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考点精讲:继承法之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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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中公教育 佛山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考点精讲:继承法之法定继承【婚姻家庭继承法之法定继承】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中,婚姻家庭继承法是大纲涉及的考点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中公教育对其相关的法定继承的知识进行分析:一、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二、特征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

2、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三、继承顺序(一)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

3、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佛山中公教育 (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四、遗产分配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特此说明:军队文职网站发布文章为非盈利性内容,仅供大家学习交流,该内容仅作为复习参考内容,一切考试内容以大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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