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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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庞妍妍0802105013 颜雨露0802105014 史强0802105015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 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 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 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 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 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 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 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 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4月

2、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 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 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 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 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 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 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 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 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 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

3、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 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 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北京科技大学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什么?学校性质:北京科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 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之一。有44个本科 专业,109个硕士学科点,另有MBA(含EMBA) 、MPA、法律硕士和19个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授予权,48个博士学科点,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 站。是 国务院授权的学位授予机构。法律地位:教育法第 20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 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规

4、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 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 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3(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 位,由国务院授权14的高等学校授予。北京科技大学 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 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 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2.何谓行政主体,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否是行政主 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 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等学校不属于 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法律

5、、法规授权的组织呢?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 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 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 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 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 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这里,虽然 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区分“权利“和“权力“,但我们可以注 意到,其中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 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 6项规定的聘任教

6、师及奖励、处分权等,具有明显的单 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10因 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我们可 以据此断定,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 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如前文所述,其具有法人 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高等学校 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 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 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 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 然坚持原处理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 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

7、 ,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 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 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 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 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 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 持。 本案作为中国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引发了学界 多少学人的关注和探讨。某种意义上,它取得了行政法学上的许多“革命成果”:它突破了行政法主体理论和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将司法审查的阳光洒进了冰冷1的中国大学里,为高校的管理者敲响了法治的警钟 ;它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广大学子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 ,它挣开了形式法治的束缚,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信 赖保护原则运用到了判决的分析之中,为中国行政法学 贡献了一个活生生的实质法治案例。当然,此时,我们 也不能不感慨法官及其背后的整个法院曾在本案中所体现的理论创新精神尽管有学者指责法院的能动主义 对民主的僭越,但正是这一“僭越”实现了法治的进步; 在法治与分权之间我将义无反顾地选择法治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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