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成汽车保险领域行规 专家支招咋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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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高保低赔”成汽车保险领域行规 专家支招咋避陷阱【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车主为车辆投保时,一般需按车辆 新车购置价支付保费,而发生事故造成损 失后,有的保险公司却只按事发时车辆 “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种“高保低赔” 的情况,已成为汽车保险领域的潜行规。 近日,车主宋某就遭遇了这样一件烦心事。2016 年 5 月,宋某在驾车回家途 中不慎撞到树上,车辆严重受损。此前, 他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经该保险公司查勘,认

2、定被保险车辆为全-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损。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宋某 13.1 万元。“这样赔不合情理啊。 ”事故发生 后,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对是 否进行赔付无异议,但对赔付标准存在争 议。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应在“新车 购置价”即新车初购时的价格基础上扣 除车辆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用,因此最终 可以赔付宋某 13.1 万元。但宋某却认为,“新车购置价”实为 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从 投保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止赔付。如何确定“新车购置价”成为本案 审理的关键。受理该案的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 为,依照相关条款,双方

3、对于确定保险金 额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的其中之一:一是 按投保时的新车初购价格确定;二是按-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三是投保人 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可是,保险公司未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他们与宋某签订的保 险合同是以何种方式确定的保险金额。 经查,涉案车辆于 2010 年购买时价格为 37.5 万元,2016 年投保时该车实际价值 应为 26 万元。最终,法院认定被保险车辆应按投 保时该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即投保时被保 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26 万元按月折旧得 出,保险公司应向宋某支付 25.3 万余元。“吃透”保险条款避免“高保低赔” 陷阱以案

4、释法“消费者应该吃透新车购置 价,避免高保低赔现象发生。 ”新疆方 天律师事务所孙丽钧律师指出,所谓“高-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保低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汽车车损险 时,不管保险标的是新车还是旧车,一律 按新车购置价核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但在车辆发生实际全损时,则按保险事故 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 偿,即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确定赔偿金额。针对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于 2016 年年中发布了关于商业车险条款 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 题的通知,这意味着商业车险改革试点 正式推广到全国范围。改革后,商业车险 车损险保障金额与新车购置价脱钩,与汽 车实际价值更加匹配,改变了改革前新车 旧车均统一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 额和计算保费的问题。“一般消费者难以理解保险合同 中有关规定的区别、差异和选择保险背 后的不确定因素。 ”孙丽钧说,投保人在签 订保险合同前,须认真审阅保险条款,不-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5 明确之处须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以便切 实维护自身利益。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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