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与照顾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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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1幼托整合進度報告-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教育部教育部2大綱大綱緣起歷程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教育部3緣起緣起教育部4 我國學前教育分屬兩大系統 同齡幼兒教育照顧品質之不一致同齡幼兒教育照顧品質之不一致 社會環境變動 少子化所產生之人口結構變遷 國際趨勢 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制度變革之驅策力制度變革之驅策力幼 教托 育教育部5制度變革之核心意涵制度變革之核心意涵 教育照顧(educare)educationeducationedueducarecarecarecare教育部6歷程歷程教育部7政策變革之歷程政策變革之歷程推動歷程及進度起步階段 8

2、6-89年政策規劃 (90年92年)規劃結論 公開階段 (93年) 確立行 政主管機關 (94年)規劃 法令及 配套措拖教育部8工作進度工作進度成立專案 諮詢小組辦理座 談會議召開專案諮 詢小組會議相關整備 工作於94年8月 成立諮詢小 組,計27位 委員(含召集 人)計辦理6場 各界人士 意見徵詢 座談會召開專 案諮詢 小組會 議1.籌組7個 工作小組 2.進行整備 工作教育部9幼托整合相關工作幼托整合相關工作績效評核小組宣導及 溝通小組 教保綱要 研編小組輔導及範例 建構小組師資及人員 權益問題小組 立法推動小組法制研修小組幼托整合 準備工作教育部10法案法案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草案研修歷程

3、及進度內政部委託案教育部委託案94-9594-95年年 經法制經法制 研修小研修小 組組1313次次 會議討論會議討論幼兒教幼兒教 育及照育及照 顧法草顧法草 案初稿案初稿 共計共計7575條條9595年年 辦理辦理9 9場場 各界各界 座談會座談會 徵詢意見徵詢意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教育部11法案法案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 (二二) )9595年年 2 2場次場次 法制研修法制研修 小組會議小組會議9595年年 6 6月中月中 下旬下旬 辦辦4 4場場 公聽會公聽會9595年年 辦理場辦理場 各界各界 座談會座談會 徵詢意見徵詢意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幼

4、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教育部12法案法案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 (三三) )9595年年 場次場次 法制研修法制研修 小組會議小組會議 ( (修為修為7272條條) ) ( (兒童教育兒童教育 照顧法草案照顧法草案) )9595年年 幼托整合幼托整合 專案諮詢專案諮詢 小組第小組第 次會議次會議9595年年 教育部教育部 法規委法規委 員會員會 ( (修為修為6565條條 兒童教育兒童教育 及照顧法及照顧法)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教育部13法案法案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 (四四 ) )96.1.2496.1.24 教育部教育部 部務會報部務會報

5、9696年年 行政院行政院 5 5次審核次審核 ( (修為修為7171條條 兒童教育兒童教育 及照顧法及照顧法) )立法院立法院 第六屆第六屆 第六會期第六會期 審議審議9696年年 5 5月月2323日日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96年12月 第七屆 立法委員 改選 因屆期 不續審 相關法條 重新檢視教育部14法案法案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草案研修歷程及進度( (五五) )教育部 召開9次 焦點座談 2次主題 座談 3次幼托 整合專案 諮詢小組 會議教育部法規委 員會 、 部務 會報 971113980226 行政院 審核98年 3月3日 送 立法院 審議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兒童教

6、育及照顧法草案教育部15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教育部16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8(8章章6969條條) )第第 一一 章章 總總 則則第第 二二 章章 教教 保保 服服 務務第第 三三 章章 資資 格格 權權 益益第第 四四 章章 兒兒 童童 權權 益益第第 八八 章章 附附 則則第第 七七 章章 罰罰 則則第第 六六 章章 興興 辦辦 管管 理理 輔輔 導導第第 五五 章章 家家 長長 權權 利利 義義 務務教育部17法案草案精神法案草案精神確立兒童確立兒童 教育及照顧教育及照顧方針方針健全兒童健全兒童 教育及照顧教育及照顧體系體系保障兒童接受適當保障兒

7、童接受適當 教育及照顧之權利教育及照顧之權利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教育部18法案草案目標法案草案目標 提供兒童同享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提供兒童同享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 服務。服務。 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教保需求。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教保需求。 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 員之基本合法權益。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整合運用國家資源,支持兒童發展,厚整合運用國家資源,支持兒童發展,厚 植人力資本培育。植人力資本培育。教育部非機構服務 19草案涵蓋範疇與主管機關草案涵蓋範疇與主管機關托嬰中心(社政部門)幼兒園 (教育部門)民間課後 照顧中心

8、 (教育部門)國民小學 課後照顧 (教育部門)機構式服務居 家 式 照 顧 服 務 社 政 部 門社 區 互 助 式 服 務 教 育 部 門滿6歲至12歲未滿2歲滿2歲至入 國民小學前學齡教育部20內容概要內容概要章條內容1 總 則1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2用詞定義3各服務類型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4-5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掌教育部21內容概要內容概要( (二二) )章條內容2 教 保 服 務6明定教保服務實施原則、責任、弱 勢兒童之教保服務及兒童利益優先 考量等 7居家式照顧服務內容8教保機構分類教育部22內容概要內容概要( (三三) )章條內容2 教 保 服 務9離島、山地及原住民族地區於居家

9、 及教保機構普及前之例外規定(社區 互助式)10-12各類教保機構之服務內容及實施準 則及課程大綱之授權立法13依相關法律加強特殊兒童之早期療 育及特殊教育教保服務類型教育部23內容概要內容概要( (四四) )章條內容 3組 織 及 資 格 權 益14明定非教保人員不得從事教保工作及 證書不得借用之規定 15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事務決策之權 益及其組織、工作倫理守則之建立 16教保機構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之資訊 17居家式照顧服務人員資格及人力配置 18-29各類教保機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人 力配置、課程、訓練、組織編制等。教育部24內容概要內容概要( (四四) )章條內容 3組 織 及 資 格

10、 權 益30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及管理,於本 法施行五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31-32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之資格規定3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進 用及權益之規定。 34私立教保機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 勞動權益之相關規定。 35不得在教保機構服務之人員及不得為居 家照顧服務人員之規定及其後續處理。人員資格及人力配置 教育部25內容概要內容概要( (五五) )章條內容 4 兒 童 權 益 保 障36教保服務提供者應公開之資訊 37教保機構安全管理措施 38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之交通安全措施、交 通接送專用車輛、駕駛與隨車人員與其急救 訓練等,及相關委任立法之規範 39教保機構健康管

11、理制度及資料保密規範 40教保機構保健設施設置及教保人員急救訓練 41幼兒團體保險之規範教育部26內容概要內容概要( (六六) )章條內容5 家 長 權 利 義 務42,45明定得成立家長會及會務相關規定之 授權立法43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對 主管機關之資訊請求權 44,46父母或監護人之申訴權47家長應履行之義務教育部27內容概要內容概要( (七七) )章條內容 6 興 辦 管 理 輔 導 獎 勵48居家式照顧服務之登記、輔導、管理及其 他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之授權立法49明定教保機構及其分部之設立、管理等, 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之授權立法50教保機構收退費機制及政府對優先招收弱 勢

12、及不利兒童機構之協助或補助等,及其 相關規定之授權立法 51教保服務提供者應與父母或監護人簽訂書 面契約之規定 52教保機構會計帳簿憑證保存機制教育部28內容概要內容概要( (八八) )章條內容 653居家照顧及教保機構之檢查、評鑑及其 授權立法 54教保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及其授 權立法 7 罰 則55-64未經辦理登記或許可立案而擅自招生之 處罰、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之不利益處 分、違反未具教保人員資格執業限制之 處罰、教保機構及教保人員違反本法規 定、居家式照顧服務之教保人員違反規 定之處罰、明定處分或處罰之機關 教育部29內容概要內容概要( (九九) )章條內容8 附 則65明定教保

13、機構之改制作業規定及其調 整人力配置之過渡期限66-67現職與非現職教保人員之過渡規定68施行細則69施行日期過渡規定教育部30行政院行政院9898年年3 3月月3 3日與日與9696年年5 5月月2323日日 送立法院審查版本比較送立法院審查版本比較 教育部31條次 調整內容 第十四條 增列教保機構不得使用未在本機構服務之教 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1、重新調整1-3項順序,先敘明各年齡班級人數 上限,再敘明應配置人力及人力比;離島、山 地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人數稀少得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之規定 2、幼兒園之園長為兼任者

14、,應增置教保服務人 員一人。 3、將社會工作人員調整為可以特約、兼任或專 任之方式為之。 教育部32條次 調整內容 第二十條 刪除課後照顧中心各班級人數上限之規定 ,僅訂定照顧人力比。 第二一至二 三、二六至 二七及二九第21、22、23、26、27及29條 各增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等字,俾使全條 文之規定前後呼應。 第二十六條 教保員之學歷調整為專科以上學歷。 第三十三條 1、詳列公立幼兒園相關人員之權利義務, 俾對於現職教保人員之權益給予合理之 保障。 2、公立幼兒園園長之聘任程序授權立法。教育部33條次 調整內容 第三十四條將原第33條對私立幼兒園人員進用部分 移列本條,並增第3項敘明私幼

15、兒園 園長聘任程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增列居家式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其共同居住之人有相關影響兒童照顧服 務之禁止條件者,不得從事居家式照顧 服務。教育部34條次 調整內容 第四十九 條幼兒園設分部(班)之管理修正為統一由中央 規定。 第五十條 明列教保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 條將原訂定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調整為訂定書 面契約。 第五十二 條明列私立教保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應依所得 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35條次 調整內容 第六十五條 增列部分: 1、增列本法施行前,各教保機構已依 法規許可兼辦之

16、業務,於本法施行後得 繼續辦理,最長以十年為限。 2、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於完成 改制前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 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 第六十六條 簡化本法實施時未在職人員之回任機制 及其落日期限。 教育部36簡報完畢教育部37以下為超連結之投影片教育部38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年 齡層招收四足歲至入國小前收托二歲至未滿六歲屬性 定位教育體系福利體系主管 機關中央:教育部 地方:教育局處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地方:社會局處法令 依據母法:幼稚教育法相關子 法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 相關子法人員 資格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幼稚園 之教師資格,人員之進用 依幼稚教育法及師資培育 法等相關規定聘任教師, 每班置教師二名。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 資格及訓練辦法取得教保人 員資格,並依該辦法規定辦 理進用相關人員。每15名幼 兒置教保人員一名。 幼稚園與托兒所比較教育部39幼稚園托兒所 立案 條件1、必須從地面一樓設起, 最高可以設置至三樓。 2、須同時具備室外面積, 室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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