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为金融混业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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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保险法修订为金融混业留出空间【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本报记者 卢晓平 谢晓冬 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 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及其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还禁止设立 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目前这些规定 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 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法修订草 案拟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 混业”留出发展空间。保监会主席吴定富 25 日在十一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2 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当前,随着 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不断完善,保险 公司参与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 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 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尚未在 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同时,随着国家稳 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 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 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 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 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吴定富介绍,此次保险法修订草 案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 有关立法,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根 据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核定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与保

3、 险有关的其他业务”。据介绍,修订草案贯彻金融分业 经营、分业管理的既定方针,但也注明-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去了 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 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 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草案还特 别提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和央行之间 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单个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 2 亿元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 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草案) 的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保险公 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 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 信誉良好,最近 3 年内五重大违法违规

4、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同时,还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实缴 货币资本的要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 保险公司最低限额内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保 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这是为了 防止以小投大,阻止一些不稳定的资金 进入保险市场,利于保险行业长期健康 发展。早在 2006 年 1 月,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就明确指出, 保监会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 资金投资保险业。要鼓励、支持和引导 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 险业,探索和研究银行、邮政投资保险

5、业。同年夏天,吴定富表示,社会资金 投资保险业的热情仍然比较高。今后要 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快保 险市场准入步伐,引导资质良好的大型 企业集团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投资保险 业。目前,包括电力、航空、邮政等 投资的保险公司已获批准,并顺利地开-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5 展业务。不过,在坚持优质资产投向保险 行业的同时,保监会也在积极防止一股 独大等一家独揽说话权的不利于公司治 理结构优化的情况出现。中国保监会今年上半年再次公布 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 , 明确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 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 险公司的,持有的股

6、份不得超过同一保 险公司总股本的 20。保险公司投资人 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 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照此计算,单一股东投资保险 机构在正常情况下最多不会超过 4000 万。 ”郝演苏表示。-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6 据了解,除了对保险公司设立条 件有明确规定外,对于保险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也做出了更加严格的 规定。增加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正直 诚实,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 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之前就取得保险 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等。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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