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理论与实务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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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1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1.1审批制度 由于输出动植物及产品的国家与地区的疫情 比较复杂,在引进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同 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传入动植物疫情的风 险,所以需事先进行风险分析,根据不同的 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 产品,以保护我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 。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1.2审批时间 首先,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许可证 件后再签订进口合同。 其次,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 的建议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 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4 出

2、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1.3审批种类 按照审批部门的不同,分为几种: 1)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 以下是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名录: 动植物检疫审批 特许审批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 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过境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 过境动物检疫审批,是指境外动物、动物产品途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运往第三国。 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2)由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植物检疫审批的: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统

3、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 、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 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 (含转基因植物)等)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 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引进非禁止进 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 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 续,取得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1.4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

4、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检疫许可证: 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 以上的; 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 终止使用: 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 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 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

5、终 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2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4.2.1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注册 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自 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出口的动物都必须来 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 国家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 厂、屠宰场、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项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 企业并存放于经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2.2 出口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场实行注 册登记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 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

6、场实行注册登记制 度。只有经注册的观赏鱼饲养场饲养的观赏 鱼方可用于出口;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包装场 方可用于出口观赏鱼的中转存放。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2.3 供港澳活禽、猪、牛、羊饲养场、中 转场注册登记 供港澳活禽是指由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鹌 鹑、鹧鸪和其它饲养的禽类。猪是指内地供 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大 猪、中猪和乳猪。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2.4 出境种苗花卉基地注册登记 种苗花卉是植物检验检疫风险极高的农产品 ,受到世界各国检验检疫部门的高度关注。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进 出境种苗花卉质

7、量和安全,防止疫情传入传 出,实施出境种苗花卉基地注册登记制度, 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 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2.5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1)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责、 人员培训制度、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

8、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 的,还须符合其规定。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换证、变更和重新申请 (1)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获证果园、包装厂应当向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所在 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果园名称、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包装厂名称、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其他较

9、大变更情况。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3)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 登记: 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其他重大变更情况。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2.6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 (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及其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 3个风险等级: 1) 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 理的; 2) 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

10、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3) 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 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2.7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登记备案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向所在地直属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并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 督管理。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 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 案申请表,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实地考核和 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

11、企业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 记备案证。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 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 月重新提出申请。 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3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一是保护农、牧、渔业生产安全。 二是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三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2)进境检验检疫程序 (1)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2)境外产地检疫或相关企业注册 (3)报检 时间: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输入种畜禽,货主 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30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 机关报检;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

12、入境前 15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输入上述以外的 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地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活动物进境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疫 活动物到达进境口岸前,货主或其代理人要提前预报准确 的到港时间,并做好通关和卸运准备。 (5)检疫处理 根据检验检疫情况,对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的出具入 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入境加工、销售和使用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 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做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13、4.4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 (1)报检时间和地点 种用或食用动物,一般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向其 运抵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报检; 水生动物分野生捕捞和养殖两类,前者应在出境3天前向出 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者应在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 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观赏动物(观赏鱼除外),一般在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2)报检单据 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 室出具的许可证;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实

14、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 可证; 处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 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 货协议(应有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他单 证,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的,报检时应当申明 捕捞海域;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当提供养殖场、中转场的注册登记 证; 出境观赏动物的,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2)出境动物产品 动物产品一般在出境前7天报检,须做熏蒸处 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报检时需在处境 货物报检单中填写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 (

15、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 生注册登记号码。 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4.5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 1)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对象 植物 、植物产品 2)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 (1)检疫审批 (2)报检 引进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种子、苗木入境前10-15日,将引进 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在 种子、苗木入境前7日,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资料:入境货物报检单 、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家或地 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单证向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 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4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3)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1)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证。 (1)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前持有关资料: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 票、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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