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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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制度篇案例 原告胡学元与被告沈蕾于1997年认识恋爱后 于次年7月7日订立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在认识对方以前原已有的财产归各自 所有,如果婚姻破裂,财产分配上按双方订立的 协议书办理。”该协议第四条还约定,“由于女 方在结婚前,原有工作已辞退,先无经济来源, 为了保障女方在今后生活中无后顾之忧,男方拿 出人民币20万元整(或用一套相等价值的住房) 来作为女方今后生活保障。此钱暂由男方保管, 如婚后由于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种种原因等,此 钱就不给女方,反之,男方提出离婚或其他种种 原因等,此钱由女方所得。”1998年7月9日,双 方自愿登记结婚,胡学元系再婚,沈蕾系初婚。

2、婚后两个多月后,因年龄、性格差异和经济问题 等,双方产生矛盾致无法继续相处。为此,胡学 元诉至法院要求与沈蕾离婚。问:该婚前协议中 约定的内容是否有效。 喃喃的父亲刘仪与王丽是表兄妹。自1998年 底,王丽开始与父亲有不正当关系后,导致父母 于2002年4月离婚。2003年元月,父亲经检查发 现肝癌,随即作了肝癌切除手术。3月下旬,在 父亲的癌症病情加重的情况下,王丽于2003年3 月24日要求北京丰台区婚姻登记处到病房办理了 结婚登记。结婚仅四个多月,父亲就因病情恶化 去世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利,喃喃请求 法院确认并宣告王丽与父亲的婚姻无效。王丽答 辩称,刘仪与其前妻性格不和,经常为一

3、些琐事 产生矛盾以致离婚。刘仪患病后,她日夜守侯, 精心照料,使刘仪对她产生了强烈的依恋。为了 能以妻子的身份请假照顾他,在其单位的支持下 ,也为了满足亲朋好友的愿望,她与刘仪办理了 结婚登记。 王某(男)和李某是同村邻居.1996年,23岁的 王某与22岁的李某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 便同赴南方某城市M市打工。1996年6月,李某 在M市患病,王某对她细心照顾护理,两人感情 与日俱增。1996年7月,李某病愈,两人开始同 居。在此期间,王某和李某对外人以夫妻相称, 周围的人也都认为两人是夫妻。1997年2月,王 某和李某决定结婚,但由于工作太忙,没有时间 回家乡办理结婚手续,便共同写信

4、给双方父母, 要求代为办理,并把已经照好的结婚相片寄回家 中。王某的父亲与李某的母亲到镇民政局管理所 以王和李的名义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1998年5月王某结识了另一同乡女青年张某。之 后,王和李的关系迅速恶化。2000年10月,王 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坚决不同意,后来改变 了态度,声称离婚可以,但要求将两人共同生活 期间积累的4万元和修理部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 产分割。 张素芳与李建于1993年结婚。当时他们村里 一些青年们结婚时并不办理登记手续,所以他们 也认为结婚证的意义不大,只是热热闹闹地举行 了婚礼。婚后的日子过的很平静,三年后,由于 村里重新分配责任田,李建的父亲代他们领取了

5、结婚证。2002年2月,张素芳患上了淋巴癌,花 去家里4万多元。渐渐地,她感到丈夫对她越来 越冷淡,心里十分伤心。2003年初,李建向张提 出了离婚,遭到了张的拒绝。2003年10月,李建 向法院提出,由于结婚证是父亲代领,不符合婚 姻法的规定,因此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认为,李张的结婚证虽是其父亲代领, 但结婚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判决维持婚姻 关系。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张某(男,22岁)与李某(女,18岁)在高 中上学期间就谈起了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在李某17岁,张某21岁时,李某发现自己有了身 孕,二人决定结婚并生下孩子。于是李某和张某 分别隐瞒年龄虚开介绍信,到乡政府办

6、理了结婚 登记手续,并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结婚5个 月后,李某生下一女孩,取名妙妙。张某及父母 嫌弃了李某生了女孩,对李某不闻不问,且拒绝 抚养女儿,并建议将其送人收养。为此,李某和 张某关系迅速恶化。李某在孩子6个月时即2002 年10月,向当地政府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 要求张某负担女儿的生活费以及依法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房屋两间,存款10000元。张某同意离婚 ,但不同意抚养女儿。请问,法院应该怎样解决 ? 龚倩和马力涛于1987年1月结婚,婚后生一 女孩马茵.双方因性格各异,自1988年以来,常为 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架打架;龚倩与公婆关系 也不睦,致使夫妻关系紧张。1989年4月,

7、马力 涛以双方无共同语言,龚倩对其不信任,无法继 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龚 倩离婚.案经法院调节,马力涛撤回离婚诉讼。 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1年12月,龚倩 计划外是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 1992年1月,马力涛又以前诉理由诉至县人民法 院,坚决要求与龚倩离婚。龚倩辩称:夫妻间有 矛盾是事实,但系马力涛与他人关系密切所造成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县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马力涛与龚倩离婚。龚倩不服一审 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问:法院的 做法对吗? 贾某(男,28岁,工人)原在外地工作,为 谋求调入某市,曾企图用金钱作交易与她人搞假 结婚

8、,后因故未成。1983年经介绍与吕某(女, 29岁,工人)相识。1984年3月,双方办理结婚 登记。1984年9月,贾某以照顾夫妻关系为理由 调入某市工作。贾某达到调动工作目的后即不理 睬吕某,吕某多次找他,均遭拒绝。1985年贾某 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吕某离婚。理由是 :自己原在外地工作,为调入某市与吕某草率登 记结婚,因与吕某毫无感情基础,故要求离婚。 吕某答辩:在登记结婚前曾与他交谈过,不要为 办进市户口而欺骗结婚。当时贾某曾以党籍保证 决不会抛弃她,并催促尽快登记。但他进市后即 谎称他生理有病,有精神病等迟迟不举行婚礼。 吕某认为贾某应改正错误,坚决不同意离婚。问 此案应该处理?

9、 王某和刘某于1987年1月结婚,婚后生 一女孩刘A,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各异,自 1988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闹 打架,王某与公婆关系也不睦,致使夫妻关 系紧张。1989年4月,刘某以双方无共同语 言,王某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 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后经该院调解,刘某撤回离婚诉讼。但此 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1年12月,王某 计划外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 1992年1月刘某又以前诉理由诉至户县人 民法院,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辩称: 夫妻间有矛盾是事实,但系刘某与他人关系 密切造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 离婚。你认为本案应如

10、何处理? 陈某(女)家在贫困山区,自幼家境 贫寒,父母均是农民。所幸的是她和弟弟 都考上了大学,全家人指望以后就能过上 好日子。然而,就在她大学毕业准备走上 工作岗位的时候,弟弟患上了白血病。陈 某看到家里无钱医治,弟弟生命垂危,无 奈与自己恋爱多年的男朋友分手,登报征 婚。征婚广告中声明,如果有好心人肯负 担她弟弟的全部医疗费30余万元,她愿意 一辈子追随在他身边,伺候他。问: 如果 有人负担了医疗费,该征婚广告有约束力 吗?如果她自愿履行了该征婚内容,这种 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张某(女)与陈某1996年5月结婚,婚后感 情一直不好,在一起生活才3个月,张即回娘家 居住。后张被陈某的姐姐请回

11、家,与陈某共同生 活,但双方仍口角不断,且动辄以拳头相见。 2001年11月,张某从集市回家,见房门紧闭,叫 门不开,遂破门而入,发现陈某与另一女人躺在 床上,张气愤已极,上前撕打,但被丈夫毒打了 一顿。张某气愤之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 自结婚以来,陈某从不喜欢自己,且酗酒打人, 并乱搞两性关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陈某辩称,自己与张婚前并不认识,是在父母 的逼迫下才与其结婚的,结婚时自己只有19岁, 比张小4岁,是父母谎报年龄给自己办理的结婚 手续,且双方一直没有感情,故我们的婚姻无效 。法院查明,张某和陈某所称均是事实。问:此 案应依法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予以解除,还是应 判决

12、离婚? 舒梅与李本敏于1992年在上海认识后 恋爱,1994年2月18日在海口市振东区人民 政府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初期 夫妻感情甚好,于1996年2月7日育有一女 孩李文婷。 1996年7月12日晚,舒梅马路 上被车撞倒,造成左腿高位截肢,右腿伤 残,属二级伤残;车祸后七天立本敏才赶 到南京看望原告,第九日李借故去了上海 ,一去不回。原告因交通事故人身伤残, 已支付治疗费 手术费等费用23万多元,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尚在法院审理 中。原告于1999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毫无音讯的李本敏离婚。 贾某(男,28岁,工人)原在外地工作,为 谋求调入某市,曾企图用金钱作交

13、易与她人搞假 结婚,后因故未成。1983年经介绍与吕某(女, 29岁,工人)相识。1984年3月,双方办理结婚 登记。1984年9月,贾某以照顾夫妻关系为理由 调入某市工作。贾某达到调动工作目的后即不理 睬吕某,吕某多次找他,均遭拒绝。1985年贾某 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吕某离婚。理由是 :自己原在外地工作,为调入某市与吕某草率登 记结婚,因与吕某毫无感情基础,故要求离婚。 吕某答辩:在登记结婚前曾与他交谈过,不要为 办进市户口而欺骗结婚。当时贾某曾以党籍保证 决不会抛弃她,并催促尽快登记。但他进市后即 谎称他生理有病,有精神病等迟迟不举行婚礼。 吕某认为贾某应改正错误,坚决不同意离婚。

14、问 此案应该判决离婚吗? 张芬、张芳是同胞姐妹。1994年5月,21岁的 张芬与刘刚相爱,同年10月,18岁的张芳与李勇 确立了恋爱关系。1995年李勇单位要分配住房, 但只有结婚的人才能分到,因此,李勇希望与张 芳结婚。由于张芳只有19岁,张家与李家商量, 由张芬代妹去结婚登记。1995年3月,张芬与李 勇办理了结婚手续。后李勇用涂字灵将结婚证上 的张芬改为张芳,与张芳举行了婚礼,开始共同 生活。1996年初,张芬以原婚姻状况遗失,未办 理结婚证为由,在单位重开结婚证明,与刘刚办 理了结婚登记。张芬性格温柔体贴,和丈夫感情 很好;而张芳任性爱玩,不做家务,与丈夫关系 紧张,张芬经常到妹妹家调

15、解矛盾。不料,李勇 对张芬产生了好感,他向张芬提出,“我是和你 办的结婚证,和你才是合法夫妻”,张芬断然拒 绝。李勇恼羞成怒,于1997年底,向张芬所在地 法院起诉,控告其妻与刘刚重婚。问:如何处理 。 潘某(女)与黄某1996年经他人介绍认 识,潘某父亲将潘某自幼患有严重弱智, 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告诉了黄某,黄经过 仔细考虑后与潘某于同年办理了结婚手续 。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好,且与潘某父母 共同生活,并生一子。由于原告的弱智, 生活不能自理,致夫妻经常吵闹。2000年 7月黄某携子回家与潘某分居。2003年5月 ,潘某起诉与黄某离婚,要求儿子由黄某 抚养,分割住房。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杨某(

16、男)与熊某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 1981年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偶有吵闹。 1982年5月,熊某以双方性格不合、自己身体不好、 要求调回内地等为由,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杨 某在诉状上签字同意离婚。法院在做了简单调解后 ,于当日下午做出了准予离婚的调解书。事后法院 将调解书让杨某转交一份给熊某,熊看后当场撕毁 。但双方当时未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1985年4月 ,熊某从内地回到杨原工作地,得知杨已于1985月 3月另行结婚,遂以自己与杨某是合法夫妻,杨犯 了重婚罪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杨熊 二人为了调回内地、生育二胎等原因,欺骗组织和 法院,隐瞒熊已怀孕三个月等事实,搞假离婚。熊 已于1982年10月生下二胎。2、杨熊离婚后虽名义 上分居,但晚上还一同居住,杨先后给熊及孩子买 了许多衣物和用品。3、1984年2月,杨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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