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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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福利与 退休政策业务讲座:程泇超一、工资政策 (一)历次工改概况: 截止目前共进行了四次工资制度改革 1.1956年工改 2.1985年工改 3.1993年工改 4.2006年工改(二)机关工资政策 1、构成:主要由五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职务、级别。 (2)地区附加津贴 (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4)岗位津贴 (5)年终一次性奖金2、正常晋升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2)晋升级别工资3、高定:全国劳模、先进工 作者;省劳模、先进工作者; 西藏、青海、艰苦地区。 低定:处分(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党内撤职、 留察、开除 行政、刑事处罚:(三)事业工资政策 1、

2、构成: (1)基本工资 (2)岗位津贴 (3)绩效工资 (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正常晋升 (1)职务(职称)变动晋升岗 位工资 (2)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3、高定:高定: 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 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 省劳模、先进工作者; 西藏、青海、艰苦地区。低定: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开除留用;党内撤职、 留察、开除)刑事处罚二、福利(一)假期: 假期规定: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 、因事请假的权利。二、职工休假 、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 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休假制度: 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

3、周日2天 公休假。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 天、清明1、“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 、端午1、中秋1、“十一”国庆节3 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 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 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 ,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1.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 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原国家人事 部门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 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事部令第 9 号)(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4、的,每年休 假5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 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 休假15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 、满20年后,分别从下月起享受相应 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 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不享受年休假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 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 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 累计4个月以上的。 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 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 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 数。 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 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 休假待遇。 (4)应休未休假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 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 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 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 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 ,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6、,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 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 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 的。 计算办法: 未休假报酬=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 计薪天数(261天)应休未休天数 200%。 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 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 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 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 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 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 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2.婚假 休假天数: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 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 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

7、5个工作日 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 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 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 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产假 休假天数:(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 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 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 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 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 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 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 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 产假30天。(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

8、关规 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假期42天。(3)产假期满,女职工 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 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 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 定执行。4.丧假 休假天数: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 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 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 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 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 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 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 由职工自理。 5.病假 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 上班需

9、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 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 可休病假。 病假期间的待遇:(1)职工病假在2 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 定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 ,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 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 (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 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病假超过6个 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 ,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 计发。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 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绩效工资),活 工资(绩效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 位

1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 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 工资可以照发 6.探亲假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 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 )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 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 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 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 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 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 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 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 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 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 括公休假日

11、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 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 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 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 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抚恤 1.抚恤金: 根据机关依据民发200764号, 事业单位依据人社部发200842 号规定,2004年10月1日:烈士80 个月基本工资(退休费) ,因公牺 牲为本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退休 费) ;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 工资(退休费)。 2.丧葬费: 根据绵委办发199871号文件规定, 按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退休 费)计发。

12、各县市区计发标准由县 市区自定。(三)遗属供养 依据:川人办发2007294号 1.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 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 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 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补助对象 (1)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 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规定 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 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 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 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

13、困难补助标准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 系数。 4.计发系数 城镇户籍计发系数1.3;农村户籍计发系数1.2 ; 因公牺牲遗属系数为2.0; 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 数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1.4;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 遗属,计发系数为2.4;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 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 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5.相关政策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 )。 死者生前家庭成

14、员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 养、抚养、赡养义务。 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死 亡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如系 因公牺牲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按规定执 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6. 停止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情 形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退休 (一)条件 1.公务员: (1)男满60,女满55; (2)丧失工作能力; (3)男满55,女满50,工作年限满 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提前 退休 2.事业干部: (1)男满60,女满55,工作年限满 10年; (2)男满50,女满45,工作年限满 10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3.工人: (1)男年满60,女满50,连续工龄满 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 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男满55,女满45,连续工龄满10年 ; (3)男满50,女满45,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 (4)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退休费的计发 2006年7月以后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 为: 1.退休:35年以上90%;30-35年85% ;20-29年80%;10-19年70%;不满 10年(公务员)50%。 退职:20年以上70%;10-19年60%; 不满10年50% (三)提高退休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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