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修订规则 禁止增持“窗口期”缩短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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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交易所修订规则 禁止增持“窗口期”缩短为 10 日【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本报记者 包兴安 庄少文 肖林秀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沪 深交易所日前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分 别进行了修订,缩短了禁止控股股东增 持股份的“窗口期”前 10 日内不得 增持。修订后的指引自即日起开始 执行。 上证所修订后的第七条规定,相-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

2、持上市公司股 份: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 告前 10 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日起算;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上交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交所修订后的指引强调,上市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以下时期内 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上市公司业绩快 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未发 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日 起算;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 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其他可 能影响

3、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据记者了解,此次两交易所之所-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以修改第七条规定,相应缩短禁止控股 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主要是因为 自财政部、国资委表态鼓励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后,控股股东增持的 个案越来越多,积极性较高。然而,按 照原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 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相关股东不 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据此,上市公司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在即,若公司预计 10 月底披露季报的话,披露前 10 月份将 无法实施增持。出于这一情况,有部分 上市公司股东向两交易所提出缩短“窗 口期”的想法,以便于其进行增持。 与此同时,证监会近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将禁 止上市公司回购的“窗口期”定为业绩快 报、定期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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