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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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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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保护部设施运行要求 n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 、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n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联网。n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n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 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设施运行要求

2、n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 众监督。 n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 、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 、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 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n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 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

3、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 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 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设施运行要求n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 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 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 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 超过6小时。 n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 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 l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 查和日常监

4、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 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 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 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 培训; 监督管理(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 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 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 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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