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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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黄夏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一、检疫出证的单位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 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 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 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 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监督可以是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2、本行 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检疫出证的人员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 方兽医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 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 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如何协助?监督机构要有程序或办法规定。是多 少个兽医专业人员协助1个官方兽医开展工作。协检 员没有出证条件,但目前官方兽医的范围未界定,是 难度!三、检疫的原则是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 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 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过

3、程监管。而不是全程监管!要理清交易市场、屠宰 场的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食品安全法对各个部门的分 段管理有了明确规定:1、业主、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如交易市场开办方、屠宰场业 主。2、市场监管者:工商部门,工商部门2009年副食品市 场监管的紧急通知也明确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 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猪肉和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的监管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管理制度,严防注水猪肉、 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 好等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细化猪肉、禽类等副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

4、度,以检疫准入为核 心,要求经营者全面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 、购销票据等制度,全面推行“挂牌经营”制度;要求猪肉、禽 蛋产品经营者经销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产品 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强化对猪肉及禽蛋等副食品市场 开办单位市场准入管理责任,落实场内经营者市场准入把关责 任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经营假冒伪劣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 场清退制度。 3、屠宰场监管者:商务部门 4、肉品冷藏厂:商务部门 5、食堂、酒店等:以前是卫生部门,现在是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 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 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5、 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一)抓好生产源头管理,确保猪肉质量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禁止在生猪饲料中加添违禁药物,强 化监管措施,确保猪肉质量;加快推进生猪标识及疾病可追溯 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的不法行为。(二)严格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上市猪肉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企业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决不 允许病害猪肉从定点屠宰企业出厂。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的打 击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游村串

6、 乡收购病死猪、销售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 (四)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工 商市字200713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 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 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 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落实市 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既要 与场内经营者、当地工商部门签订书面责任书,又要审查入场 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五)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

7、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 猪肉原料的管理,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 肉品行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猪肉购 入、索证和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 到货证相符。(六)加强对猪肉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猪肉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 协调,全面做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 ,开展猪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查处 重大猪肉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二)风险控制。检疫建立在日常监管、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基础上。 (三)区域化管理。第三十二条

8、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 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农业部今后以省为单位,今后只管出省的动物检疫,省内的 由各省界定。检疫出证的人员要划清那些可以出具出省证明 的检疫员,动物和产品的检疫出证也要分清人员。我区已经 划定了出县境检疫证明的人员。今后检疫证明用电脑出具, 没有出省资格的人员不能打开出具检疫证明的电脑界面。(四)可追溯管理。要通过检疫证明就可以进行追溯。要建 立出证的时间、单位、检疫员、检疫证明号码、

9、来源、出发 地、目的地等的溯源查询系统。五、检疫是许可行为。不申报不检疫。 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合理布置申报点并公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 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 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 申报时间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 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 ,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 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 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

10、、易感动 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 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 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 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 第二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 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 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三)申报表格使用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

11、 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四)申报方式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 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五)申报受理检疫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 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 理由。六、检疫对象基本明确目前国家出台了生猪、禽类、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的产地 检疫规程,并出台了检疫对象。 1、生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猪丹毒、 猪肺疫。 2、反刍动物: (1)牛:口蹄疫、布鲁氏菌

12、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 胸膜肺炎。 (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 疫、炭疽。 (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 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 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4)马属动物: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 马鼻腔肺炎 七、检疫出证的条件明确 (一)生猪、禽类、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的检疫出证条件已经 有产地检疫规程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的按照跨省调

13、运乳用、种用动物产 地检疫规程进行。省内调运种用的,还要查验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二)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 运输:(一)来自非封锁区;(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 符合要求。(三)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 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 动物饲养场;(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 效保护期内;

14、(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 果符合要求;(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 业部规定。(四)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 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的饲养场(户);(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屠宰动物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

15、物检疫合格证明 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 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 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六)水产苗种第三十条 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 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 情;(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 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八、 乳用种用动

16、物检疫审批时间和条件明确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 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 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 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 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 动物健康标准;(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 录符合农业部规定;(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 物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 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应当按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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