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下职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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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下的工资分配重庆高级培训班新法下职工奖惩办法主讲人:马小丽 研究员 薪酬绩效设计项目主持人 劳动合同法专家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二室主 任,研究员,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学 术评审委员会委员 从事20余年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实践和理 论政策研究,著书多部,公开发表论文文 章百余万字,曾被破格评聘为副研究员 主持数十家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与薪酬和 绩效管理咨询方案设计工作 全国各类培训班授课数百场马小丽 研究员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姓名:马

2、小丽 单位: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电话: 13910801403(手)(010)64941049(办) 传真: (010)64925615 电子邮箱: maxl_ 地址:北京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工资所 邮编:100029联系方式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目录一、废止职工奖惩条例的背景二、职工奖惩条例主要条款三、新法实施后员工管理风险控制四、企业如何制订员工奖惩办法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一、废止职工奖惩条例的 背景(一)国务院为何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二)废止后对企

3、业管理理念和方式有何影 响?(三)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者之间主要 区别? 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一)国务院为何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u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u 行政管理法治轨道u 国家管理企业自治u 粗放规则细化规章u主体更换u两法相抵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7劳动和社

4、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 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 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二)废止后对企业管理理念和 方式有何影响? 确立市场用工的管理理念,即确立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的理念:u企业自主招聘员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u员工遵守企业规章

5、制度和岗位职责u员工违制或失责,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对企业管理方式的影响:u处罚员工是企业的事,条例不再成为法律依据u企业要根据需要制订合适的奖惩办法,修改相应的規章制度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开除、除名、辞退、罚款已失去法律依据,若企业规章制度中还有上述规定,则属于制度违法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违法乱

6、纪行为的职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指用人单位对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实行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三)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者之间主要区别?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辞退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 系的一种强行措施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 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 政处理措施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情 况,依据改制和安置富余职工的规定,解除企业富余 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3劳动和社会保

7、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适用对象不同:开除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服刑的、二次劳教的、留用察看仍表现不好的等除名适用于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职工违纪辞退适用于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性质、处理时效不同: 开除属于行政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没有具体的处理时效规定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实施程序不同:开除:由厂长提出,职代会讨论决定

8、违纪辞退: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决定予以辞退除名: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参照违纪辞退的程序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二、职工奖惩条例主要条款(一)内容(二) 8种情况下给予奖励(三)奖励的种类及奖励程序(四)专项奖励的发放(五) 7种情况下给予处罚/处分 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六)处分的种类及处分程序(七)中等级别的处分(八)罚款和赔偿的标准限制(九)旷工后的除名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

9、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国发19825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奖 励(6条)第三章 处 分(15条)第四章 附 则 (一)内容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 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 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 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 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 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二) 8种情况下给予奖励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

10、日2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 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 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2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 ,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 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记功、记

11、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 (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 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 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 ,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三)奖励的种类及奖励程序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12、,不再重复发给奖金。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专项奖励的发放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 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 ,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 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 受损失的;

13、 (五)7种情况下给予处罚/处分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 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 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 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 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 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2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六) 处分的种类及开除程序中企培重庆班 2008年9月11-12日2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马小丽研究员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 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 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 式职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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