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临床用血办法解读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49768292 上传时间:2018-08-02 格式:PPT 页数:40 大小:4.1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版临床用血办法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新版临床用血办法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新版临床用血办法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新版临床用血办法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新版临床用血办法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版临床用血办法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版临床用血办法解读(4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 解读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各种文件的法律地位法律法规规章(部长令)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规范性文件卫生部文件(部发文)(卫XX发XX号,)通告()、公告()部函(卫XX函XX号,)办公厅文件(卫办XX发XX号)办公厅函(卫办XX函XX号) 行政诉讼法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 章。特殊法可以将行业标准的地位提升到法律法规地位标准化法可以将强制性标准的地位提升到法规地位:“强制性标准,必 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 销售和进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健点医疗机构临

2、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 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 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 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 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 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 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 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 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 操作规程。第一

3、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输血管理组织架构 国家: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 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 医疗机构:输血管理委员会输血科(血库) 明确职责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4、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 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 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 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 责任人。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 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 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 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 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 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 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

5、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 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 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

6、据有关规定和临床 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 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 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 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 血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 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7、;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医疗机构 临床医生 输血科(血库) 采供血机构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 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 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 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预警参照采血量。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 计划,建立

8、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 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 、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 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要求。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 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 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 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9、。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 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 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 发放工作。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 ,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 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 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 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 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 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 订输血治疗方案。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

10、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 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 ,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 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 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 情同意书。因抢救生

11、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 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 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 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 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 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 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 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 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 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 作。 血站负

12、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 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 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 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并做好观察和记录。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 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 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13、。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 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 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 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

14、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 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 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 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 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 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 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 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 考核。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 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 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

15、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 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第四章 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 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 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 价。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 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 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将医

16、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 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 评价重要指标。第四章 监督管理 增加罚则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 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