制性措施的申诉、控告权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

10、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第115条第1款) 2、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115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 (十一)规定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十一)规定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

11、息时间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 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117条第3款) (十二)规定了宽严相济政策(十二)规定了宽严相济政策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 处理的法律规定。(第118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 (十三)相对缩小了逮捕的适用范围(十三)相对缩小了逮捕的适用范围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

1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第79条第1款)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79条第2款)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 的,应当予以逮捕。(第79条第2款)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 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79条第3款)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 (十四)(

13、十四) 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扩大对未成年犯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扩大对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1、增加诉讼调查(第268条)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些 可以作为定罪量刑或其他处理的参考。2、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第269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

14、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3、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271条、第272条) (1)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 不起诉的决定。 (2)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 ,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3)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 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4)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遵守法律法

15、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4、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第273条第1款)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5、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第273条第1款的 情形,考验期满的,

1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6、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第275条)犯罪记录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 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扩充与变更 (十五)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十五)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给予当事人自主决定案件结果的选择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积极的赔偿、道歉,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刑事处罚,同时也给被害人带来实际的补偿或安慰。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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