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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别让尸检使医方陷入纠纷别让尸检使医方陷入纠纷尸检是运用病理解剖的有关知识,通过检查尸体的病变,以诊断疾病的方法。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实践中,若患者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无法判定患者死亡原因(死因不明) ,或患者家属质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则可以通过尸体解剖来查明患者的死因,为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打下基础。但受中国传统观念,特别是丧葬习俗的影响,或出于对已故之人的尊重,患方家属一般都承受不了让法医的手术刀再一次伤害自
2、己的亲人,更承受不了已故亲人的二次受伤,患者家属一般都会比较抵制尸检。但是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则无法进入实质性的医疗鉴定,医疗机构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可能因尸检问题陷入不利局面,承担败诉的风险。 本期用 2 个案件,提醒医方在尸检中应该履行的义务。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医方担责 案例回放 2013 年 9 月 12 日早晨 9:00,71 岁的王某感冒刚好没几天,突发心悸及胸闷,被家人送往辽西某人民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型) 、高血压。医方及时对王某采取了吸氧、含服速效救心丸等救治措施,并继续观察。当晚 20:00,王某死亡。 次日,医方向死者家属出具了内容为“王某某死于急性心肌梗死”
3、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 王某家人处理完丧事不久,认为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医院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医方则认为,患者系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医方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并拒绝承担责任。 2013 年 11 月 2 日,王某家属向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为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分析意见为:从现有资料分析,不能完全排除心肌梗死的可能性;若尸检确定仅为心肌梗死,则医方的治疗存在不足;但死者因未进行尸检,无法肯定其诊断和死因,因而也无法就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发后,原告虽对其母亲的死因未提出质疑,但被告医院作
4、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疗机构,未向原告告知尸检的理由和必要性,导致医学鉴定就王某的死因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大小无法进行判定,故被告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遂判决被告某医院按 3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39607.09 元。 法律分析 实践中,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同
5、意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原卫生部曾推荐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医疗知情同意书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的第一篇公共告知部分的第 10 项尸体解剖告知书中,详细记载了向患者家属询问是否进行尸检、尸检的注意事项、尸检机构以及拒绝或拖延尸检导致责任无法判断死因时自行承担责任等事项。卫生主管机关向医疗机构推荐使用该知情同意书,表明尸检对于尊重患者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解决医疗纠纷有重大意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一方履行尸检告知义务。 尸检事项告知是患者家属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患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院应当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患者家属可以及时
6、借助专业的尸检技术明确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看是否与院方记载的死亡原因一致,以便决定是否要采取维权措施。若在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后,患方明确表示拒绝,医方不再承担因告知义务而引发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医院从未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相关事项、风险,也从未要求其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 ,不仅侵害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还因没有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医方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不尸检补偿协议 ,法律不认可 患者陈某因腹痛到某镇中心卫生院就医,在医疗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卫生院与患者家属达成协
7、议并签订了不做尸检补偿协议 ,由卫生院一次性补偿患者家属 6 万元。2 个月后,患者家属反悔。 不尸检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患方反悔有法律支持吗? 案例回放 2014 年 3 月 12 日晚 20:00 左右,陈某因腹痛到所在镇中心卫生院就诊,经诊断,陈某为急性阑尾炎。因离家较近,陈某未要求住院,每天按时前往卫生院输液等治疗,卫生院未表示异议。3月 14 日晚,陈某因腹痛再次被家人送到镇卫生院,3 个小时后,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陈某家属与某中心卫生院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死亡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达成合意,卫生院一次性补偿 6 万元给患者一方。随后,陈某家属在中心卫生院
8、尸体剖检告知同意书中签字:不同意尸检。 2014 年 6 月 2 日,陈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镇中心卫院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51 万余元。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医疗错误鉴定。鉴定意见为: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真正死亡原因;某镇卫生院对陈某的医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在为陈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部分过错。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知晓如不通过相关鉴定或尸体解剖等技术手段,将无法查清死者陈某死亡的原因与后果,但仍与家属签订不进行尸检的补偿协议,致使陈某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由于原、被告均有过错,故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应各自承
9、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确认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 39 万余元后,遂判决被告某镇中心卫生院按 5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 19.5 万余元。 法律评析 尸检事项告知义务是患者家属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都会对患者的死因进行分析,经医院分析得出死亡原因后一般都会将患者的死亡原因记录在死亡通知单上。但是如果在患者的死亡通知单上出现“死因不明”的情况时,医院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有义务书面通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的死因及确定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一些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医院还会将尸检通知单经患者家属签字后与病历一同进行封存。 最高人民
10、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2 条、7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判断一份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其要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看合同当事人是否有处于明显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轻率等事实;二是合同一方是否故意利用了另一方的无经验或自己的优势;三是看合同的结果是否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司法鉴定,对于患者的死亡,医方存在部分过错,该过错应对患者死亡承担 50%责任,其赔偿额应为近 20 万元,而双方之间的协议被告仅仅补偿原告方 6 万元,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情形。对此这种显失公平的协议,当事人一方依法当然有权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