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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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动物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疫法律法规高安市畜牧水产局 徐尚德2培培 训训 内内 容容l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l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l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0707年年8 8月月3030日日7171号主席令)号主席令) 自自08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共共1010章章8585条条l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 动物诊疗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2、4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一、立法目的:1、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2、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3、促进养殖业发展;4、保护人体健康;5、维护公共卫生安全。5几个概念几个概念l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 捕获的其他动物。l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 、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 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 动物疫病的奶、蛋等。l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6二、动物疫病分类:一类: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 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类: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扑灭措 施,防止扩散的;三类:常见多发,可能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 和净化的。7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部(农业部0808年第年第11251125号公告发布)号公告发布)1、一类病:17种2、二类病:77种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绵羊和山羊病、猪病、马 病、禽病、兔病、水生动物病、蜜蜂病3、三类病:63种8一类动物疫病(一类动物疫病(1717种)种)l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 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 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 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9二类动物疫病(二类动物疫病(7777种)种)l

4、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 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l 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 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l 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l 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 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 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l 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 虫病l 禽病(18

5、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 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 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 殖症l 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l 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l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 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l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

6、、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 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10三类动物疫病(三类动物疫病(6363种)种)l 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 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l 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 、牛皮蝇蛆病l 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 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l 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l 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l 禽病(4种

7、):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l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 孢子虫病、白垩病l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 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l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 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l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l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 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l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8、11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的预防措施: 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接受监督、种畜 禽达到健康合格标准。 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预警。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 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 、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和染疫、病死处理等规定。12一、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一、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l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 施强制免疫。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 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 当组织本

9、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 免疫工作。l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 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l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13二、二、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l(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 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l(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 物防疫要求

10、;l(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 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l(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l(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l(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 条件。14三、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三、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 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l(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l(二)疫区内易感染的;l(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格的;l(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l(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l(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 物防疫规

11、定的。15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 和公布和公布l一、报告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 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 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 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 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 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16二、疫情的认定二、疫情的认定l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

12、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 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7三、通报三、通报l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 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18四、公布四、公布l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 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

13、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19五、禁止行为五、禁止行为l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 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 告动物疫情。20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l一、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 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 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 、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 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

14、止染疫、疑似染疫和 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 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 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 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21二、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二、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 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l(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 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l(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 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 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 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22三、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措施三、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措施l当地

15、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 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l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 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23四、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四、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立l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 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 行监督检查任务。24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一、检疫主体l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 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l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 动物产品检疫。官方

16、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书。l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 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 兽医工作人员。25二、检疫申报二、检疫申报l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 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l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 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26三、检疫证明三、检疫证明l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 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 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 明、检疫标志。l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 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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