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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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培训学习情况汇报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 (GBJ137-90)于1991年3月1日实施。 城市用地: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 GB50137 -2011于2010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2012年1月1日实 施。 市域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1、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20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出了许多不足。一、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背景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中“城乡 统筹”的新要求和“依据标准规范进行规划”的 原则,提出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公共政策属性不强公统筹城乡发展考虑不够政府、市场职责不清乡村用地管理缺位非建设用地控制不够与现行土地管理缺乏衔接一、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背景 :2、国家对新时期的城市发展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原标准在当前形势下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 注重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调控, 忽视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的总体控制注重期末静态控制,忽视区域差异,一刀切,

3、实施难度大实践中存在城乡空间边界模糊、人口统计多样的不协调性问题,无法人地对应城镇化进入新阶段、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规划实 践和管理上的新要求,亟需一套更具合理性、适 应新形势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标准。3、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土地资源配置转变为在国家宏观政策框架下,由市场主体互动动态演进,利益驱动机制与行政管理机制交叉作用。 二、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1.以规划法为依据,对城乡全域用地统一分类、统一管理l建立覆盖城乡全域的用地分类l应对大量“准城市功能”在近郊地带出现(风景休闲旅游服务、疗养、农家乐)2.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突出公益性、政府监管的用地分类和管理要求,体现城乡规划公共 政策属性

4、l把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民生需的教育、医疗、文化等设施单列,为公益性设施留足空间l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3.落实国家新时期城市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加强各类土地管理,完善城市建设用地各项标准l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l国土部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国土资发2010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 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l具体完善城乡建设相关控制要求l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4.扩展适用范围,拓展补充用地内涵,满足城市新功能发展需求,提高可操作性l适

5、用范围城市、县城、其它具体条件的镇l增强对生产服务、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传媒产业、经营性科研等新兴商务空间的管理l大型娱乐设施、交通枢纽、物流园区、宠物医院等5.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明确相关用地控制l防洪排涝设施、消防设施、抗震设施6.因地制宜差异指导,实行分类、分地区的标准控制7.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l加强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l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l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三、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l旧版:适用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 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 展水平已达到设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 留镇的行政建制的镇。如中山市小

6、榄镇、东莞市大朗镇等参照国务院设市城市标准(民政部1993 )l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和用地管理工作l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其它具备条件的镇l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 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 算口径四、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用地代码用地名称H建设用地其 中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 特殊用地H5 采矿用地H9 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

7、地其 中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1)建立城乡覆盖的综合分类体系“覆盖全域,突出城市”形成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个体系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与 城乡规划法的规划编制 体系(城市镇村)相衔接 ,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某一土地划入城乡用地分 类或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 类,不可同时划入两个分 类层次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

8、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明确划分H2、H3、H4等区域性功能 用地,便于规划引导和审批管理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 用地归入A8外事用地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 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计,划 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有利于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和空间管制E9其他非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涵盖土地利用现

9、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地” 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 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 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 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 地”(E)中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其它非 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原标准“E”涉及内容众多,既有承载人口和产 业的“村镇建设用地”,又包含“耕地、林地 ”等农林用地,还包含“水域、弃置地、露天 矿用地”,功能复杂、性质差异较大,新标进 行拆分与调整,并与土地用地分类相衔接城乡用 地分类 与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土地管 理法“ 三

10、大类” 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三大类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农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建设用地H建设用地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 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H5采矿用地H6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2水库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1空闲地未利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2其他未利用地l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

11、42小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R36居住用地A91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51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3工业用地W3物流仓储用地S5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410公用设施用地G3绿地与广场用地l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l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l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l“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 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 院等。l“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 、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 主的用地。l“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 、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 住

12、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 棚户区、临时住宅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l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l三个中类,6个小类l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l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 (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 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 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 、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 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2.调整城市

13、建设用地分类体系l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l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 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l分类:9个中类,13个小类l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 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进一步分化公益性与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区分政府与市场的不同需求 u将原标准“公共设施用地”(C)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u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相应的产业门类对应l“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l“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l“教

14、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 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增“中小 学用地”(A33)小类。l“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 的体育用地l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l“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l“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 用地。l “外事用

15、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l“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政府财政支持、 土地划拔以保障 基础民生需求的 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为非营利的 公益性设施,在 城市规划中属于 强制性内容l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l商业设施用地(B1) l商务设施用地(B2) l娱乐康体用地 (B3)l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l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新 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 施已经趋于市场化

16、运作,譬如国土 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 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邮 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经 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是通过市场 配置的。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 的以营利为目的设施(如剧院、音 乐厅等)也归入此类。l商业设施用地(B1)l零售商业用地(B11)l批发市场用地(B12)l餐饮用地(B13)l旅馆用地(B14):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l商务设施用地(B2)l金融保险用地(B21):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l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原标准的“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 团体用地” 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l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 、“行政 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科研设计用 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种2.5类产业的区别及用地划分l与加工生产制造密切相关的研发、设计、孵化、试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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