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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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法律法规喻 猛 国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 1法律法规科目:共170道题目n单项选择题:60道,每道0.5分,共30分;24n多项选择题:60道,每道0.5分,共30分;18n判断是非题:40道,每道0.5分,共20分;15n不定项选择题:10道,每道2分,共20分(这 些题目每道有四个选项,答案可能是1个,也 可能是2-4个)82 2主要内容n期货交易管理条例n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n期货公司管理办法n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n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n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3 3主要内容n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n中间业务(IB)业务n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办法n司法解释n刑法修正

2、案4 4n证监发200755号n各期货公司:n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 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 照执行。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n二七年四月十八日5 5第一章 总则n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 ,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n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n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 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 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 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6 6第一章 总则n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

3、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 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 行敏感性测试。n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 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n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 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7 7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n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 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 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 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n 第七条 本办

4、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 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 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n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 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 其他调整项。8 8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n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 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 调整。n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 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 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 进行风险调整。n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 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5、分类 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 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9 9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n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n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 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 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n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 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n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 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

6、负债反 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1010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n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确认预计负债。n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 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 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 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n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 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 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n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 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 款

7、”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1111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n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 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 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 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 按照一定比例扣减。n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n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 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 资本。 n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 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 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

8、本。1212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n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 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 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 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 报表附注中说明。 n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 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 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 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1313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n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 指标标准:n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n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n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 /营业部家数)不

9、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n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n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n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n (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1414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n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 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n 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 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n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 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n (一)人民币9000万元;n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 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151

10、5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n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 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 标标准。n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 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 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 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 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1616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n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 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 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

11、、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 管报表。n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 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n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 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1717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n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 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 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 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n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n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

12、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 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 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1818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n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 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 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确认。n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 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 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 的签收确认证明。 n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 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 向全体董事和全

13、体股东书面报告。1919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n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 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 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 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 n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 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2020第五章 监督管理n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 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 或者补充更正。 n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的,公司住所

14、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 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 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 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2121第五章 监督管理n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 进入风险预警期。n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 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 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n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n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 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n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 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

15、告,说明有 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n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 查报告。2222第五章 监督管理n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 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 期结束。n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 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 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2323第五章 监督管理n 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 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n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 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n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 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 九条采取监管措施。2424第六章 附则n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n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 、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 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n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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